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办秘〔2013〕91号

宜政办秘〔2013〕91号

ID:19408890

大小:404.5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8-09-28

宜政办秘〔2013〕91号_第1页
宜政办秘〔2013〕91号_第2页
宜政办秘〔2013〕91号_第3页
宜政办秘〔2013〕91号_第4页
宜政办秘〔2013〕91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宜政办秘〔2013〕91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宜政办秘〔2013〕91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10月9日111— 22 —111   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行动(以下简称“三项清理”)。为

2、使清理工作有效开展,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清理范围全市范围内的批而未供土地(2002年元月至2012年底)、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二、清理目标集中100天时间,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盘活消化一批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一批闲置土地,开发利用一批低效利用土地,确保三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累计超过70%,确保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到位,根本扭转全市土地利用被动局面。三、清理原则依法依规原则,按程序清理,按规定认定,按法律法规处置。突出重点原则,全面清理,抓大带小,整体推进,不留死角。以用为先原则,一地一策,分类处置,促进利用。

3、属地为主原则111— 22 —111   ,活动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各县(市)、区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筹)行政首长负责制。四、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2013年10月1日-10月10日)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拟定细则,动员发动。(二)清理阶段(2013年10月11日-11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筹)管委会依据认定标准,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填写表格(见附件);对照处置方式,结合实际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审查,其中市城区清理底数及处置方案报送市“三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抄送市

4、“三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处置阶段(2013年11月11日-12月10日)1.集中会审。市城区处置方案经市“三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土委会主任(扩大)会议集中会审,由市辖三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置方案汇报。处置方案可行,批准实施;处置方案不可行,重新拟定,再次提请市土委会主任(扩大)会议会审。各县(市)也须按照集中会审原则,由县(市)土委会组织会审。2.分类处置。市辖三区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筹)和各县(市)分别依据市(县)土委会批准的处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逐宗处置,逐宗销号。(四)验收

5、阶段(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月10日)111— 22 —111   市“三项清理”办公室对市城区的清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县(市)的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抽查,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土委会。同时,牵头研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利用长效监管机制。五、认定标准(一)批而未供土地认定:新增建设用地自省政府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二)闲置土地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闲置土地:1.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

6、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3.未签订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111— 22 —111   4.通过转让方式(含法院裁决过户的情形)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与国土部门重新约定土地动工开发日期,自转让手续批准

7、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投入资金的认定,由各县(市)区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在建工程评估报告》或者由各县(市)区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认定。投入资金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三)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应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1.未按期开发建设。(1)未经批准,超过约定或者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开工建设的。(2)未约定或者规定开工建设期限的,自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颁发之日起6个月以上2年以下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

8、.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1)已开发建设,但建筑面积不足规划总建筑面积1/3,或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