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

ID:20355682

大小:33.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12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_第1页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_第2页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_第3页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_第4页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3月1日)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府〔2002〕39号【颁布时间】2002年03月01日【生效时间】2002年03月01日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

2、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监督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有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财政性资金拨付;  (二)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三)在本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编制过程中

3、就财政性资金安排向计划部门提出意见;  (四)核查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基本建设资金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申报和协调,协助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基本建设资金

4、的使用与管理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第二章拨款的依据与程序  第六条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是财政部门拨付基本建设资金的基本依据。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办基本建设资金拨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立项和开工的有关文件;  (二)设计方案及概算的批准文本;  (三)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申请表及说明;  (四)年度资金用款计划;  (五)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表及工程监理等部门的签署意见;  (六)有其他建设资金来

5、源的项目,须提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实行直接支付:  (一)设计、监理单位凭相关合同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设计、监理单位。  (二)施工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三)对安排前期费用的项目或300万元以下的补助性项目,项目单位凭相关的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

6、请,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款拨付,由建设单位凭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设备供应单位。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拨付,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用款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进度审核意见,经审核并加签意见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建设

7、进度及时划拨资金,不得占压应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建设资金。  第九条办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用款申请手续,统一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办理。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经办人员。  第十条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须实行银行帐户专户核算、专户管理。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为确保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支付,施工单位的名称和银行帐户必须与工程招投标时中标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和规范

8、管理。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表等财务资料,做好本单位的年终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可按经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预算预留10%的建设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以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后尽快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防止超付工程款。  前款预留建设资金在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经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后结清。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完工之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竣工验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