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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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吏民田家莂》所錄田地與漢晉間的民屯形式內容提要:《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所登錄的田地性質的認定,會直接影響我們對這批簡的認識。根據相關情況,我們推測這些田地屬淵源有自的民屯之一種,在文獻中也有較為充分的證據,這使我們認識到曾長期被忽視的民屯存在著的多種形式,同時更促使我們對中古田制的演變作進一步的思考。關鍵詞:嘉禾吏民田家莂民屯田制《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首次對長沙走馬樓吳簡進行了系統、大量的正式刊佈。①這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重視。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其中所涉及的許多問題進行了考釋和推測,為我

2、們進一步深入認識這批材料,提供了很大的便利。這批簡所涉及的內容雖然很多,但其中最爲關鍵的問題是“莂”中所登錄的田地的性質;其他諸如賦稅制度等問題以及對簡本身的認識,都需要以解決這一問題爲前提。祇有把它放到漢晉間土地制度和耕作制度的變化中進行考察,纔可能得到較爲正確的理解。一、《吏民田家莂》所登錄田地臆測《吏民田家莂》詳細登錄了每個佃田者所佃的田地町數和總的畝數,以及根據其所登錄的田地所應繳納的租稅、錢布。所登錄的田地分作常限田和餘力田兩大類,每一類之下又分作旱田和熟田(熟田也稱作定收田)兩種。無論是常限田項下的旱田還是餘力

3、田項下的旱田,田家所納錢布都相同;而同樣是熟田,常限田項下熟田和餘力田項下的熟田,所應繳納的錢、布雖相同,但按畝繳納的租稅米卻不同。————————  ①《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從長沙吳簡整理者公佈的相關材料來看,《吏民田家莂》所登錄的田地屬官田性質。①既然是官田,就當然地被多數學者認定為官田出租,即它反映的是政府將官地租佃給吏民進行耕作,以收取地租錢物這樣一種歷史現象。這也是目前學界的主流意見。②但是,這些租佃官地的吏民,除承租官田外,還有沒有自己的私田?如果有,這些私田為何沒有登

4、錄?在當時的生產力條件下,他們是否有能力同時既承租官田又耕作私田(據“莂”中所錄,有的田家的佃田數量相當多)?如果沒有私田,數量如此之多的吏民為何要承租官田?——顯然,用“官田出租”很難解釋這些問題。既然是官田出租,這批“莂”也就當然被視作租佃契約。③但也有學者據其形制(《田家莂》比其他一般的簡都要大,可以說是一種很特別的簡),對此進行了反駁,認為當時的吏民與官府的契約關係還沒有發展到這種程度。其次,從租稅、錢物的繳納量上看,雖然熟田較重,旱田較輕,但我們從目前所掌握的材料來看還不足以說明所佃田地的性質。④因此,《田家莂》

5、中所登錄的田地雖屬官田,但把它簡單地理解成官田出租,恐怕不夠全面,有欠準確。《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一書的整理者將莂中出現的“佃田戶主姓————————①如邱東聯:《長沙走馬樓佃田租稅簡的初步研究》(《江漢考古》1998年第4期)就明確說:“無論‘常限田’,抑或‘餘力田’,其所有權歸官府,即國家所有制,佃戶則祇有使用權。”(第76頁)按,雖然是官田,但簡中出現的佃家的“佃”,應當理解成“耕作”;因此又作“田家”。這種理解與這一時期的文獻中所涉及的“佃”的意義完全相合。②《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這是嘉禾四

6、年長沙郡臨湘侯國(縣)田戶曹官吏製作的一種莂券,莂券記錄了居住在當地的州郡縣小吏與百姓佃租官家田地的塊數、畝敷,當年受旱與正常收穫的田畝數,按照規定繳納米、布、錢的數目及付給倉、庫的官吏的姓名與時間。”“《嘉禾吏民田家莂》,提供了關於孫吳時佃田與賦稅制度的重要資料。嘉禾四年,田家向官府佃租的田地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二年常限’,一種是‘餘力田’。”見《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冊,第7l頁。另參上引邱東聯文。③高敏:《論<吏民田家莂>的契約與憑證二重性及其意義》(《鄭州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對此

7、進行了修正,認為它既是土地租佃的契約,又是繳納租稅後的證明和收據。但這種修正,對我們認識這批簡,意義似乎並不大,因為契約本身就應具有憑據的作用。宋少華:《長沙三國吳簡保護整理與研究的新進展》(該文係2001年長沙簡牘國際研討會會議論文)提出,應把它視作核點賬簿。案,它們能起到核點賬簿的作用是肯定的,但似不能將它們視作核點賬簿;一方面,核點賬簿似乎不必使用“莂”這種文書,同時,契約本身就具有核點的作用。因此這一提法對我們認識這批簡恐怕也不會有實質性的推動。④上引邱東聯文中認為:“孫吳的田租高達三分之二,即六成多。”(第77頁

8、)這個比例是邱先生根據漢代的畝產量與吳簡中所記吏民繳納的數量進行比較得出的。但是,孫吳當時使用的容器是“吳平斛”,如“領二年郵卒田六頃五十畝,限米二斛,合為吳平斛一千三百斛[5—1635]”;“領二年四家衛士田七十五畝,畝收限米二斛,合爲吳平斛米一百五十斛[5—1669]”(見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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