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外人异议

论案外人异议

ID:21618849

大小:63.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23

论案外人异议  _第1页
论案外人异议  _第2页
论案外人异议  _第3页
论案外人异议  _第4页
论案外人异议  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案外人异议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案外人异议论文摘要: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经常会遇到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的问题,这就是所说的案外人异议,亦称执行异议。所谓执行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张自己已享有实体权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执行异议制度,赋予了案外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对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

2、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我国没有建立完备的案外人异议制度,致使各地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和处理五花八门,虽然各有千秋,但不能规范一致,以致于出现了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执法的严肃性。本文从案外人异议的意义,提起案外人异议所具备的条件,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原则,案外人异议处理方式方法及相关的问题等五个方面对执行异议进行系统地论述,并把听证程序引入执行异议的处理中

3、,从而使执行异议的处理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化。同时,通过听证,由当事人和案外人分别陈述事实、理由,提出相关的证据并说明,不仅增强了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能使当事人和案外人心悦诚服,实现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关键词案外人异议审查与处理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异议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部分对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了规定。但是关于该制度的上述规

4、定并不完善,执行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何解决也有待明确。本文拟对该制度略作探讨,以求对执行实践有所裨益。一、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意义强制执行,应当仅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为标的。但是,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对执行效率的追求,加之执行人员对执行标的物的判断和认定仅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推定,即对于动产以占有为标准,对不动产和车辆以登记为标准。现代社会财产的存在状况很复杂,财产的占有人和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很多,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情况也不鲜见。因此对财产的推定与实际的财产归属未必一致,因此会出现将案外人的财产错当作被执行

5、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的情形。再者,在有些情况下,由于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对该物强制执行则会损害案外人的权利。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就有必要设立一有效的救济制度,一旦其合法权利遭到不当侵害,便可通过这一制度排除,使之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济。这一制度我们称之为案外人异议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即如上述。案外人异议制度是整个执行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案外人异议制度适用于对财产权的强制执行。无论金钱债权的执行还是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案外人在其财产权受侵害时,均可主张异议。二、提起案外人异议的

6、条件提起案外人异议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异议主体适格,即必须是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的案外人。所谓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之人,亦即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之人。应当说,案外人的范围十分宽泛,包括所有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损害了其合法权利,从而要求排除对该物强制执行效力的非执行当事人。至于其主张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则要视其主张的权利内容而定。(二)须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之前,法院尚未采取执行措施,不存在损害案外人合法权利的问题,因此案外人没有提起异议的理由。

7、如果案外人由于担心法院将要执行某一财产从而损害其合法权利,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必须是就其已经受到的实际损害向法院主张异议。案外人异议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后,除非另行取得执行依据,否则不能撤销原来的执行行为,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因此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执行异议,没有实际意义。此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应视为是一个新的诉讼请求,通过另诉解决。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如何理解和如何认定。这里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二

8、是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就金钱债权的执行而言,此处所言强制执行程序终结,是指对于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并非指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对于执行标的物已经执行完毕,即使所卖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执行依据所载之全部债权,致使整个案件尚未执行终结,对于已被执行的标的物,案外人不得主张异议。又如依同一份执行依据,对属于一个或数个被执行人的数项财产进行执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