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与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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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 [摘要]从渎职罪与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律责任联系入手,提出了工程质量监督的渎职风险。以一起现实案件为例,分析工程质量监督引发的渎职责任,并探讨了如何在工程质量监督中通过增强质监工作严谨性来避免渎职风险。通过完善监督档案的记录和整理、加强质量行为监督落实质量责任、对参建单位的书面资料和检测数据进行复核检查等途径来降低渎职风险。[关键词]渎职罪工程质量监督风险责任 前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政府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工作失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渎职罪,适用法律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397条对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工

2、程质量监督尽管不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不会追究工程建设的直接责任,但在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后面临的渎职风险还是非常巨大的,如何认识和回避这样的风险,是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重点之一。1渎职罪的法律定义及适用1.1渎职罪的定义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2渎职罪犯罪主体的适用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尽管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其受政府委托,

3、行使了政府职能,担负着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享有国家依法赋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履行法律相应的职责,并依据此职权具有了特定的身份,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属于广义范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对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关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适用问题,有着明确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扩大了通常理解的渎职罪主体范围,确定了“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1.3渎职罪与玩忽职

4、守罪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与工程质量监督相关的一般就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形式。1.4玩忽职守罪与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执法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即构成玩忽职守罪,这充分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工程质量监督有着行政执法的权力,承担着工程质量监管的责任,也承担了监管渎职的法律风险

5、。应该说承担这项法律责任能够促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自己的质量责任,在工程质量抽查、抽测、监督验收和执法中纠正质量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法律赋予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权力,同时也需要其承担法律义务,这是立法精神的体现。2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实例某工程质量监督站原副站长李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个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2.1事故成因及损失某县中学教学大楼于1997年开工建设,该县质量监督站派遣该站副站长李某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李某本人也接受了该站的派遣并履行了监督工作。工程于1998年4月10

6、日竣工,建设、施工、设计单位、质监站共同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评定为合格等级,李某代表工程质监站在验收证书上签了字,后工程一直正常使用。2004年年底该中学在对校舍进行维修保养检查时,发现教学楼2—3楼楼梯大梁处有明显裂痕,出现了严重的结构质量安全问题,导致学生不能在教室上课。2005年经该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该教学楼因混凝土强度极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混凝土梁体开裂严重,且大都位于梁端,被评定为建筑安全C级,属局部危房。质量鉴定结果分析确认:现浇混凝土构件中水泥含量明显偏低,混凝土浇捣不密实,蜂窝、麻面、狗

7、洞现象普遍。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及施工质量差是造成框架部分结构发生破坏的主要原因。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承重结构梁、柱及楼梯进行全面加固,加固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后该校聘请了具有专门加固资质的公司对工程进行加固,该事故支出总费用为70.1万元(其中加固费56万元,鉴定费10万元,租房费2万元,加固水电费2.5万元,监理费0.4万元,其它0.2万元),加固期间1800名学生在校外租房上课达半年之久(经济损失尚未计算)。2.2监管责任的追究及渎职问题办案人员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多次查阅该工程的监督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询问该项目的监督人

8、员。在对监督人员李某的询问过程中,其认为该工程质量出问题主要是混凝土不合格,应由施工方等参建单位负责,使用方超负荷使用也有影响,质量问题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施工中的养护问题是施工方负责,自己没有过错;没有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自己怎么做,自己单位又没有检测设备,工程是由签合格的人负责。关于监督员是否渎职,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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