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_赵秉志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_赵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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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赵秉志内容提要贪污受贿之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个罪之间罪刑设置的体系协调等问题。本文认为,应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实行分立,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设定具体数额标准,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等问题。关键词

2、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犯罪数额DOI:10.14111/j.cnki.zgfx.2015.01.00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把反腐败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反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全面勾勒了法治反腐的蓝图。2014年10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的刑法规范,包括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等,将为惩贪肃腐提供

3、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可以预见,上述政策和法律的相关完善举措,必将对我国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贪污受贿犯罪是最主要的腐败犯罪,在腐败犯罪中居于显著地位。能否科学、有效地防治贪污受贿犯罪,会直接影响反腐败刑事法治水平的高低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治理成效明显,但贪腐形势依然严峻,相关犯罪的治理还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由于定罪量刑标准设置不甚合理,使得贪污受贿犯罪的司法适用日益偏离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刑罚裁量无法实现罪刑均衡,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

4、危害性,贪污受贿犯罪数额与量刑之间出现“尴尬”困局,①因而亟需认真研究解决。目前对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犯罪数额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①也就是说,在贪污受贿数额达到一定额度后,犯罪数额与量刑之间无明显的正比关系,贪贿数额差异对量刑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在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犯罪数额越大,行为人获得的潜在量刑利益也就越大。25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中应居于何种地位,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该如何确定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

5、议。这种争议并没有随着《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拟进行修改而结束,相反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泛程度上继续展开。因此,结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修法主张,有针对性地深入探讨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必须关注的重大现实法治课题。一、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中外考察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不会是毫无缘由的。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的确立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条件,世界各国也有其针对此问题的立法经验与法治实践,因而对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问

6、题进行纵向考察和横向比较,会为完善当前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提供有益启示和经验借鉴。(一)我国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之演进1.我国古代和近代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贪污受贿现象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形态,可谓源远流长。与贪污受贿现象从未间断一样,相应地我国对贪污受贿定罪处罚的规定也有着悠久的历史。目前,最早见诸文献对贪污受贿行为处罚的记载是在上古时期的尧舜禹时代。②及至早期奴隶制夏周商国家的建立,对于贪污受贿行为,基本上是不考虑数额多少,都要给予严厉刑罚制裁。③春秋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封建社

7、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成文法典,其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最具有代表性。据其规定,贪污受贿的数额是否超过20两金乃是量刑轻重(是否判处死刑)的重要标准。④古代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朝秦代奉行商鞅、韩非子的“法家”重刑主义,其对贪污犯罪实行与盗窃罪同一的惩罚;⑤受贿数额的多少并不影响受贿犯罪的成立,只是对量刑产生影响。⑥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对贪污受贿犯罪的规定来说,《魏律》最具有代表性。《魏律》18篇基本上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比较完整的刑法体系,其中第12篇《请赇律》是关于官员贿赂犯罪的惩罚规定,第17篇《偿

8、赃律》是关于官吏贪赃枉法的惩罚规定。这两篇是我国最早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系统化立法。唐宋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阶段,其法律制度也进入了繁荣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详细规定了各种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方式和刑事责任,确立了计赃论罚的量刑标准,对后世各朝代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明清时期对贪贿犯罪继承了唐宋时期确立的计赃论罚的原则。②参见周密:《中国刑法史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③参见曾宪义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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