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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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事局目录1、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103、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154、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试行意见》(泸委发〔2001〕15号)…………………………………………………205、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党政及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泸委发〔2002〕13号)………………………………………236、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3〕2号)…………………………………………………………277、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委办发〔2003〕4号)………………………………368、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泸市人〔2002〕46号)…………………………………………………399泸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泸市人〔2003〕73号)…………………………………………………………………………4710、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泸市人〔2003〕80号)………………………………………………..5011、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川人办发〔2006〕66号)…………………………………………………………..5570 12、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571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6370 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2000年8月20日)我们即将跨入新世纪。国际形势已经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和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在今后10年中,为实现我们党和国家确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目标,抵御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战胜各种困难,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关键在于我们党要按照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包括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干部、科学技术干部和其他战线干部在内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是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培养造就大批优秀人才的治本之策。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展开,并取得了重大进展:提出和实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公务员制度;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推进以"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党政干部制度改革,有力地推进了新时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特制定2001-201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一、基本目标和方针原则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10年,要建立起一套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为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证。基本目标是:——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符合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规体系,努力实现干部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实现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与合理配置。70 2001年至2005年“十五”期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为重点,以初步建立起一套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干部人事制度为目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和原则——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坚持和发扬我们党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勇于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改革相结合,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促进年轻干部健康成长,实现领导班子成员新老交替制度化。——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同时,适应新的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通过加强立法和健全制度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引导和推动改革逐步深入。二、党政干部制度改革1.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推进党政干部制度改革,重点是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全相关制度措施,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逐步实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交流、监督等工作的规范化,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提高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2.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70 (1)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把民主推荐作为确定考察人选的必经程序,适当扩大参与人员的范围,改进民主推荐的方法,提高民主推荐的质量。在干部考核中,普遍运用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探索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的做法。凡是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2)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在3至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这项改革逐步进行规范。(3)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新提拔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降低成本。加快全国统一题库建设,完善公开选拔工作的配套措施。实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4)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举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改进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的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方式方法。保护代表参加选举的权利和热情,提高代表参与的能力和水平。总结和推广一些地方扩大基层民主,做好选举工作的成功经验。(5)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抓紧制定任期制法规。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选任制干部的任期制。县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其他工作机构的委任制领导干部,也要逐步实行任期制。(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7)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坚持和完善退(离)休制度。完善对退(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的办法。(8)进一步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制定和细化有关标准、程序,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工作的力度。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或相形见绌的干部,除按规定免职、降职外,可实行待岗制,或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下岗学习、离职分流等多种办法予以调整,妥善安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努力拓宽渠道,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9)根据各类干部不同特点,建立和完善培养选拔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的相关制度。(10)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制订配套法规或实施细则,逐步形成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法规体系。3.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70 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普遍实行届中和届末考核。在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考核结果反馈等制度。改进实绩考核方法,加大考核结果运用的力度。研究制定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对策。拓宽考察渠道,广泛听取意见,不仅了解干部工作方面的情况,而且要了解干部思想、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有关情况。重视核查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对在考察中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深入进行专项调查。根据实际情况试行考察预告制。探索思想政治素质的评价标准及其考察方法。4.推进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一些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跨地区、跨部门交流。逐步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把干部交流同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干部向艰苦地区和艰苦岗位交流。妥善解决干部交流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完善配套政策。严肃干部交流工作纪律。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逐步加大东西部干部交流的力度。制定和实施与西部大开发相配套的干部交流规划,有计划地选派西部地区的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5.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干部谈话制度、诫勉制度、回复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廉政鉴定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及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上级党委对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建立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改进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拓宽监督渠道,积极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评议监督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研究制定有关法规和制度,明确各有关监督主体的权利、责任,规范监督行为,实行依法监督。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并加强督促检查。试行巡视员制度,严肃查处用人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探索实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推荐、考察、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追究责任。6.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70 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抓紧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国家机构和编制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坚持和完善党政机关干部考试录用制度,改进考试考核方法。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提倡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对部分领导职位试行职务聘任制,对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职位试行聘用制。严格执行奖惩、降职、辞退等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根据党政机关不同职位的特点,制定分类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员额和职数合理设置职位,规范职位管理。改进年度考核工作,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机关工作人员,并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升降。加大党政机关干部轮岗的力度。7.改进和完善干部培训制度完善干部脱产学习、在职自学和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制度。坚持办好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培训班和专题研究班,推进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改革,提高办班质量。有计划地选拔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出国培训和到高等院校进修,培训后备人才。在重点抓好任职前培训和脱产培训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建立培训考核档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适用性,着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8.探索符合党政机关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相应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保障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和有关待遇的落实,防止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工资分配差距过大。探索和完善符合党政机关特点的工资分配方法。改善工资结构。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结合机关后勤管理制度的改革和住房、养老、医疗、保险等制度的改革,逐步将福利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加快建立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养老、待业保险制度。三、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1.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建立健全适合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激励、监督机制为重点,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完善体制,健全制度,改进方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70 2.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党委要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加强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包括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企业、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下同)的领导人员,原则上由哪一级政府授权,就由哪一级党委管理。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所属企业的领导人员,由投资机构管理。明确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职责,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取消国有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研究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享受有关待遇的相关办法。3.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公司经理聘任制。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及所属企业的产权代表,由政府和投资机构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命,经理由董事会聘任。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人选,择优任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选举制度。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逐步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等中介机构。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人才评价推荐机构的指导,发挥人才评价推荐机构在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4.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办法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岗位职责的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点考核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改进考核方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广。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档案。5.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具体办法。对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突出,为企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领导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探索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推行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改革的指导和监督。6.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党组织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和厂务公开等制度。7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建立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7.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培养制度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规划。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明确培训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避免多头培训。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形成科学的培训网络。建立国有重要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培养制度。对后备人才实行动态管理。8.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用人机制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改革分配制度,按实绩和贡献多劳多得,易岗易薪。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国有企业工作。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用人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建设高素质的科学技术干部队伍。2.推行聘用制度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制定《事业单位聘用制条例》。保障单位用人权和职工择业权的落实,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安置未聘人员。3.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情况分别实行聘任、选任、委任、考任。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中引进竞争机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竞聘上岗,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对教师、医师等专业技术岗位,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和管理下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化评价机制。以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建立适合不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和岗位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制定职员条例,规范职员的聘用和管理。70 4.改革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以及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积极进行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点,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形成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5.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适应知识经济、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大力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以培养优秀拔尖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年轻创新型人才为重点,加大人才培养投入,推动人才培养投入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全面推行以提高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表彰制度。大力发展并规范人才市场,建设全国性的人才信息网络,逐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采取有效措施,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在稳定西部地区现有人才队伍的同时,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向西部合理流动。五、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领导。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宏观指导,组织部门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作用,形成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纲要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分阶段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加强对改革的分类指导对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通过试验和实践已经成熟的经验,要及时加以规范,形成制度;尚无经验和需要探索的,要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大胆试验和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办法,推动改革不断深入发展。3.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为推进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统筹协调,搞好配套改革,妥善解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7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2002年7月6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二、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为了规范用人行为,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试行公开招聘。70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三、严格人员聘用的程序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已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70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70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末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70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七、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为了保障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末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八、积极稳妥地做好末聘人员安置工作事业单位末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是人员聘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将末聘人员尽量安置在本单位或者当地本行业、本系统内,同时要探索多种安置办法。城市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安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末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引导鼓励末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中小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施展才干。九、加强对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涉及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群众对改革的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缜密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做到工作不断档,国有资产不流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70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2000年7月21日)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70 的路子,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根据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和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建立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和不同岗位特点的人事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在合理划分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责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用人上的自我约束机制;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通过制度创新,配套改革,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二、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4、全面推行聘用制度。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建立解聘辞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加强聘后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重点是完善考核制度,研究修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5、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70 6、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实行岗位管理。对专业技术岗位,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国际惯例,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强化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的机制,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用人单位。对管理岗位,要建立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推行职员制度。对工勤岗位,建立岗位等级规范,规范工勤人员“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办法。7、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要制定具体的招聘考试办法,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程序和做法,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事业单位中来,提高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素质,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8、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三、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9、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10、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转制为企业的,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搞活内部分配;对国家逐步减少经费拨款的,经批准,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对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要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搞活内部分配,同时,积极探索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70 11、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允许各地区、各部门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允许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允许事业单位经批准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重奖。12、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继续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时,对在关键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适当给予倾斜。四、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13、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精减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的要求,就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这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种形式给予妥善安置,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注意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未聘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行业内或行业间调剂安置,或通过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对未聘人员进行托管。14、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引导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要为他们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优惠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15、要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创造条件。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他们具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门的未聘人员安置指导机构,为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提供信息、帮助指导、创造条件。五、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16、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要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保证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要发挥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17、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度。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调控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调控办法。18、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70 19、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要抓紧研究制定以《事业单位聘用条例》为基础的政策法规,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六、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20、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统筹规划,缜密实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与编制、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和科、教、文、卫、新闻出版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搞好。要注意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引向深入。21、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抓住重点,分类指导,逐步推进。要以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为重点,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紧密结合各行业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要求,重点搞好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分类改革的办法、途径和经验。22、积极稳妥,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机构改革、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摸清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改革现状、人员结构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积极稳妥地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向深入,促进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结构的调整,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70 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试行意见泸委发〔2001〕15号(2001年2月15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搞活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现对全民所有制事业用人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重点推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竞争上岗制度,以激励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人员素质与工作效率,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事业单位用人制度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一)坚持政事职能分开和精筒、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明确界定事业单位的职能和内设机构,确定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结构比例,实行定岗、定员、定职责,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考试、考核的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充分调动事业单位职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三)坚持能上能下、合理流动原则。单位内部打破工人和干部身份界限,实行逐级聘任。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在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与权利,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破除干部身份终身制,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1、领导人员70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聘用期(任期)由任免机关决定。2、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正、副职以外的行政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聘任管理人员打破干部、工人界限(原身份作档案记载保留),可以从原国家干部(含聘用制干部)身份的人员中聘任,也可以从具有管理能力的优秀工人中聘任;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规费开支的带来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所批准的人员结构设置岗位,按岗聘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人员结构限制,自行设岗,自行聘任。管理人员实行择优聘用,聘用期一般每届为3年。3、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和学科发展趋势,按照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及最高职务设置原则,对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系列、数量、级别、职责进行合理配置,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签订聘约,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应切实破除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既可以高职低聘,也可以低职高聘,实现专业技术职务与待遇同步升降,按照《泸州市专业技术职务聘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强化聘约管理和考核。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规费开支的事业单位可在不突破人员编制和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岗位,自主聘任;自收自文的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人员结构限制,自行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期一般每届为3年。4、工勤岗位人员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配置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工勤岗位人员要通过考试、考核择优上岗,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规费开支的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设置岗位,按岗签约;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不受编制、人员结构限制,自行设岗,按岗签约。合同期为1至3年。(二)事业单位新补充人员实行公开选聘制度1、新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缺岗需新补充人员,要坚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70 的原则,严格按照所缺岗位,经过人才市场公开发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实行人事代理制,由用人单位负责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聘用期每届一般为3年,到期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合格的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的解除合同,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在聘用期间,其职务或职称评定、晋升,以及工资、保险、医疗和其它福利待遇,均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未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办理。2、新补充工勤岗位人员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缺岗新补充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由用人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在合同期间,其技术等级评定、晋升,以及工资、保险、医疗和其它福利待遇,均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未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办理。新补充的工勤岗位人员,除国家政策规定外,一律面向社会,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聘,聘用合同期为1至3年,到期经考核不合格而未续聘的,进入市场重新择业。3、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三)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式样由人事部门提供。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监督、检查聘用合同的内容以及执行情况。三、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统筹规划,缤密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门工作班子,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健康发展。(二)认真调查,制定改革方案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集中力量,对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现状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摸清情况,集思广益,研究拟定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监督。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方案应交全体职工充分讨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同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三)抓好试点,逐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难度大、缺乏经验,要在抓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行,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革的有效途径,完善改革措施。70 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党政及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泸委发〔2002〕13号(2002年3月29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努力建设适应我市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合江县、龙马潭区、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开展党政及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七·一”讲话精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扩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和群众参与程度为着力点,以解决干部能上能下为突破口,以有利于激活干部的积极性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目标,认真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到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去,为实现我市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二、工作原则试点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群众公认的原则、适度超前的原则、整体推进综合配套的原则、上级宏观指导和下级积极探索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吉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三、目标要求党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办事原则的前提下,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党政机关不同特点的干部选拔培养机制,能上能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任用和晋升机制,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权益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分类管理体制和领导权力监督体系。力争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在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新的突破,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形成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格局,为全市党政干部制度改革提供综合性的试点成果。70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建立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各自岗位规律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和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四、试点内容(一)党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主要内容1、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不断增强干部工作战透明度和公开度。扩大群众在干部选任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全面推行公开、公平的职位竞争制度,将党政机关及其他各级各类职位,向具备资格的人员开放,实现党政干部人才资源的最优配置,使干部选拔制度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对已全面推行的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公推直选村干部制度和双推直选村党支部书记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在3—5年内,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要逐步达到新提拔同级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积极探索“一把手”公选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探索公选与常规选拔相结合、公选考试与领导干部政治理论任职资格考试相结合的有效办法。试行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无记名表决制、公推直选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制。健全干部选举制度,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方式方法;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扩大范围,改进方式,提高质量。2、突出解决干部“下难”问题,尤其是在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工作上要取得突破。抓紧建立健全有利于领导干部“下”的各项制度,以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为重点,全面推行到龄不提名、学历不达标不提名和最高任职年限制度。领导干部任届期满,其领导职务自然解除,所任领导职务均按空缺职位重新确定拟任人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制定并细化有关标准、程序,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工作的力度。对领导干部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30%以上的,经组织确定为不称职者,应免去现职。采取降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配套措施,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在干部“能下”问题上取得新突破。3、认真探索干部考核考察的有效办法,在提高干部考核考察质量上取得新的突破。在建立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考核结果反馈等制度。尤其是要大力探索考察干部德、才表现的新方法新举措,研究制定防止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的对策措施,扩大考察范围,改进考察方法,提高考察质量。全面推行考察预告制和差额考察制,试行考察结果通报制。70 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干部监督制度,突出解决监督难问题。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干部谈话制度、回复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推行党委(党组)重大事项表决制度,改进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议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诫勉制度。分项分类建立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规则及程序。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选任监督,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实行用人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5、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改革的制度体系。在开展综合试点过程中,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制定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试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考察预告制试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差额考察制试行办法、县(区)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试行办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试行办法等制度规定,从而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主要内容1、改革用人制度。建立和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职员聘任制、工人岗位等级聘用制,使事业单位做到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实现单位自主用人,保障工作人员自主择业,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任用制度。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等形式选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总量控制,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推行管理人员职员制度,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建立符合工人特点的岗位等级制度。继续推行公开考试、考核招聘的办法补充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程序,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积极探索“人才共享”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方式。2、完善聘后管理制度。健全考核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考核办法,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依据:完善奖惩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奖励和行政处分行为;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将继续教育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本人业务考核档案;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制度。保障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疏通出口渠道,解决能进能出的问题。70 3、改革工资分配制度。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探索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核定收支、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分配办法。积极研究和改革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资分配方法,使其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相一致。建立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奖励。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办法,逐步建立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试点,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起钩来。4、建立分流安置制度。加快事业单位人才流动市场化配置的进程,促进人才流动,能进能出,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安置未聘人员,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经济实体,转岗安置未聘人员。鼓励未聘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除以上内容外,试点单位还应结合自身实际,围绕总的目标,积极探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方法新经验,努力在观念上、机制上实现创新。五、实施步骤(一)2002年4月31日前,试点单位按要求制定并上报试点方案。(二)2002年5月至2003年4月,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及时将比较成熟的单项改革制度制定成规范性文件。其余县区及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有选择、有重点地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求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上取得突破。(三)2003年5月,总结试点经验,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六、组织领导(一)成立泸州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务副书记刘俊泽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友清、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陈雁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改革试点的日常工作,由陈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波、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吴钧任办公室副主任。(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要抽调力量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加强指导督查,交流试点情况,掌握工作动态,研究试点中的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三)试点单位要将综合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一把手”要切实加强领导。(四)实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季报制度,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各试点单位要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汇总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例会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试点座谈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联系,交流信息,积极探索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70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一月七日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70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应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第十条禁止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事业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事业单位聘用首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聘时,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征得原单位同意。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组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其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还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会议集体决定。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二)事业单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应当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三)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项。(四)通过本人申请、民主推荐、负责人提名、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应聘人选。(五)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公示拟聘结果。70 (六)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公布聘用结果。(七)订立聘用合同。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办法,另行规定。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六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聘用并与之订立聘用合同。按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十九条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本人档案。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作报酬。(五)保险福利待遇。(六)工作纪律。(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0 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连续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受聘人员为再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3个月;受聘人员为首次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为12个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首次订立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接收聘用内调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期满前,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聘用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财物。第二十五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固定制职工(精神病患者)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工作安全卫生、医疗、培训和继续教育、退休退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九条70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效力不变,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协商变更聘用合同:(一)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修改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二)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五)聘用单位被撤销的。第三十二条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自动离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适当工作的。(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0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聘用单位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又聘用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六)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七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三)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五)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六)依法服兵役的。第三十八条受聘人员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接到受聘人员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予以答复。超过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聘用单位在处理相关事宜和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期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坚持正常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一)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二)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70 (三)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第四十条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有关手续。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给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接收单位,或者委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第四十一条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原聘用单位的规定,保守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和原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违反的,依法处理。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四十二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受聘人员造成损害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聘用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或者不续订聘用合同的。(二)由于聘用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三)聘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四)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受聘人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给聘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者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者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当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者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试用期间,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第四十六条对聘用单位未出资引进或者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员承担引进或者培训违约金。第四十七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受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人员不愿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70 (二)由聘用单位提出并经受聘人员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或者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第四十八条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和其他职工实行聘用制前的连续工龄,视为该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又重新受聘的人员再次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计算。第四十九条经济补偿金应当在解除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支付,聘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第五十条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缓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本人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聘用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并仍不愿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第五十一条对愿意应聘但又未被聘用的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应当服从聘用单位的转岗培训和临时性工作安排;聘用单位应当给待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两次的上岗机会,其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重新上岗的,由聘用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期为1年。委托管理期间,由聘用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第五十二条70 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其中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其中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调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有权对违反有关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第五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进行聘用合同鉴证。合同鉴证机构应当接受受聘人员的委托进行鉴证。第五十五条聘用单位对与之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加强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与岗位职责要求相符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增资、晋职、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主要依据。第五十六条聘用单位对原不是固定制职工的受聘人员和首次参加工作的受聘人员应当实行委托人事代理,将受聘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给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聘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委托,为聘用单位及其受聘人员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样本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定,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可以按照自身特点增加有关约定内容。第九章争议处理第五十八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的人事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70 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委办发〔2003〕4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3年4月8日附:泸州市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2〕1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2〕30号)精神,现就我市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出发,以有利于理顺体制,精简人员,进一步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促进人才的优化配置为目标,使分流人员尽可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政策措施(一)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全部随同划转。其中原由财政安排经费的,转为经费自筹后,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划转的人数及其原占工资标准补助人头经费。(二)鼓励财政拨款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原工资标准补助给用人单位人头经费。(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发给一次性辞职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对连续工龄不满12年的,发给本人12个月的基本工资。辞职费由县(区)、乡镇财政和原单位按一定比例承担,具体比例由县(区)确定。70 (四)辞职的乡镇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兴办各类示范基地和农业产业化园区,享受《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县乡机关分流人员兴办实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川人发〔2001〕17号)规定的10条优惠政策。对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兴办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五)鼓励乡镇事业单位中年轻、有一定文化和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与单位解除相应关系,到村社任职并按第(三)条之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费;在村社任职期间按当地有关规定领取补贴。(六)在明年,当地乡镇机关在有空缺编制补充公务员时,可以以县、区为单位,从考试录用指标中划出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考录指标的30%)专门面向乡镇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报考年龄可放宽至40岁,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具体专业由当地统一确定)可再适当放宽。(七)对在此次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通过以上途径和离岗待退办法仍未确定去向的分流人员,单位实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参照省人事厅川人发〔1993〕17号、川人发〔1987〕11号规定不能辞退或解聘的除外)。在单位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前,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的工资待遇,各县(区)按不低于离岗时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的原则自行确定。过渡期满,仍未落实工作的,单位应对其实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对被解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第(三)条之规定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70 (八)定额或定项补助事业单位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聘用制干部),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男满55岁(工人50岁)、女50岁(工人45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乡镇审核同意,县、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离岗待退,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按在职人员的标准调整。岗待退人员在离岗待退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各县(区)按不低于离岗时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的原则自行确定。参加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岗待退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应按离岗待退时的工资基数(今后随工资调整相应调整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同级财政和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离岗待退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至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之日止。离岗待退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九)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十)对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病检,伤残鉴定委员会(人事部门)批准,可根据省人事厅川人退〔1996〕28号、川人退〔2001〕3号文件精神办理病退手续。(十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凡巳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的,可继续参保。达到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聘用制干部参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负担,对过去未参保的分流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当地已开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本人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部门应允许其参保。从当地政府规定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起至2002年分流前止的工作年限(此前的工作年限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由原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在本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时,应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当地未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对分流人员养老保险的处理,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十二)乡镇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或企业的,从转制次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到企业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按《通知》精神规定办理原已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原则上保持不变,经审查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计发的退休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非统筹项目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行解决。转制后新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办法执行。三、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定岗和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既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又要尽可能维护好分流人员的切身利益,着眼大局,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本意见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财政定额定项补助的乡镇事业单位未上岗的国家正式职工,以及在省人事厅下达的聘用干部计划内并经市人事局批准的聘用制干部。中小学教职工新核编后的富余人员分流可参照本意见执行。70 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泸市人〔2002〕46号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现将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先后下发了《关于泸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试行意见》(泸委发〔2001〕15号)和《关于开展党政及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泸委发〔2002〕13号)两个文件。请各县区、各部门将以上两个文件结合《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和本县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政策,适时逐步推出。二、关于实施步骤: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稳妥的原则,渐进式、阶段性推进。整个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1、试点阶段:从今年起到2003年6月为试点阶段。市委、市政府已确定在龙马潭区、合江县,市教育、卫生系统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各试点部门和县区要及时组建工作班子,研究制定改革实施办法,尽快拿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试点结束后,要认真及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总结,并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市里没有确定为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县区,特别是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也要确定部分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没有进行改革试点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调研,向职工广泛宣传政策,做好改革准备。在试点过程中,应加强对如何建立和推行聘用合同制度、职员管理制度、聘期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和解决未聘人员安置办法等重点、难点问题的改革探索。2、实施阶段:从2003年7月至2005年为改革实施阶段。在总结试点县区和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逐步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70 三、报批权限:市级各部门进行系统内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要制定改革实施意见,履行报批手续,经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市级各事业单位的改革实施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试点县区的实施意见报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报批的实施意见中,应包括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相关配套办法等内容。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关系到经济社会的进步,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做好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注意加强与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依靠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康有序进行。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人事局二OO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为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根本目的,坚持“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鼓励竞争,促进流动,精简冗员,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优秀人才成长,加速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科技创新和物质成果转化,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70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改革现行的以党政机关干部管理方式占主导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和适应我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和精简高效、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做法,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套机制健全,功能完善,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特遇能升能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二、适用范围与对象事业单位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适用范围与对象:纳入我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不适用于我省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三、主要内容(一)建立和推行以聘用制度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1、推行以聘用制为基本内容的用人制度,打破干部职务、个人身份终身制,逐步解除固定的人事依附关系,建立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新型人事关系。符合本意见规定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责、权、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用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考试考核的办法,鼓励职工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2、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各部门要在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和单位、岗位的性质特点。探索研究具体的招聘考试办法。从新进人员入手,在编制限额内逐步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规范进人的方式和程序,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切实把好人员进口关。(二)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发展需要和各类岗位的特点,在国家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各类职务结构比例限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权利、工资待遇和任职条件,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把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70 1、深化职称改革,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要逐步实现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相相纵使的岗位管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竞争机制,把申报权给予个人,评审权赋予社会、聘任权归予单位,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岗,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工作业绩,参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予以聘任。按照国际惯例,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有一定专业技术决定权的岗位,逐步推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准人控制。2、推行职员制度,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相对应的事业单位一般行政职务设置。对管理岗位逐步建立体现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职员等级序列。3、对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规范管理,要以明确各个岗位(等级)的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和聘用条件为基础,逐步建立起适合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分类管理与聘用岗位等级管理的办法。4、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考任、委任、公开选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对拟任用人员要实行任前公示制度。任用的班子成员。按照有关规定代表人负责制。要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和离任审计,考核与审计结果要与待遇、任用、奖惩挂钩。5、探索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方式。要改变现有单一的固定用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单位可试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方式。对特别优秀的高级人才可探索“人才共享”的用人方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人才,可领取两份或两份以上工资报酬。其成果按照人才与用人单位(某一单位或共享单位)签定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归属,鼓励和支持人才流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的社会化、市场化,以实现人才资源的科学化配置。6、推行岗位管理制度。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身份界限,原有的干部、工人身份可作档案身份,不再作为上岗的条件。坚持在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实行分开、公平、公正的双向选择,竞争、择优上岗。允许试岗,岗位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非新进人员试岗不合格的,可实行待岗,待岗的时间一般为6至12个月,待岗期间要接受学习、转岗培训等,单位原则上应提供转岗机会。(三)建立和健全聘期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和健全聘期管理制度,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70 1、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要按照事业单位的特点和改革的要求,完善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将考核作为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辞退、增资、晋职、奖惩等的依据。2、辞聘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办理解聘、辞聘,单位和个人应事先沟通协商。通过解聘、辞聘,疏通人员出口渠道,增强聘用制度的活力,增强竞争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3、立和完善奖惩制度。通过奖惩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奖励和处分。要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使奖惩成为事业单位重要的激励约束手段,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4、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制度。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公共知识、专业知识培训,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继续教育的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并进入本人的业务考试档案。建立职员教育制度,职员必须接受岗位资格和更新知识培训,培训结果作为上岗、晋升和考核的依据之一。建立工勤人员培训制度,工勤人员必须接受岗位技能和更新知识培训,培训结果作为上岗、晋升和考核的依据之一。事业单位要为工作人员接受培训、教育创造必要条件。5、事业单位自身特点、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的离退休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离退休政策,根据国务院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制度,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人员的作用。(四)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1、70 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强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财政定额(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逐步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搞活内部分配;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一般情况下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员不减工资总额;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积极探索试行工效挂钩的办法,凡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事业单位,可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按一定比例提取效益工资,并继续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统一规定的增资政策,原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作为档案工资管理。转制为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2、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对到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工资待遇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分配办法时,对在关键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应给予倾斜。3、建立优秀人才激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津贴;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重奖;对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4、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把国家对单位的支持变成对项目的支持。5、积极推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支持各地、各部门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加大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力度,探索的生产要素与分配的社现形式。允许并鼓励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转化科技成果,取得合法收入。探索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挂钩的办法。实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五)积极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国家基本保险、事业单位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筹集,并随着职工工资的增长比例而增长。(六)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是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事业单位的许多未聘人员为国家做出过积极贡献,是社会的宝贵财富。鉴于目前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党不健全完备,要在“以内部消化为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先挖渠,后放水”的原则指导下,通过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和转岗分流等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安置未聘人员。1、加快人才市场化配置进程,通过市场配置搞活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社会化、市场化。本着充实基层科技力量、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原则,为他们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个体私营和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优惠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知识应用到社会生产与社会服务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既可通过调动、引进、辞职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借用、兼职等方式实现,不受单位性质和个人身份、专业、性别的限制。70 2、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对未聘人员要以单位部门和行业为基础,坚持内部消化为主,探索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可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开发服务项目或发展新的产业创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进行安置;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引导鼓励分流人员面向基层、农村、企业和社区,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信息,帮助指导。3、积极贯彻《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建立完善人事代理制度。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将职工个人档案整体移交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托管。省及市、州和县(区)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的档案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管理,并提供配套服务和择业指导,通过人才市场的双向选择机制在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调剂安置未聘人员。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开展未聘人员人事代理工作,认真履行自身承担的职责,按时发放未聘人员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组织开展未聘人员转岗技能培训,提供择业指导,帮助未聘人员实现择业上岗。(七)推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和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应逐步从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中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实现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八)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人事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开展人事争议仲裁,进行人事执法检查,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1、要抓紧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使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保障事业单位在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依法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将职工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工作优劣的结果作为其年度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2、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体系。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工资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及岗位、职务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办法,健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总量的调控体系,建立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人员增长的调控办法。3、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建设。要积极探索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问题,妥善处理好人事争议,尤其要及时妥善处理好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人事争议,消除化解矛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70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的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渐进式、阶段性地推进,积极稳妥地分步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本着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方法上,要注意与中央和省有关行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推进的重点相衔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革的有效途径,不断完善改革措施,把改革逐步引向深入。在具体操作和时限安排上,要注重从实际出发,可按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或分期分批进行,一定要防止不顾条件的搞“一刀切”、“齐步走”,以确保改革的实际效果。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一)试点阶段。2002年继续深化成都、绵阳、遂宁、南充等地和高校、科研、卫生等部门的试点工作,注意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中小学和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在上述地区、行业铺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其它地区、部门都要选择确定好试点单位,抓紧开展试点工作。同时,结合本地、本部门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查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二)实施阶段。2003年起,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逐步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五、加强领导,协调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推行聘用合同制打破了过去的固定用人制度,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拉开了个人收入差距,实施分流安置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缜密实施。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与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又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好职工的困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不断引向深入。70 泸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泸市人〔2003〕73号各县(区)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六月六日附: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川人发〔2003〕22号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精神,经研究,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和经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可以缓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二、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应当遵循"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积极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三、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一)离岗待退70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男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经单位批准,可以在单位内部离岗待退,不再参加竞争上岗,不再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离岗待退期间,发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非生产性补贴,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离岗待退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视为考核合格,按规定调整工资。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二)自谋职业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本人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经单位批准后办理解除人事关系手续,由单位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其标准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执行。对不愿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未聘人员,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不再保留本人原岗位待遇,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自行择业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并仍不愿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三)待聘、托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对愿意应聘的未聘人员实行待聘期,待聘期为6至12个月。待聘期间,单位应当安排、组织他们参加培训学习,以便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技能。培训学习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培训学习结束后,单位应当给他们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争上岗机会。待聘期间,待聘人员原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对待聘期满仍未能被聘用的未聘人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单位委托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托管期为1年。托管期间,由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待聘、托管期内的未聘人员,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若遇国家政策性调资,待聘、托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列入调资范围。70 四、各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托技术、行业优势,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开发服务项目或者创办经济实体,拓宽本单位的业务活动领域,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供未聘人员竞争上岗。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优先聘用本地、本行业其它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五、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为未聘人员创办经济实体或者进入企业提供优惠条件,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面向社会争取再就业,积极帮助未聘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六、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对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以外,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对借调人员、临时人员要清理清退。七、对因伤、病、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病检,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八、本意见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意见。九、乡镇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管理时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除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外,在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2〕17号)开展机构改革期间,同时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川委办〔2002〕30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十、各市、州和省级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十一、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70 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人事局关于我市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泸市人〔2003〕80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泸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试行意见》(泸委发〔2001〕15号)和《关于开展党政及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泸委发〔2002〕13号)两个文件下发以来,试点县区合江县、龙马潭区和试点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探索,在资源重组、内部运行机制创新、人员聘用制、竞争上岗、分配制度、后勤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新进展,积累了新经验,为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目前,全面推行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我市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纳入我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不适用于我市受委托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经列入改制的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二、总体要求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总体部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的要求是:态度要积极、步子要稳妥、措施要具体、方法要得当。在推进的方法上:要重点突出,主要抓好科学设岗、竞争上岗、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等环节;在改革的内容上: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搞活内部分配为关键,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不断深化制度改革;在操作的时限上:从今年开始,用2-3年时间在事业单位普遍实行聘用合同制,建立起按契约管理的新的用人制度,用5年时间,实现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规范化。三、目标任务我市的总体目标任务是:争取在今年完成事业单位个数的570 0%以上,明年完成90%左右,后年全面完成。因此,从现在开始,要加大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县区和单位,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要认真制定总体规划,条件成熟的先搞、快搞,不成熟的后搞,不搞“一刀切”,以确保改革的实际效果。对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要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修改、调整与《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和做法。整体上都要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事业单位,推进的形式、内容和方法应当有所区别。具体要求是:(一)、全市卫生事业单位要在今年全面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市级教育事业单位继续抓好改革方案的落实,加快进度,在年底前全面完成聘用制;县区教育事业单位要在今年下半年,最迟在明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实行全员聘用制。(二)、市级其他事业单位要全面推进。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制度改革的时间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由点到面逐步推开,也可同时进行。市级部门一方面要抓好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原则上在今年底前完成;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全市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三)、各县区除教育和卫生系统外,其他事业单位也要积极行动起来,结合实际有选择、有重点地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2004年以前基本完成,建立起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全市的总体要求和进度安排,结合各自的实际,在今年7月底以前制定出本县区、本部门的改革总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四、方法步骤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渐进式、阶段性的推进,积极稳妥地实施。各县区、各部门要本着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方法上,要注意与中央和省上有关行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推进的重点相衔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革的有效途径,不断完善改革措施,把改革逐步引向深入。总体上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一)、学习动员各单位在改革实施之前要集中一定时间认真组织单位职工学习《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要采取多种形式在职工中进行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70 (二)、方案制定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办法;岗位聘用管理和考核实施办法;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实施办法;工资分配办法及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等。各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及同级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实施从2003年7月至2005年底全面实施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各单位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是关键,一定要集中人力、集中精力把工作做好,要特别注意保持单位稳定,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实施阶段,还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1、做好科学设岗: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要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工勤岗位,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作为人员聘用的依据和条件。2、搞好人员聘用和竞争上岗: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等级)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通过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在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中,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3、履行聘约手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在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基础上,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鉴证,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应包括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聘用期限、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4、搞活内部分配:要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各单位一定要因地制宜,既要有利于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稳定。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管理,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做到宏观上管住,微观上放开搞活,要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搞活内部分配,拉开收入差距。5、加强聘后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制度,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成果。重点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和聘期考核制度,把年度考核与目标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并制定适合不同人员特点的评价标准。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和兑现待遇的主要依据,使考核真正成为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70 6、安置好未聘人员:要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要求,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是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对未聘人员的安置,要高度重视,并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四)、检查验收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完成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任务后,应及时对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经其主管部门或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实施情况、竞争上岗情况和未聘人员的安置情况等重点内容。对改革不彻底、流于形式的单位要责令其重新进行,直到达到改革要求为止。五、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一)、健全组织根据需要,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应成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人事和单位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单位在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时,还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各级组织、人事和主管部门要承担起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责任。(二)、严格纪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要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保障和扩大职工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各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特别是推行聘用合同制打破了过去终生的固定用人制度,进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拉开了个人收入差距,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工作难度很大,需要我们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因此,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和宣传动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工作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上下沟通和经验的总结推广,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人事局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70 附:有关政策依据请查阅泸州市人事局网站:RSJ.LUZHOU.GOV.CN政策依据目录: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2、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3、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川人发〔2002〕21号,泸市人〔2002〕46号文转发);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泸市府办发〔2003〕2号文转发);5、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川委办〔2002〕30号,泸委办发〔2003〕4号文转发);6、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川人发〔2003〕22号,泸市人〔2003〕73号文转发);7、市委、市政府《关于泸州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试行意见》(泸委发〔2001〕15号)和《关于开展党政及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泸委发〔2002〕13号)。70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的通知川人办发〔2006〕66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受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可否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不一致?可以。受聘人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其本人的实际情况和聘用单位的工作需要,可以超出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也可以短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二、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条件如何掌握?受聘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一)连续工龄已满25年。(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三、订立了中长期聘用合同、短期聘用合同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后可否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可以。四、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在不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五、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解除人事关系适用什么规定?70 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后,事业单位与已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解除人事关系,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原固定制职工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已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制职工解除人事关系,适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原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六、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一)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205号)就“经济补偿金中上年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规定:“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单位上年全年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本人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月数。”对其中的“工资性收入”应如何理解和掌握?“工资性收入”指职工在单位从事生产或者工作,而由该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七、离岗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占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离岗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继续占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离岗待退专业技术人员按其离岗待退前所任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70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70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三章岗位等级70   第十三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70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70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略) 附件1:70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一级高级一级技术工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四级四级四级五级五级五级六级六级普通工七级七级八级八级中级九级九级十级十级十一级初级十二级十三级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70 国人部发〔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70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70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70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70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70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70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50.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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