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国资发〔200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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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国资发〔2009〕30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西城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企业:为规范区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现将《西城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11-西城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区属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规范区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

2、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西城区人民政府授权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事会,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对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监事会对公司和区国资委负责,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资产运营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

3、,维护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监事会组成第四条监事会应由不少于五-11-人的奇数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一)区国资委派出的监事,由区国资委任免或更换。(二)公司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比例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区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相同。监事在任期届满前,选派机构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其选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免职手续。区国资委派出的监事

4、可以连续委派,职工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第七条区国资委委派的监事的任职资格:(一)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高度责任感;(二)熟悉企业管理、财务和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关的工作经历;(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出任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11-(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5、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公司监事会的相应职务,并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且离职不满3年的公司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三章监事会职责及工作方式第十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维护出资人利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二

6、)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或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区国资委报告;-11-(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营运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检查;(三)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

7、行情况;(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区国资委依法做出的决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从监管角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向区国资委提出相关评价建议;(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管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1

8、1-第十三条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的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列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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