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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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0428(颁布时间)19940801(实施时间)20020327(失效时间)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试行)(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期货市场管理机构第三章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章 期货交易所的机构第五章 期货交易会员第六章 期货经纪机构第七章 期货经纪业务第八章 期货结算机构第九章 期货交易管理第十章 期货交割第十一章 境外期货交易管理第十二章 期货行业协会第十三章 仲裁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章 

2、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及其期权标准化合约的买卖。第四条 期货交易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期货市场的统一管理。省期货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活动实

3、行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第六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应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第七条 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期货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期货交易。第二章 期货市场管理机构第八条 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全省期货市场管理,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 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期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和期货行业协会的工作;(三)审查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四)审查期货交易

4、所的章程、规则;(五)调解、处理会员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之间发生的纠纷;(六)查处或参与查处违反期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七)决定采取紧急措施,保障期货市场正常运行;(八)其他职责。第三章 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是指依法成立、组织期货交易的非营利性机构。期货交易所是独立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第十一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地点要符合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流通、金融、信息条件;(二)有确定的符合期货交易要求的上市品种;(三)具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与交易规模和上市品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通讯和

5、交通条件;(五)制定有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报告;(二)期货交易所章程;(三)期货交易规则;(四)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二)宗旨、职能;(三)设立方式;(四)办公、交易场所和其他设施所在地;(五)会员资格条件和加入、退出程序;(六)会员大会的权力和职责;(七)会员权利、义务;(八)机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九)财务与结算管理;(十)劳动人事管理;(十一)收入分配使用办法;(十二)

6、开设年限;(十三)会计、审计制度;(十四)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五)章程、规则修订办法;(十六)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上市品种;(二)交易时间;(三)交易方式;(四)交易的中止;(五)标准化合约的规定;(六)结算及交割;(七)保证金、风险基金的交纳和管理;(八)手续费的收取;(九)会员帐户的审计办法;(十)交易中禁止行为;(十一)违反交易规则的处罚办法;(十二)期货交易纠纷的解决;(十三)其他需要在规则中规定的事项。第十五条 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报告及其他规定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7、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遇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向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名称;(二)地址;(三)法定代表人;(四)章程;(五)上市品种。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交易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向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向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期货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向原批准机关报批。第十九条 批准解散的期货交易所,由理事会或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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