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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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赣国税函〔2013〕7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州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实施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号)文件精神,现就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企业第一年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

2、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表》)写明初审意见。初审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二)申报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占企业收-5-入总额的70%以上。(三)已出具的相关部门证明文件。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初审后的企业相关申请资料上报赣州市国税局,赣州市国税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审核确认表》上写明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意见,告知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申报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审核确认表》上写明不同意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意见,

3、并向企业说明理由,要求企业按适用税率申报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核确认意见的,经赣州市国税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二、对企业申请享受第二年及以后年度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企业税收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意见,同时在《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写明已作出的相关意见:(一)对备案申请资料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意见。(二)对备案申请资

4、料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的意见,说明理由并要求企业按适用税率申报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三、国税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可以要求企业直接向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四、企业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企业实际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一)企业从事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但主营业务仍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其他鼓励类产业,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企

5、业重新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审核确认。(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当自条件变化当期(按月或按季)起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税款。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追缴已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五、赣州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遵循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企业的税收优惠审核确认或备案事项,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六、赣州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按规定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健全动态管理监控机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赣州市各级国税机关应组织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评估或检查,

6、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法定条件、或采取虚假申请资料申报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或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核确认(备案)而自行享受优惠的、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5-主管国税机关等情况的,国税机关应追缴已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七、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赣州市国税局报送上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专项总结报告及优惠政策情况统计明细表(表样见附件)。赣州市国税局应在每年7月15前向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报送上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专项总结报告及优惠政策情况统计明细表。税收优惠专项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基本

7、情况和分析、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相关管理经验及建议等。优惠政策情况统计明细表应按审核确认或备案类别等情况分类填写。八、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0〕62号)相关规定执行。附件:《××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明细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3月25日(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附件-5-××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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