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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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篇一:论述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及其基本内容论述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及其基本内容摘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其存在时间之长久、机构之严密、法规之完备,实为世所罕见。虽然其本质是封建专制的产物,但若有效借鉴其中的做法,对完善我国当前的监察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笔者从两个维度简要分析古代监察制度的两个主要特点并提出了对当下的启示。关键词:监察制度;特点;借鉴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监察活动有法可依我国古代监察

2、官员常称为"宪官"、"法吏",遵循"以法理官"的监察原则,在行使监察权力之时,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监察。汉代初年就制定了监察六条,凡涉六条之嫌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隋代监察制度仿汉代旧制,重申依法监察之原则,颁布了察吏六条。唐太宗贞观十八年,专以察吏六条巡行监察地方官吏。评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篇一:论述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及其基本内容论述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及其基本内容摘要: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其存在时间之

3、长久、机构之严密、法规之完备,实为世所罕见。虽然其本质是封建专制的产物,但若有效借鉴其中的做法,对完善我国当前的监察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笔者从两个维度简要分析古代监察制度的两个主要特点并提出了对当下的启示。关键词:监察制度;特点;借鉴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监察活动有法可依我国古代监察官员常称为"宪官"、"法吏",遵循"以法理官"的监察原则,在行使监察权力之时,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监察。汉代初年就制定了监察六条,凡涉六条之嫌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隋代监察制度仿汉

4、代旧制,重申依法监察之原则,颁布了察吏六条。唐太宗贞观十八年,专以察吏六条巡行监察地方官吏。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严格考核监察官的政绩,制约监察官员的权力古代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的遴选,主要奉行三条原则:其一,注重监察官员的基本素质。主要有下述几类:清廉、谨慎、刚直敢言、公正无私、通体博识;勤敏练达,立心正直,才守兼优。二是注重在具有实际政治经验和良好治绩的各级官吏中选拔监察官。其三,晋升从优,出将入相。历代的御史、监官、科道官们在一生仕宦之中,都要冒一定的风险,所以在晋升上都给

5、予较优的待遇。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减少察与不察、察多察少一个样的"虚监"现象。监察官员倘有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者,除受到同行纠弹之外,也要负责任,严重的还要遭到惩处。古代监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但若监察官员权力过大,不加制约也不行。唐初为了保证御史行使监察权,允许御史"风闻上奏",即不管所奏之事是否确凿,都不加追究。这固然可以广开言路、鼓励监察,但也可能造成滥用职权。唐玄宗规定弹奏应先通过御史台副长官御史中丞,再通报中书、门下,然后方可弹

6、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御史的权力。这在保证监察制度的正确施行中起到了一定作用。监察机关与监察权逐步独立,成为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的制约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及其官吏的独立力量。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早期阶段秦与西汉时期,御史大夫既是监察长官,又是副丞相,诚如《汉书?薛宣传》所说,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这清楚地说明了御史大夫作为行政长官和监察长官的双重性质,也说明了监察权与行政权两者并没有明显分离,监察机构并没有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这种状况的存在,显然不利于监察工作的开展。西汉末年至

7、东汉初年,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大调整期。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大嬗变是:原来的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大司空作为副丞相分管土木营造等事项,不再掌管监察,而原来在御史大夫属下专司监察的中丞出任新设御史台的台主,成为国家最高监察长官。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逐渐成熟的一大重要标志。相对独立的专职监察机关,即以此为起点建立起来;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趋势,也由此明显地表现出来。需要指出的是,东汉的御史台虽然已是封建国家专职的监察机关,在组织体制上却仍然受九卿之一的少府节制,尚未能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关,其工作除监察外尚兼有其他

8、多种工作。东汉以后,封建君主们为了加强对臣下的控制,逐渐地改变了这种局面。至东晋初年,御史台终于摆脱少府的节制[1],取得了完全的独立,成为封建皇帝直接掌握的国家专职监察机关。以此为标志,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也基本完成。从此,监察机关和监察权从行政部门和行政权的管辖下独立出来,成为同行政、司法、军事等机构平行的权力和机构。在隋、唐、宋、元为御史台,在明、清则为都察院。据明代叶子奇《草木子》一书记载,元“世祖立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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