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分析與爭點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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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爭點分析與爭點整理表 本爭點分析就辯論題目可能涉及之爭點,以及可能援引之條約及協定,略事整理說明,以供辯論比賽之評審參考。本參考資料將重點說明與辯論問題相關的法律規定,包括關稅暨貿易總協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第十一條、第三條、第二十條等條文、習慣國際法之概念、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等內容。附件一為辯論題目之參考爭點整理表,附件二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之相關條文。一、甲國就本件爭議可能之主張(一)乙國基於其內國法即「海豚保育法」之規定,授權乙國之海關要求甲國出口至乙國之鮪魚必須提出乙國財政部出具捕撈方法之證明,否則不准甲國之鮪魚產品出口至乙國。

2、鑑於雙方均屬WTO會員國,並均受1994年GATT之拘束,甲國可能主張乙國關於要求提出證明書始能辦理進口之邊境管制措施,違反GATT協定第十一條有關「不得新設數量限制」之規定。(二)由於乙國之漁民違反海豚保育法規定所捕獲之鮪魚,並未明文禁止於乙國國內進行銷售而僅適用標示規定,但甲國漁民以同樣方法所捕獲之鮪魚卻不能輸出至乙國,而且縱以合法方法所捕獲之鮪魚,卻須提出乙國財政部出具捕撈方法之證明始能輸出至乙國,甲國就此可能主張乙國前揭邊境管制措施違反GATT協定第三條有關國民待遇之規定。同時甲國可能主張要求出具乙國財政部出具捕撈方法之證明為一種技術規章。依據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TB

3、T協定)第2.1條規定,技術規章不能對國內外產品採取差別待遇。由於乙國國內捕獲之鮪魚,並無須任何主管機關出具證明始能銷售之規定,但對甲國輸入之產品則要求出具乙國財政部核發之證明,此顯係歧視甲國產品之技術性貿易障礙。(三)GATT第二十條規定了許多可以排除GATT義務的例外情形。甲國可能主張乙國不能援引GATT第二十條規定合法化其邊境管制措施,因為GATT第二十條第七項「可能枯竭之自然資源之保存措施」,須以「可能枯竭的自然資源」存在為前提,海豚是否可能成為枯竭之資源,尚有疑問,乙國未證明是否確有枯竭之資源以及保護該資源之必要性,故乙國之邊境管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二十條之規定。(四)

4、對於乙國可能可能援用「豐盛海鮪魚養護與管理公約」及「鮪魚養護委員會」之決議,合法化其邊境管制措施,甲國可能主張該公約並非為保護海豚而議定,此觀之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條約應按其文義客觀解釋之規定自明,故該條約既非規範海豚養護,該決議亦非根據條約內容所為之決議,甲國自不受條約及決議之拘束。而且甲國於「鮪魚養護委員會」作成限制使用魚具之決議時,曾表示反對意見,當時即已提出該公約本來就不是為保育海豚而設之意旨。甲國也可能爭執乙國的海豚保育法根本未授權乙國的海關得實施邊境管制措施,乙國的邊境管制措施也違反其國內法之規定,完全不具法源基礎。(五)乙國可能援引海洋法公約第六十三條有關出

5、現在二個專屬經濟區內之迴游魚種養護之規定,作為其邊境管制措施及養護海豚之合法基礎,此亦涉及條約解釋之問題。甲國得主張條約解釋之理論,主張受保護之迴游魚種應不包括海豚在內,且甲國基於海洋法公約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權決定其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之可捕量。同時海洋公約第六十五條僅容許締約國採行就海豚保護而言更嚴格之措施,並未禁止捕獲海豚。豐盛海鮪魚養護與管理公約對於海豚之捕獲,亦未予以禁止,則舉重以明輕,混獲自不應受任何之限制。(六)乙國可能主張限制使用特定魚具以保護海豚之慣行,已具有習慣國際法之地位,有關一種慣行是否已成為習慣國際法的問題,甲國得主張限制魚具之慣行是否已具有習慣國際法

6、之地位,尚須乙國證明。且即使習慣國籍際法確已形成,乙國亦不得以習慣國際法作為不履行GATT之藉口。二、乙國就本件爭議可能之主張(一)乙國之管制措施並非GATT第十一條所規範之措施,而係進口時針對進口產品實施之國內規定,故應僅屬GATT第三條規範之範圍。(二)縱認為乙國之管制措施受GATT第十一條之規範,其也符合GATT第十一條第二項(b)款或c款(i)之例外規定,因此,並不違反第十一條之禁止規定。(三)有關甲、乙兩國漁民以可能傷害海豚之魚具(違反海豚保育法之魚具)捕獲之鮪魚,乙國之鮪魚並未明文禁止在乙國國內販售而甲國之鮪魚則須乙國財政部出具捕撈方法之證明始得輸出至乙國之事實,乙國可

7、能主張海豚保育法係就鮪魚產品之「捕撈方法」所作之規定,故乙國基於海豚保育法所為之邊境管制措施無國民待遇條款之適用。此外以不同方法捕撈之鮪魚,並非屬同類產品,因此並不違反GATT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另TBT協定第2.1條所謂之技術規章係指針對產品或其有關之製程及製造方法之規範,鮪魚之捕撈方法並不屬之,故亦無違反TBT協定第2.1條之問題。(二)有關乙國違反GATT第三條國民待遇條款之問題,乙國可能主張其實施邊境管制措施並非「為保護本國生產而實施」,而係基於養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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