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的法律适用理由深思

对于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的法律适用理由深思

ID:25697323

大小:56.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1-22

对于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的法律适用理由深思_第1页
对于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的法律适用理由深思_第2页
对于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的法律适用理由深思_第3页
对于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的法律适用理由深思_第4页
对于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的法律适用理由深思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于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的法律适用理由深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对于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的法律适用理由深思对于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的法律适用理由深思导读:摘要: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是X络侵犯名誉权的典型案例,折射出很多法律适用理由。本文首先介绍了案件详情,然后从众多理由中选取了损害事实中“社会评价”的界定、“特定受害人”的界定以及X络名誉权侵权的特殊性三个方面分析了该案涉及到的名誉权规范基础,指出其中存在的理由并提出适用策略。并通过这三方面的分析,进一步指出我国现有规定名誉权侵权的法律法规整体上出现的理由,提出了完善倡议。  关键词:名誉侵权;社会评价;特定受害人;X

2、络名誉权侵权  简介:关二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1民商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1009-0592(2012)02-082-02  一、案件再现  2008年6月6日,著名足球评论员黄健翔在新浪博客中发表了题为《丑话说在前边》的文章,文中提到国家队前任主教练杜伊科维奇将某“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搞成了宫外孕”等言辞。电视台女记者陆幽认为,黄健翔文中所指的女记者就是自己,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将黄健翔及新浪、百度、X易3家X站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陆幽不服,提

3、起上诉。2010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文章中的相关词句排他地、特定地、惟一地指向陆幽,因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题述案件涉及到的规范基础及相关分析  要确定黄健翔的博文是否侵犯陆幽的名誉权,最主要的依据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理由的解答》第七问名誉权侵权的“四要件”:一是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该规范基础看似规定清晰,但在

4、题述案件的运用中存在很多理由,给该案法律适用造成了困扰。  (一)损害事实中“社会评价”的界定  要谈四要件之一的损害事实,必须从“名誉”的概念说起。法学界关于“名誉”的定义主要有三种:社会评价说、声名说、人评价和社会评价综合说。社会评价说认为名誉是指根据他的观点、行为、作用、工作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他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即对他的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声名说认为名誉是指个人凭其天赋、家世、功勋、财富、品德、学历及地位等各种人格上之特质,在他人心目中具有的声名及荣誉。个人评价和社会评价综合说认为名誉有两

5、种涵义:一是内部的名誉,指对个人的内在价值,即人格价值本身的评价;二是外部的名誉,指个人外在的价值,即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由于我国尚不认可对名誉情感进行救济,涉及到“名誉由个人评价”的概念均不适用,因此社会评价说就成为通说。从这一学说上分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就是对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那么理由就出现了,社会本是一个大群体,社会评价降低到何种范围,抑或说在何种范围内构成社会评价的降低呢?  对于此理由,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其标准,学界主要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名誉是一种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不是权利

6、人之外的某个人对其作出的评价。此种评价,可以通过一定范围的大多数人的公开表示的形式(如选举结果)表现出来,也可能通过公众共同的评价标准表现出来,也就是说要构成社会评价的降低,要一定范围内大多数人的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加害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已经为任意的第三人所知悉,我们就可以认定名誉权的损害事实存在。  根据上述观点,可以总结出社会评价降低之范围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最低程度,即只要除当事人外的第三人的评价降低,就构成损害事实;二是居中程度,即一定范围或相关领域内的不特定人评价降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的法律

7、适用理由深思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低,就构成损害事实;三是最高程度,要求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悉。笔者认为三种模式均有各自的价值考量,但居中程度更为适合,理由有二:一是居中程度能给予原告合理的举证责任;二是法官在实践中易操作。运用居中程度的策略,法官在进行价值判断时可以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确定原告在所涉案件中所处的领域,然后判断对该领域的不特定人而言是否对原告的评价降低。  (二)“特定受害人”的界定  由于名誉是对特定人的评价,因此对名誉权的侵害只有在指向特定人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是否是对某人名誉的毁损,因此确

8、定“特定受害人”是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重要方面,这也是题述案件争议的焦点。关于如何界定“特定受害人”,我国主要有以下两个规范基础:一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理由的解答》第九条:“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