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混凝土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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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混凝土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2002年10月22日上午七点二十分许,许某骑摩托车去邻近混凝土公司的水泥厂上班,途中摔倒受伤。许某就其受伤后所受损失于2003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混凝土公司赔偿医疗费286元、交通费30元和误工费10210元。许某向法院提供了王某和唐某二位出具的内容是许某是途径混凝十.公司门口时因路上有石子、泥土、水,许某的摩托车开过时打滑摔倒受伤的证明和由28名水泥厂职工出具的关于混凝土公司每天在厂门口冲洗运输混凝土的车俩,冲下的石子、和泥土占用路面,影响路面正常使用的证明及6名曾经过

2、混凝土公司门口因路上都是石子和泥浆而摔倒的人的证明,说明其摔倒系混凝土公司在其门口冲洗运输混凝土的车辆,冲洗下来的石子和混凝土块在其骑车经过时与车轮打滑而致其摔倒,故混凝土公司应赔偿其损失。混凝土公司则认为许某受伤的事实与混凝土公司无任何关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许某提供的证人到庭作证,证人王某证明有多人反映混凝土公司门口因洗车将路面弄脏,发生多起路人途经混凝土公司门口时摔伤事件,且混凝土公司对受伤者不负责任。证人欧某、钱某到庭作证,证明混凝土公司的运输车辆经常在门前洗车,每次洗车冲卜的

3、脏物占用路面,二人都曾因此摔倒或骑车路过时摩托车在石子上打滑摔倒。证人唐某和王某到庭作证,证明2002年10月22H上午七点二十分许,他们骑自行车上班途屮,看见许某骑摩托车左转弯时在混凝土公司门口摔倒受伤,当时地上有水及混凝土公司洗车冲下来的石子、黄沙。许某还提供了照片,证明混凝土公司门口洗车后的路况不良。许某还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和交通费票据及其收入证叨,证叨其受伤受损的事实。混凝土公司则否认其在公司门口冲洗车辆;认为许某提供的二位目击证人系许某的同事,证明力低,其证言未能证明造成许某摔倒的直接原因;许某提供的

4、28名职工的证明仅证明路况不好,不能证明许某受伤与混凝土公司有因果关系。王某的证言也是间接证据,证明力低。故混凝土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提供的曲水泥厂28名职工联名所写证明及证人欧某和钱某的证言均反映出混凝土公司确在其公司门口冲洗装运混凝土的车辆,冲洗下来的石子和混凝土等脏物对行人、车俩的正常通行造成一定影响。许某提供的二位目击证人的证言,尽管混凝土公司对该证据持有界议,但其未提供反驳证据,许某提供的证据有一定证明力,其所述受伤经过予以采信。但许某骑车在混凝土公司门口摔倒,具自己未尽注意义

5、务,有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混凝土公司在门口冲洗车辆,未及时清理冲洗下來的石子和混凝土,其疏于维持路面的正常使用,造成许某骑车路过时摔倒有一定因果关系,对造成许某受伤受损应承担小部分责任,双方责任比例应按9:1.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混凝土公司赔偿许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425元。评析:一、许某提供的证据能否采信。许某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的证明来证实其受伤的事实。该证据能否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

6、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徳,运用逻辑推理和FI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事实上,法官是通过自由心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人小进行判断。本案中,许某提供了28名水泥厂的职工的证明和证人王某、欧某和钱某的证言,以证实混凝土公司确在其门口洗车,洗卜的脏物影响路面的正常行驶。一般来讲,水泥厂与混凝土公司和邻,去水泥厂上班,混凝土公司门口是必经之路,混凝土公司是否在门口洗车及洗下的脏物是否影响行人、车辆正常行驶,水泥厂的职工必定会有切身感受,故许某提

7、供的水泥厂多名职工的证明及证人王某、欧某、钱某的证言,对认定混凝土公司在门口洗车,留下的脏物影响行人、车辆正常行驶的事实有证明力,法院据此采信了这一事实。同时,许某提供的二位目击证人的证言,尽管该二人是许某的同事,但在混凝土公司只提出界议,未提供任何证据足以推翻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前提卜•,该证据有证明力。法院据此采信了许某所述受伤事实。二、混凝土公司与许某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法的相关理论,构成侵权必须有四个因素,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许某受伤与混凝

8、土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混凝土公司是否承担和应民事责任的关键。混凝土公司在其门口洗车,冼下来的脏物影响了路面的正常行驶。混凝土公司门口的路段系公共场所,供大家通行,本身不能占用用于洗车,为了公共利益,每个人都有维护路面正常通行的义务。混凝土公司洗车后,其更有义务维护该路面的正常通行以保障公共安全。但木案中,混凝土公司洗车后,未能及时将在路面的脏物清理干净,未尽到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许某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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