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丽娟调研课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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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0·自选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申报表课题名称网络公共领域法治秩序研究—基于网络实名制的思考课题负责人柳丽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所在单位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__________通讯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北海路486号填表日期___2015年3月2日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河南省经济学团体联合会—10— 填表须知一、本表所填各项内容以打印为准,语言应规范,所有引文、资料、数据应注明出处。二、申报表报送一式两份;栏目空格不够时,可另行加页。三、每项课题负责人仅限一名;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含负责人)。四、申报者每人可主持申报一项,另参予一项课题。五、凡未能按期完成上年度立项课题的作者,不得主持申报本年度课题。六、为便于联系,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须详细填写。七、本申报表封面“编号”系指课题《指南》中的题目序号,由申报者对应填写。自选课题也需填写编号。确定编号的方法为:在《指南》中找一个和自选课题最接近的题目,以该题目的编号为自选课题的编号,填写格式为“×·自选”(“×”代表《指南》中的题目序号)。八、“类别”分为两类,即指南课题和自选课题。“学科分类”分为两类,即人文学科和经济学科。九、本申报表可以复制。十、河南省社科联学会处负责课题立项的组织工作。联系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丰产路23号307、308室,电话:(0371)63936068、63937933,网址:http:∥www.hnskl.org,邮编:450002,电子信箱:hnsklxhc@163.com。—10— 一、简况课题名称网络公共领域法治秩序研究—基于网络实名制的思考主题词网络社会法治秩序网络实名制类别自选课题学科分类人文学科负责人姓名柳丽娟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79年9月27日行政职务无专业职务讲师研究专长法学.刑法学最后学历研究生最后学位硕士工作单位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电话办宅手机13837090500通讯地址商丘市北海路486号商丘医专社科部邮政编码476100主要参加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职务工作单位邵自玲女1978年2月讲师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程晓丽女1974年10月讲师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何红玲女1967年9月教授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朱晓辉男1979年2月在读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10— 二、课题设计论证1.选题:本项目研究现状述评、选题意义。2.内容:本项目研究的主要思路、框架设计(本部分应作重点阐述)。3.价值:本项目创新程度、应用价值。4.研究基础:项目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已有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请分4部分逐项填写,不超过3000字)。1.选题:本项目研究现状述评、选题意义。本项目研究现状: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法学界缺乏对网络社会的足够重视,忽视了虚拟社会的法治建设,毕竟网络社会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重要性将会日渐显现。由于网络社会的特殊性,针对传统社会的传统立法难以适应网络法律的法律需求,这就需要加强信息网络法的建设,研究解决和谐社会中的法律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与发达的互联网技术相适应,欧美国家对网络空间的形成、发展以及前景的学术探讨比国内开始的早,亦成熟的多。其研究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并在90年代中期获得了丰硕的成果。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网络空间、虚拟社区等基本语词的学术界定,对网络空间下自然人的心理、交互行为异化的探讨,网络空闻对物理空间的影响力的探讨和预测等,最新阶段的研究趋向于—10— 跨学科、跨领域的交叉研究。国内此方面的研究是从新闻传播学开始的,后来拓展到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层面。法学角度的专门性研究在21世纪初的时候集中在网络知识产权、网络著作权方面,后来又增加了网络隐私权、网络空间下的表达自由权、网络侵权等内容,均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就网络实名制来说,目前处在法理的可行性论证阶段,主要涉及到网络实名制与隐私权、言论自由权等的权利冲突,及网络实名制的弊端,比如信息泄露。对网络实名制现行法律体系的梳理、立法制度设计等具体操作层面上的研究较少,且是点到即止,深入研究不多。选题意义:互联网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影响力己远远超出了纯粹的技术工具范畴。然而,人们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也深受互联网负面效应之苦。网络实名制是以立法的方式设计一系列程序,对拟进入网络空间的网民进行身份认证,从而使网民在网络空间下的行为有被合法跟踪的可能性。经过身份认证的网民自然会加强对自我行为的约束,改变现在网络空间下诚信缺失的状况,促使网络空间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实现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化建设。2.内容:本项目研究的主要思路、框架设计。本项目研究的主要思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正越来越深刻地影响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它既能传递正面积极的能量,也能传递负面消极的能量。加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不仅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也会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基于此,笔者近期关注于网络公共领域法治秩序建设,又恰逢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建设网络公共领域法治新秩序的重要途径之一,即网络实名制度,经过查阅相关资料并研读之后认为,网络实名制旨在通过身份认证,规范社会秩序,而网络匿名制旨在隐藏身份,扩大自由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讲,—10— 网络匿名制与网络实名制之争其本质在于自由与秩序两种法的价值之争,自由和秩序是属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在姓名权法律制度下,应优先考虑秩序价值,同时把对自由价值的损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因此,即使在特定时空下匿名制的价值被无限夸大,其发挥作用的范围也注定是有限的,实名制才是姓名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势。经过以上思索就拟定了本课题的题目并予以申报。本项目须于2016年3月完成结项,关于课题内容完成情况规划如下:2015年3月至6月主要用于资料收集和整理。与课题组成员一起完成该项工作,首先,从知网和万方数据收集相关文字资料,其次,在地方公安局查阅相关数据资料,最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归类和整理。2015年6月至9月重点研究加强网络公共领域法治秩序建设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及加强网络公共领域法治秩序建设途径,并以论文的形式形成阶段性成果。2015年9月至12月重点研究网络实名制的发展现状、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重点研究我国网络实名制建立的措施,并以论文的形式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完成课题的调研和文字工作,形成课题报告。—10— 本项目研究的框架设计:网络公共领域法治秩序研究—基于网络实名制的思考一、加强网络公共领域法治秩序建设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二、加强网络公共领域法治秩序建设途径(一)梳理并完善我国现有的网络治理法律法规(二)明确网络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三)形成防范网络社会犯罪的科学立法体系(四)尽快在网络社会管理中完善实名制三、网络实名制的发展现状(一)网络实名制的界定、特点及种类(二)网络实名制在国内外的实践情况四、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一)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分析(二)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分析1、网络实名制与表达自由权2、网络实名制与隐私权3、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匿名制的价值取舍五、我国网络实名制建立的措施(一)依法管理是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当务之急(二)建立互联网审查机制(三)建立一种独立的行业自律模式—10— (四)推广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的教育与引导(五)加强网络道德宣传,建立信用体系3.价值:本项目创新程度、应用价值。本项目创新程度:关于网络匿名与网络实名的争论,其核心和本质在于自由与秩序这两种法的价值之争。在法的价值体系中,自由、秩序以及二者的关系不仅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中外法学界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之一。从古希腊时期到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无数的先贤和学者对自由和秩序问题进行了思考与论述。法律是人民自由的大宪章,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同时,法律作为具有外在强制力的行为规则,本身就是一种秩序的象征。特别是在当前网络实名制背景下,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最能反映中国法治的内在精神和本质特征。如何合理地协调这一对价值矛盾,科学认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确立当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既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又是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实践的价值基础。本文认为,网络实名制应当仅在十分必要的领域和范围内实施,在不能确保公民个人表达自由和隐私安全之前,不能随意扩大。同时,在建设网络公共领域法治新秩序的前提下梳理网络实名制的相关问题。本项目应用价值:为国家推行网络实名制提供借鉴,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立法进程,也对我国的网络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实行网络实名制度对于合理规制网络—10— 秩序具有重要作用。4.研究基础:项目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已有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理论新探索》,2007年第3期。《健全和完善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监督体制》,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5年。《论新形势下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待发《虚拟社会治理网络犯罪问题研究》待发主要参考文献:[1]秦前红,李少文:《网络公共空间治理的法治原理》[J],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2]谭波,李松刚:《言论自由:网络法治的“母”与“子”》[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3]陆宇峰:《中国网络公共领域:功能、异化与规制》[J],现代法学,2014年第4期。[4]高文苗:《法治视野下的网络实名制探析》[J],兰州学刊,2012年第3期。[5]杨琳瑜:《加强和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的路径选择》[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6]陈伯礼,徐信贵:《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J],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10— [7]徐世甫:《网络管理法治化的问题域》[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8]郭永辉:《中美法治现状比较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J],新疆社科论坛,2004年第4期。[9]马艳华:《网络实名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J],河北法学,2011年第2期。[10]张晓丹:《我国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分析》[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11]朱靖琰,王超:《网络实名制的是与非—基于建构网络公共领域的视角》[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12]马建功:《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网络实名制法律问题研究》,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10— 三、有关方面意见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立项评审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组长签字:年月日省社科联审批意见公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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