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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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是指股东将所持股份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的行为。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发生变动仅需要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公示方式并不作为股权转让必要的生效要件。因此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应属于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及股权转让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是一种证明权利存在的方式,而不是创设权力的法律行为。但是,意思主义模式下的股权变动存在一定的缺陷,需不断完善。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合同生效;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

2、章编号:2095-4379-(2015)01-0263-02作者简介:谢婷婷(1989-),女,湖南委底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模式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法规范的股权对外转让促进资本流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股东投资目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对外转让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关注的重点,本文接下来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股权变动模式进行分析。(一)两种股权变动模式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的股权变动模式,存在两种争议。其

3、一是债权形式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即股权发生变动不仅需要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还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等公示方式。其二是股权变动的意思主义模式。股权发生变动仅需要转让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即可,公示方式并不作为股权转让必要的生效要件。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股权变动模式是意思主义的变动模式,以下进行分析。(二)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的意思主义股权变动模式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模式,《公司法》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生效时间颇有争议,主要在于股东名册以及工商行政机构进行的股东登记在股权变动中发挥

4、的作用,是股权变动的必要生效要件还是一个证明权利存在的要素。我们接下来将对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在我国股权变动模式下所充当的角色做如下分析。1.股东名册是公司接受该股东的表象依据首先,《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法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是“可以”依名册主张相应的权利并没有规定“必须”,只能说,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想当然的具有行使权力的资格,但此法条并没有表明,不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实践操作中,公司可能怠于将股东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公司根本没有设置股东名册,在这些

5、情况下,以股东名册来对应股东资格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根据此法条,股东名册仅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公示或者证据作用。2.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合同履行部分《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款的规定涉及公司的变更登记方面。首先,原股东向外转让股权,与合同相对方签订了股权转让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此合同主体只涉及转让方和受让方,公司作为第三方,在整个股东转让出资的过程中,仅承担变更登记这个程序性义务,

6、并不能以公司的某个行为作为转让合同生效的依据,否则,与法理不符。其次,依《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权转让需经过公司变更登记方能生效,因此,适用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当双方达成股权合意之时,该转让合同应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

7、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能说,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是转让合同生效后履行合同的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都对合同生效没有影响,因为履行合同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不过,如果不履行工商变更登记,将产生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后果。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采取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时即生效,股东名册的记录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对抗和证权的性质。在两种股权变动模式下,我国采取的是意思主义股权变动模式。二、意思主义股权变动模式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完善从实践的角度而言,尽管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采去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但这种模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8、,笔者试图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阐述,同时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完善提出两点设想,以供参考。(一)意思主义股权变动模式在实践中的问题第一,意思主义股权变动模式下股权转让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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