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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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对一起在校学生人格权纠纷案件的评析——唐胜刘海涛——[内容提要]教师以检查为名对女学生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因与该教师的职务具有内在关联,故应认定学校以积极的方式侵权。此外,从不作为侵权的角度来看,同时学校也因其怠于履行其对学生的法定保护义务而构成侵权,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关键词]执行职务行为法定保护义务过错推定[案情]b原系某初级中学(以下简称c校)121班班主任老师,a亦在该班就读。2000年12月29日中午午休时,b发现a与校外男青年交往,即以此为由将a带到校教师办公室欲进行教育,后见校办公室有人,又以不方便为由将a

2、带到自己在学校的住房内进行教育。在教育过程中,b问及a是否有“越轨行为”(即指与他人发生性关系),a否认后,b即要求对a的身体进行检查,a因不愿接受检查而哭泣,b遂以该校曾发生过的刘x未婚先孕事件为例①对其进行“开导”。后a微微撩开上衣,b即上前对a的胸部进行了抚摸。a回到教室后,趴在桌上长时间哭泣,在同学的追问下才将事情经过讲出。事发后,a即退学,b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后调往偏远乡镇任教。a被猥亵的事实亦已为当地部分群众知悉。2001年3月19日,a的法定代理人以b、c校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a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万元。在诉讼过程中,b当庭向

3、原告方表达了其歉意。而c校以“b的行为超越职权,不能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为由拒绝赔偿。c校并提交了其1999年以来部分文件、会议记录,意图证明其多次在下属教师中开展了师德教育,因而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b作为人民教师,理应为人师长,忠实履行好职责。但其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以检查为名,对原告身体隐私部位进行猥亵,该行为致使原告因其人格尊严的圆满状态遭受损害而感受到巨大精神痛苦。且原告被他人猥亵的事实被众人知悉后,亦造成社会对其评价降低。对上述损害后果,被告b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告b的行为系基于个人私欲而实施,不能认定为被告c校的职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

4、告c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在审理过程中,被告b已就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向原告方表示了道歉,应视为被告b已经向原告实际承担了其赔礼道歉的责任。此外,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依照侵权人的过错、侵权的手段、后果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确定。综上,法院遂作出判决:1、由被告b赔偿原告a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驳回原告a要求被告c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各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对本案判决的检讨]诚如梁慧星先生所言,“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为现代人格运动的目标和基本观念”,因而,“二战以后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5、即是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②本案判决虽囿于现行法律规定,而对原告的权益以“人格尊严”这样一个上位概念所界定,但其实指却是原告基于其性纯洁的圆满状态和不受侵犯所享有的权益。③就这一意义而言,本案判决所体现出的对公民人格权外延的拓展,无疑顺应了民法发展的潮流,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亦极具开拓性。但本案中被告c校所扮演的角色其实同样颇值关注,显然,法院回避了c校对在校学生的法定保护义务,并将被告b的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进而判决驳回了原告a要求c校承担责任的主张。在笔者看来,正是这一判断的错误,导致了本案诸多遗憾之处。一、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两种思考进路为了解决具体案件,我们首先必须获得

6、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既定法规范。本案中原告针对被告c校的主张可以概括为“c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④故而我们“找法”的活动应当限定在侵权法领域。由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是具体侵权行为规范的统帅和灵魂,又是侵权行为法规范适用的一般准则,因而对这一问题的判断首先应当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适用问题着手。显然,本案应当排除出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⑤,而只能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包含过错推定原则)归责。而关于过错责任归责的一般规定,可见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损害结果的发生系由教师b所直接

7、实施的行为导致,因而c校在两种情形下可能构成民法学意义上的过错:1、教师b的行为依法归属于c校,故可认为c校以作为的方式侵权;2、c校违反其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不作为方式的侵权。由此,我们对于本案的思考遂得以从以下两条进路出发:1、教师b的行为系执行职务行为c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所属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所导致的责任,可定义为法人工作人员致害责任。⑥通常认为,该种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如下4个:(1)法人的工作人员须有执行职务行为,且该行为违反法律或悖与公序良俗;(2)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行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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