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2003年颁布)

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2003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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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适应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适应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建设一支数量适当、有序流动、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为目标,坚持有利于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有利于教师地位和队伍素质形成良性

2、循环,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有利于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推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为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师资保证。  第三条教师资格认定坚持属地化原则。凡户籍、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在河南省境内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第六条省、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法定的教

3、师资格认定机构。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结论为合格。  (二)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所申报专业与所学专业原则上要求一致或相近

4、。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L、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了解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熟悉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树立现代教育理念,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掌握教材、教法的一般知识;具有必备的教育教学技能(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组织教学活动的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

5、育教学研究能力等)。  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申请者要能够通过口头、体态或书面文字将教师的内部语言外化,使受教育者能够了解和接受。口语表达要准确简明、通俗生动。体态表现要恰当、合理、适宜。书面表达要主题鲜明、结构合理、材料丰富、语言优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通过相应的考试。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就读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自考生、函授生等须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证书。(四)身

6、心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八条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二)、(四)款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为高等学校任职或拟聘人员。  第十一条应届毕业生应

7、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其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由申请人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申请人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由申请人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申请人向学校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由申请人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申请人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其他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

8、本校任职或拟聘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向本校提出申请;未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本校任职或拟聘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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