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踢球致伤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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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踢球致伤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简要案情]原告无为和被告留波系同学,某口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作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北京同仁更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经行左网膜复位术,网膜复位,黄斑区前膜增殖,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以留波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赔偿损害。北京市石呆山区法院认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彖,应在意料Z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Z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止当危险后果是被允

2、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此外,学校对原告的伤害发生没有过错。故驳冋原告的诉讼请求。[点评意见]对于这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处理,因为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第二种选择,是按照侵权行为法理论中的自愿承担危险的规则,确认被告不承担责任。应当说,这两种意见都是有道理的,都符合法律规定和法理,法官无论做哪种选择,都是正确的。但是,面对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案,究竟采用哪种意见作为判决的依据更能够体

3、现社会公平和止义,还是应当认真考虑的。一、选择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确定公平责任确实有法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一般认为规定的是侵权行为法的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损害,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即口J山双方当爭人分担损失。在本案屮,双方当事人是在校学生,在课余时间进行踢球的体育活动,在正常的体育活动过程中,无为作为进攻队员踢球射门,留波作为守门员进行扑球,都是正当的行为,没有不当行为,因而造成作为守门员的留波的人身伤害。对此,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在原告留波和另一个被告无为之间,他们对于损害的发生也都没有过错。

4、因此,本案存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的可能,那就是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给了一定的赔偿。如果法院对本案做这样的判决,不能认为没有法律根据,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对于自愿承担危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确定损害自担更为公平合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进行任何体育活动,都具有相当的风险,都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正像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判决认定的那样,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屮,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例如进行拳击运动,其基本运动特征

5、,就是施加眾力于对方身体并评定技能的高低,因而经常出现人身伤害的后果。即使是将対手打翻在地,也还要数清十个点数,以决定最后的腔利者。但是并没有人为此而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任何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通常的知识,足球运动也是一种对抗强烈的体育活动,冲撞、抢夺、扑救、冲击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极有可能的。任何人参加这样的体育运动,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发生人身损害的事实之后,如果就认定对方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且必然要承拟侵权责任,虽然尽管是分拟责任,也是不合情理的。可见,参加体育运动木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对于参加体冇运动的人,以及观看体冇

6、运动的人,都対体冇运动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受到损害应当损害白担。对此,国外的立法例有•的明文予以确认。例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68条规定:“在进行体冇活动的过程中,对参加同一活动的人或在场观众造成伤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觅大违反,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规则说得极为淸楚。既然是参加或者参观体育活动,就应当预见到风险,只要不是运动员故意或者违反运动规则的行为,而是在正常的体冇活动中造成其他运动员或者参观者的伤害,都不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分担损害。也是这份判决书说的,足球运动屮岀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

7、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这样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在这里最发生作用的,就是自愿承担危险的侵权责任抗辩事山。自愿承担危险,也称为自愿承担损害,或者称为受害人同意。不过,自愿承担危险与自愿承担损害在程度上有一定的区别。自愿承担危险仅仅是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愿意承受,免除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侵权责任,而自愿承担损害或者受害人同意的内容大于自愿承担危险,因为自愿承担损害不仅仅是对可能发牛的危险愿意承受其后果,而月.还要对可能受到的损害口愿承担,免除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责任。显然,白愿承担损害和自愿承担危险的范围更为确定。当然,这两种说法的基木点还是一致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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