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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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漯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

2、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安全检查系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安全鉴定系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综合治理系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安全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研究拟定本市房屋安

3、全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加强房屋安全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二)对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加固单位的资质审核报批工作及鉴定单位、加固单位资质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岗位证书年度审核工作;(三)组织鉴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四)开展调查研究,为危险房屋的综合治理提供决策依据;(五)负责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鉴定  第六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

4、专用章”。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负责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三)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四)负责发放危房通知书,受委托对各类房屋的加固、加层、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定;(五)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六)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  第八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部门参与鉴定。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

5、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岗位培训,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险情或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有危险症状的房屋,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产权人出据的书面证明;(三)房屋地质、设计、施

6、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资料;(四)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受理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综合判断,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

7、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 房屋经现场鉴定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岗位证书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六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

8、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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