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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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变动作者简介:朱丹(1989-),女,汉族,山东莱芜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宄方向:民商法。烟台大学,山东烟台264005【摘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公司体制之下最具代表性的公司模式,其反应了我国公司制度下最为明显的经济制度与政策。在这些制度之中,其中关于股权的问题又是最突出的。但是,在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相关内容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我国理论上对此问题,主要存在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观点,但在具体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从相关的解释来看,不同的学者对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权的变动的性质以及看法有不同的观

2、点,本文将对该问题展开相关的论述。【关键词】意思主义;形式主义;股权变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入公司这一阵营之中。同时,因为股份公司设立以及在运行的时候会存在众多的限制,使得现在我国公司的数量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占到了很大的比重。有限公司在不断普遍化的基础上也会遇到很多不同的问题。一、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模式之争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了人合性与资合性两个性质的属性。其既有人合性上的优势,同时又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了资合性的要求。在有限公司具体运行的过程中,不仅仅存在了上面的优点,还存在众多的问题的。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关于其股权变

3、动的争议。关于股权变动的争议主要会涉及到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两个方面:关于公司股权变动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意思主义,另外一种就是形式主义。意思主义模式根本的观点就是,股权变动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成立;而形式主义的基本观点则是,股权变动在进行登记时才会发生效力。关于我国股权变动模式,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进行了分别规定。其中对股份公司股权的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模式,而对有限公司股权的变动却无明确的规定。因为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理论上对其就产生了相关内容的争论。具体争论如下:最普遍的一种就是,形式主义对意思主义的批判。针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具

4、体情况,其在《公司法》的规定中,我们并没有发现明确的对其股权变动模式的性质进行规定。在理论上,我们对其展开了一系列的研宄。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的理论上的争论存在众多的观点,但本质上是在形式主义对意思主义进行批判的理论基础上展开的。对于支持形式主义的学者而言,他们对自己观点的证明主要是建立在对意思主义这一观点进行批判的基础之上的。在形式主义支持者的视野之下,之所以会反对意思主义进而对其进行批判,关键是其认为意思主义在有限公司的具体环境之中存在如下几个缺点:第一,意思主义在面对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模式时主要是以牺牲其作为绝对权本身的优先性地位作为代

5、价,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来换取所谓的交易安全的。这一做法并不是一定不可适用,但是在有限公司股权变动这一特殊的情形之下,如果这样做的话往往会将此时的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带入一个尴尬的环境之下,产生一系列无法想象的问题。因此,对于有限公司股权的变动在没有十分特别的理由之下,尽量不要适用。除此之外,意思主义所换取的交易的安全,是在登记对抗制度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保障之下才会实现的,并且这些制度的实施难免不会再一次的造成股权这一绝对权其优先效力的丧失或者是以其为交易的代价进行处理。这样一来,对于意思主义而言,其最终目的的实现往往会使股权这一绝对权的优先性丧失并

6、且,这一结果一旦出现,就将与绝对权的固有优先性这一物权上的原则相抵触,因此也就不可将其视为明智之选了。第二,对民商法本身的理论进行逻辑上的考量。从整个理论体系来看,意思主义会明显的与民商法所明确规定的债权形式主义这一基本的原则相悖。对于债权形式主义这一原则,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法在对这一原则进行规定的时候,还具体的规定了将物权公示作为其最基本的要件。物权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变动需要以公示作为其要件。股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在进行变动的时候理应遵守基本的物权公示原则。换言之,就是股权的转让也应该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公示方式。在具

7、体的公司法理论中,虽然没有对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规定具体明确的适用原则,但是在面对股份公司的时候,公司法却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股份公司中确定的适用债权形式主义这一基本的原则。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同时存在于我们的公司法实务之中。虽然,其在一些方面还是存在许多的不同之处,但是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我们会发现,其存在于相同的环境之下,并且主体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明显的相同之处。基于这些因素,我们对于两种模式的公司,在进行适用时,完全可以有条件的进行借鉴与类推。因此,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模式,可以在自身基础之上,结合股份公司中的规定,确定对其适用债权形式主义

8、原则。而根据意思主义却会得出相悖的结论,使得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出现不可磨合的矛盾。第三,从公司的实务中进行具体的考查,我们也会发现意思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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