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和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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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受偿和平等受偿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优先执行原则和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平等执行原则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和提高执行效率两大方面所做的比较,得出优先执行原则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结论,并结合破产制度对强制执行法提出采用优先执行原则的立法建议。  关键字:参与分配,执行竞合,优先执行原则,平等执行原则。  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构在持有合法执行根据的前提下,按照追求迅速、经济和适当的理念从事实上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强制执行属于个别执行,但与破产程序一样,强制执行中也存在着权利人之间权利的公平保护和利益衡量问题,这一问题主要出现在参与分配和执行竞合的场合。我国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遵从的是平等执行原则,很少

2、从强制执行基本原则的高度看待和研讨优先执行原则,因而也很少认识到应当将该原则纳入我国强制执行基本原则体系之内。笔者认为,优先执行原则优于平等执行原则。在此,笔者想通过对优先执行原则与平等执行原则的对比,从权利保护和利益衡量的角度,对优先执行原则进行探讨。  优先执行原则,又称优先清偿主义等,其基本含义是,除法定优先权之外,执行权利人因申请执行或者查封扣押的时间先后而顺次获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受偿。平等执行原则,或称平等清偿主义等,其基本含义是,除法定优先权之外,执行权利人不因先申请执行或者先查8/8封扣押而获得对债务人财产的优先受偿,而是各执行权利人按照债权额比例公平受偿。事实上,在现

3、代法律中,几乎不存在纯粹的平等清偿主义。法国《新民事执行程序法》(1993年3月1日施行),就没有采取纯粹平等清偿原则,而是由传统的平等清偿主义向优先清偿主义转变。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本地区所采用的平等清偿主义也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

4、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平等执行原则,即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除享有法定优先权外,应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禁止重复查封、扣押,从而使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在事

5、实上取得了优先地位。可见,我国也并没有采取彻底的平等原则。《执行规定》8/8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那么,优先执行原则和平等执行原则究竟谁更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谁更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谁更适应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呢?  拥护平等执行原则者主张有二:一,该原则的合理之处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维护了债权人的平等地位,与债权人平等的实体法地位相一致,从而确保债权人平等受偿这一目的的实现,此观点也与我国现行立法的主流观点及通过立法所体现出的理念相吻合。二

6、,债权人平等原则是债法的基本原则,债务人总财产是全体债务的担保。所以查封、拍卖债务人财产所得价金,在未交付给债权人之前,仍为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如果债权人在实体法上无担保权益存在,则价金应提供全体债权人平均受偿。  笔者对此不以为然。首先,如果在执行义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各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参与分配,还是执行竞合,采用优先执行原则并不导致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采用该原则也不是不能够保证各债权人债权受偿这一目的的实现。但我们还应注意以下情形:先请求强制执行者为了使强制执行不致落空,往往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物力或财力去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支付能力等,对于这些付出我

7、们不能视而不见。如果采用平等原则,让其他债权人毫不费力地就能获得与先申请债权人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取得的相同的利益,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鼓励申请执行人8/8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就这一方面来看,优先执行原则较平等执行原则合理得多。  其次,债权人从债务人处受自觉清偿时,各债权人之间本来就有先后之分,先请求者先受偿,后请求者后受偿。后来的债权人无法否认先受清偿的债权人受偿的效力,并且不能再主张从其他已经受偿的债权人处分配一部分数额。申请强制执行只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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