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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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www.lzschool.org.cn第二编物权法学习索引第一章物2第一节物3第二节特殊的物6第二章物权概述7第一节物权概述8第二节物权变动10第三章所有权12第一节所有权的概述13第三节动产所有权18第四节共有20第五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2第四章用益物权23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23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24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26第四节地役权27第五节典权30第六节居住权32第五章担保物权33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33第二节抵押权34第三节质权37第四节留置权40第五节担保物权竞合及共同担保时的处理40第六章占有4244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www.lzschool.

2、org.cn第一章物结构导图人体之外能够支配特征能够满足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即具有稀缺性)动产依据是否可移动不动产民法上的物特定物依据是否可替代种类物原物依据产生关系孳息类型主物依据依从关系从物消耗物依据是否一次使用而消灭非消耗物流通物依据是否可转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本章重点】物的各种分类,特别是主物与从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原物与孳息三种分类必须掌握。其他部分均属于了解性内容,若没有时间全面掌握可以略过。44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www.lzschool.org.cn第一节物一、物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

3、力。(二)物的特征1、物是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物人体作为人的组成部分是主体,而不能作为客体,物是作为客体的因此不包括人体的组成部分。但是若人体的组成部分与人体相脱离并脱离其控制的人体组成部分可以成为物,如血液分离下来以后并卖出去时便成为物。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物作为物权的客体,而物权是支配权不能支配的当然无法成为支配权的对象。3、能满足人的需求因为民法上的物是要作为权利的客体的,而权利则是人的一种利益,因此若一项客观存在的物体对人而言没有任何利益可言就无须受法律的保护了。4、具有经济价值依据经济学的研究,只有具有稀缺性的东西才有价值。5、物必须能够独立成一体只要构成民法上的物必须依

4、据社会生活常识,能够独立成一体。若依据生活常识不能独立成一体则无法构成民法上的物,只能作为其他物的组成部分。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依据是否可以移动物可以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我国法律上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2、区分的法律意义。(1)所有权人限制。动产原则上任何人均可成为其所有权人;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

5、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3)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4)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

6、采光等相邻关系。(5)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6)权利转移时的形式不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一般要求具备书面行使,而以动产为标的的则没有此限制。44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www.lzschool.org.cn(二)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1、概念依据是否可以自由转让为标准,物可以分为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自然人或法人之间自由让与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转让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流通的范围有所限制的物。2、区别的意义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故

7、能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对限制流通物作何种限制,是由行政法规定的,由于行政法规范属强制性规范,其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遵循,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而禁止流通物则绝对不得转让。因此,若以转让禁止流通物为内容的法律行为或者不符合转让限制流通物之条件而实施转让其的法律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特定物与种类物1、概念依据是否具有独立特征并且可否替代,物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独具特征被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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