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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政府令114号《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市长 李佑才二○○三年六月十日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是指位于本市城区、县市区所辖建制镇范围内,已经
2、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含夷陵区)负责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市各级规划、建设、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报,并不得实施下列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主体结构; (二)擅自在室内移位或增设分隔墙体,或在外檐墙体上拆窗改门、增设门窗; (三)擅自在混凝土楼板上面或底面剔槽埋管、凿孔; (四)擅自在楼板、阳台超荷载铺设地面材料。 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修。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经常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
4、馆、影剧院、客运港站、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至少每3年申请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属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必须每年申请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 第十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使用统一印制的鉴定文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从业。7 第十一条房
5、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三)房屋设计、施工、使用、修缮等技术档案资料; (四)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鉴定,还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鉴定项目,可以请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指导。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委员会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聘请的有关
6、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但对复杂疑难的鉴定项目可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文书。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的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或者房屋装修结构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技术处理可以解除危险的,在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继续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观
7、察使用; (三)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变更用途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停止使用; (五)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整体拆除。 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理时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国有直管公房中的危险房屋,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解困、旧城区改造等实际情况,拟定危险房屋改造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汛期、暴雨、风雪季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及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排险解
8、危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租赁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出租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解危的,可以与承租人协商治理,由承租人支付全部或部分修缮费用,并以修缮费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十七条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所有人共同履行解危责任,所需费用由各所有人共同筹集,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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