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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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物资、设备(含车辆)的采购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及物资(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物资(设备)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纪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大型设备(含车辆)、批量物资的采购管理。第三条在全公司范围内所需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主要物资及大批量物资(1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业主供料除外)。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优、价廉的原则,面向市场公开(邀请)招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第七条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司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支持和配合物资部门做好物资(设备)的招标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八条 公司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分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施技安质、经营开发、财务、纪检及项目部(分公司)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九条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职责:(一)审定、批准采购计划及招标项目;(二)审定采购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三)确定评标小组及评标人员;(四)确定中标单位。第三章范围和权限第十条凡单台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价值50万元且批量价值达3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批量价值不超过300万元的生产设备,10万元以上的乘坐车和非生产设备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公司项目部(分公司)所需工程物资单一品种采购批量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必须由公司招标采购或授权给项目部(分公司)实行招标采购。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和地材可不实行招标,由项目部(分公司)自行采购,但必须遵循货比三家,质量达标,价格低廉者从优的原则,并完善其采购程序。各项目部(分公司)不得将批量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张榜公布后,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直接采购:(一)上级机关统一调配的物资和设备;(二)业主统一供应的物资和设备;(三)业主有明文规定,指定了供货单位的;(四)所需设备、物资供货方为唯一生产厂家的;(五)采用招标方式,从时间上无法保证施工的第一小批量物资。第十二条公司 项目部(分公司)物资部门依照本办法提出物资采购招标的范围及额度,编制物资采购招标计划,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施技安质部备案。第四章采购招标第十三条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四条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公司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独立法人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竞标,经综合审定后确定中标人。第十五条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选择对象是:(一)国产设备、物资应是生产厂或生产厂在各销售区域的销售代理(须有售后服务能力),并在经公司或集团公司按照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的合格分供方中选定。公司施技安质部每两年对主要设备、物资的供方进行一次评审取舍,并发布合格供应商名册;不合格供应商将予以除名,并通报项目部(分公司)。(二)进口设备和物资应是设备、物资的生产厂商、外商在国内的销售代理(需有售后服务能力)和国内具有此业务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一级公司机构。第十六条物资(设备)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物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物资(设备)投标邀请书,所招标物资(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质量要求、随机附件、供应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承诺、优惠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必须明确中标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数额。 进口设备或用于国外工程的出口施工设备,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适合长途航运的包装和防护,厂商还应协助办理进口或出口各种手续及退税或免税手续。对于中标单位而言,投标书将作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根据拟招标物资(设备)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市场的资源调查和价格调查,进行质量及价格比较,结合工程预算价格及相关因素,确定好招标物资拟招标的参考价,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并加以保密。第十八条物资(设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物资(设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规定一般为十天。第五章物资(设备)招标中的投标第二十一条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二条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物资(设备)招标人一律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物资(设备)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物资(设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物资(设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供应数量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不允许分包,标书中允许分包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30%。第二十四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它物资(设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与物资(设备)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禁止物资(设备)投标人以向物资(设备)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五条物资(设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在物资(设备)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物资(设备)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物资(设备)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七条开标由物资(设备)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物资(设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采用竞标方式则允许竞标人当众反复降低报价,直至无人降低报价时,在付款、售后服务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众宣布最低报价者中标。第二十八条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人数一般为奇数5人以上,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评标人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九条物资(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在未确定中标人前,不得透露有关投标价格、评标方案等情况。评标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评审意见负责。第三十条评标小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人不另发落标通知,也不接受任何性质的落标查询。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关内容由中标人与使用人签订经济合同。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况应重新招标:(一)参加投标方少于三个。(二)评标小组认为所有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三)投标方串通并影响评标结果的。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自接到设备、物资采购申请报告后,除特殊设备和物资外,进口设备、物资三十日,国产设备、物资十五日内完成招标及合同签订工作。物资(设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任何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时足额提交。第七章法律责任及奖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工程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物资(设备)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追究项目(分公司)经理的领导责任。第三十六条物资(设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物资(设备)招标人及评标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处中标项目总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他非法所得,并取消其三年以内物资(设备)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评标人员和评标工作人员受贿,向他人透露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非法所得的财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评委成员资格,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物资(设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给他人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处转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物资(设备)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物资(设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有),并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罚款。第四十条物资(设备)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的投标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酌情处理。第四十一条公司对认真执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规定,降低采购成本显著的项目部(分公司)和个人给予适度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视情况另行研究确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施技安质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物资(设备)采购评标办法规定(暂行)》2、《设备购置计划》3、《设备购置申请》4、《招标邀请通知书》5、《开标会签到表》6、《投标文件签收单》7、《投标样品签收单》8、《中标通知书》附件四: 招标邀请通知书公司物(设)招年第号根据施工要求,现决定采取招标方式购置以下物资(设备)。按物资(设备)管理程序要求,特向贵厂(公司)发出邀请,如愿参加,请于年月日之前复函物资(设备)招标办公室,届时将通知贵厂(公司)购买标书参加投标。招标号:招标物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性能要求:交货期:招标地点:招标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标书受理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时间:招标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公室年月日附件八: 中标通知书:贵厂(公司)在参加的我公司物资(设备)招标号投标中,经过评定,确定贵单位为第中标候选人。请接到此通知后,于年月日时前到我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万元,并与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逾期不到我方将通知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贵方全权承担。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公室年月日附件六:投标文件签收单 采购项目采购编号招标人贵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共_____份,投标保证金万元,于200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_分送达。经双方当面检查,该投标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密封,现予以签收。投标人经办人:日期:招标人签收人:日期:备注: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2、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4、此签收单一式三份,投标人一份,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公室一份,送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备案一份。附件七: 投标样品签收单样品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贵单位提交的投标样品共_____件,于200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_分送达。经双方当面检查,现予以签收。投标人经办人:日期:招标人签收人:日期:备注: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样品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样品密封送达投标地点。2、招标人收到投标样品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3、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样品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样品,为无效的投标样品,招标人应当拒收。4、此签收单一式三份,投标人一份,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办公室一份,送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备案一份。附件五:开标会签到表 采购编号:开标时间:采购项目:开标地点:序号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电话及传真签到时间参投标项标一标二标三标四标五12345678910招标人主办人员: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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