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宏行政法司法考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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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第一辑)季宏编写新浪微博:http://t.sina.com.cn/jihong77一、行政机构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国务院部门(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办事机构等)的设置,除国务院办公厅依照国务院组织法设立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外,其他均由国务院决定。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2:国务院部门的司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部门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置,由本部门自己决定,仅需按年度报国务院机

2、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3: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以及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包括地区(盟)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4:地区(盟)行政公署,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注意:直辖市无权设立行政公署),但须经国务院批准;区公所,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但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由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

3、,但须经设立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依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若变更规格、名称,无需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注意:不是报本级政府审批)。比如,某县

4、司法局增设社区矫正股,应当由该县司法局报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审批。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原则上实行双重管理,即既受本级政府管理,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例外为中央垂直管理(即仅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如国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省级实行双重管理;县、地级实行垂直管理,如地税、工商、质检)。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8:派出机构,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代表该设立机关管理该区域内特定事务的行政机构,比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以及各类

5、“管委会”(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非获得法律、法规授权。19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9:议事协调机构,是指在政府部门之外,受政府委托,承担跨若干个部门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的机构,比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除非获得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0: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由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决定;一般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

6、由有关的政府部门承担;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政府部门解决。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1:编制,包括人员的数量定额和领导职数。国务院部门的编制在其设立时确定,其编制增减,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注意,不是“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二、公务员交流、回避、辞职与辞退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2: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

7、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3-1:任职回避,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得同时担任一定范围内的职务。任职回避适用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另外,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3-2:任职回避应当回避的职务包括:⑴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⑵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

8、的领导关系);⑶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4-1:地域回避,指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地担任特定范围的正职领导职务。其针对的职务包括:⑴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即乡级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职务)、⑵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即县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及纪检、组织、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职务)。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14-2: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对地域回避可作例外规定。例如,自治县县长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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