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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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2006年8月27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尚没有废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大量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有关企业破产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也没有清理或废止。目前,中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通过司法实践和调研我们发现,《企业破产法》新制度的引入和原有规定有较大调整,司法标准难以把握,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破产债权人利益博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难以把握,

2、维稳压力进一步加大。一、劳动债权及其性质分析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企业破产法》草案曾将劳动债权列在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但劳动债权处在担保物权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获得清偿。这就可能会出现劳动债权因破产财产不足,或在企业主要财产上均设有物权担保时,仍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的现象。因此,劳动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曾成为在我国破产法制订过程中争议非常大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

3、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新破产法以“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折中方式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一)劳动债权的层次化标准及形态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债权包括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

4、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对于上述劳动债权的受偿顺序,我们不能将其简单地“一刀切”。劳动债权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对劳动债权保护不周也就意味着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护不周。因此,劳动债权的合理保护涉及民生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引起的企业破产案件,往往与供货商、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追讨货款、工资等纠纷夹杂在一起,不少农民工采取到政府上访、甚至哄抢企业财产等要求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如果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则不能满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劳动债权中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程度,将劳动债权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

5、次为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这部分劳动债权为劳动者所急需,如果不能实现将严重危及劳动者的生存,因此这是最重要的劳动债权。第二个层次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这部分劳动债权虽然没有第一部分劳动债权所急需,但涉及到职工的长远利益,司法实践中也为劳动者最为关注,因此,这部分债权必须得到保障。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

6、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部分债权的目的具有安抚职工的性质,其数额的多少涉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企业与职工矛盾的角度出发,应该给与该部分

7、债权以适当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与第一、二个层次的债权相比,该部分债权对职工切身利益的影响相对减弱。(二)劳动债权的权利属性——优先权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立法对劳动债权效力的规定并不一样,但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将其列为优先权。优先权也称“先取特权”,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一种观点认为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权只是将优先权作为特定债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效力,德国民法认为,某些特种的债权被赋予优先效力的实质在于破除债权平等原则

8、,赋予该等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但该种债权并没有改变其债权的性质。①笔者认为,优先权因是否公示而具有不同的效力,总体而言,它是债权物权化现象之一。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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