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时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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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时间探析劳动关系时间探析劳动关系时间探析  劳动关系成立之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本文首先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基本介绍,然后分析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最后探究了法律对此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以此加深人们对这一选题的认识和理解。  1.基本介绍。所谓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的相关用人单位间成立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会得到相应的资金回报。该关系以劳动合同为成立依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首先要遵循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律。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会为合同双方提

2、供自由选择权,劳动合同确立之时,需要经历邀约阶段和承诺阶段,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明确具体的劳动关系、权利和义务。2.产生依据。为了全面分析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应首先明确这一关系的产生依据,契约关系需要根据相应的契约关系理论成立,同时,在事实的基础上,促进契约关系成立,其中劳动关系在事实基础之上会产生法律效力,并且法律会将基于事实的劳动合同视为劳动关系产生的主要依据。  劳动合同性质的不同,导致合同成立时间不相一致,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两种合同性质,第一种是诺成性合同,第二种是实践性合同。其中,实践合同以标的物交付为成立目标,该合同主要维护义务

3、者的利益,因此,当标的物未能及时完成交付时,此时契约不受法律保护。诺成性合同的成立时间,主要以承诺生效时间为准。合同双方以文件的形式签署合同,此时文件盖章确认后,则标志着合同成立。《劳动合同法》针对此内容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针对即将鉴定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建议,用人单位对其签字、盖章后,此时的劳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然而该合同成立时间则依据合同形式来确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来体现,目前,这一形式的法律意义尚未得出一致性说法。口头合同同样享有法律保护,它也会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效明确,并且相应的受法律保护

4、。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期间,用工期间应按照事先约定的具体报酬开展用工行为,但当报酬约定未明确,那么则应改变参照规定,不能按照口头合同的形式予以处理。当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补办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还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上述分析中能够看出,劳动合同所具备的属性具有兼顾适用性,具体表现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形式的合同。  劳动合同生效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成立。后者是对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并对合同是否存在这一问题有效解决;前者主要对价值进行判断,同时,还能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5、一般来讲,二者的时间具有一致性,且当事人还可以附加规定生效日期的相关合同。二者所存时间差常在劳动合同成立之后,个别事件发生,或者受时间因素影响。在产生时间差的这段时间内,合同双方不受劳动合同约束,此时劳动关系尚未正式成立。仅在劳动合同成立且生效时,合同双方需根据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行使相应权利,从中可知,劳动合同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违约责任。当劳动合同形式全面掌握后,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也自然能得以了解。劳动合同成立时间即为生效时间,这种情形发生在合同双方未附加生效说明之中。其中,劳动关系的正式建立发生在劳动合同的履行阶段,并不是发生在

6、合同的成立阶段或生效阶段,在此期间,“用工定义”也会被重新认识,劳动关系的基本判定原则也会被明确。例如,36岁的贾某在2008年11月6号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说明贾某的上班时间为2009年2月4号,薪资4000元。根据这一说法,合同签订时间不具备实质性意义,但贾某合同中约定的上班时间存在意义,2009年2月4号上班后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在2008年11月6号到2009年2月4号的这段时间内,由于合同未达到生效日期,贾某也无需享受薪资报酬。劳动关系时间等同于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后,这时当事人无需承担预期违约责任,这种

7、违约形式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劳动关系指的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以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确立,与合同生效时间相吻合。此时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配合用人单位的管理,同时,履行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而劳动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时间和履行时间才会被合理区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被明确。  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然而劳动合同基于合同双方意见协商一致时成立。劳动合同生效自合同签订并无特定生效时间约定之时,此时劳动关系随之形成。“用工”并不是一成不变,它可以根据条件变化而改变,同时,合同变更符合相应的变更规定。正是因为已有法规不够完善、规范,进而才

8、会导致人们对劳动关系产生时间误解和片面的依据认识。首先,劳动合同形式未能明确,经常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中变化,进而这会不同程度的影响劳动关系。《劳动法》未对口头形式的约定进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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