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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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企业体制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增强,改革必将损害一些人、特别是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由于当前我国社会劳动保障制度尚不健全,近年的普法宣传使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有较大提高,致使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逐年上升。以我市为例,2000年,我市各县、市、区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01件;2001年上升到410件,同比上升36.2%;2002年受理461件,同比上升12.4%。案件类型从简单而单一的劳动合同纠纷发展到现在的落实工伤待

2、遇纠纷、追索养老金纠纷、内部承包合同劳动争议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失业金纠纷、下岗待遇纠纷、追索加班工资纠纷等等,涉及各种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至此,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前所未有的困难,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类型增多,劳动关系日趋复杂,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加重、审理难度增大;另一方面,我国劳动诉讼方面的立法尚是空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又远远滞后于审判实践的发展需要,致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难点,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都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需解决。从上诉案件审理情况看,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质

3、量不容乐观。仅以今年上半年为例,2003年1-6月,我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上诉案件37件,已审结的27件案件中,除13件采取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外,维持3件,改判、发回11件,改判、发回占已结案件中以裁判方式结案的案件79%,占全部已结案件的41%。全面提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下面根据我市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案由确定、对仲裁请求、诉讼请求全面审理的原则及裁判文书的制作四个方面谈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第一

4、步,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当的受理必将给人民法院的工作造成极大被动。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常遇到将非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情形,比如将劳动者与社会劳动保障机构之间发生的因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的缴纳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将人事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应该说,区分哪些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即全面了解劳动争议案件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首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取费用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

5、受理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第六条,《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到第十条的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发生下列争议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及赔偿发生的争议;  (四)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

6、收费(非法收费项目包括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职工被开除、除名或辞退后,企业不给本人通知书或证明书也不向待业保险部门移交档案的,由此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发生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受理;  (六)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如果负伤职工经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是工伤,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职工可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应该受理;如果负伤职工据理要求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而所在部门未向劳动部门申报,因此发生

7、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该受理,并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有关规定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认,然后依法进行处理;  (七)因职工要求调出、辞职,企业收取培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八)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争议。  弄清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后,我们需要了解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以比较两者之间有何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8、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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