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及其对策

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及其对策

ID:43671050

大小:2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0-12

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及其对策_第1页
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及其对策_第2页
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及其对策_第3页
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及其对策_第4页
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及其对策_第5页
资源描述:

《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及其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及其对策由于诸多原因,当前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愈來愈大,从而影响案件的准确、及时审理,应当引起高度关注。下面,笔者就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增大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分析,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对策。难点Z-: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剧增,加重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负荷。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1999年至2003年5年分别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为5件、13件、22件、42件、58件,上升幅度Z大由此可见,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四点:1、企业改制的原因。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

2、同制度的建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企业的改制,决定了确立劳动关系统一以合同为准,而劳动合同明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除了遵循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外,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还可以自行协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要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且双方平等自愿,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可以成为劳动争议的内容。因此,纳入法律调整的劳动争议事项必然随Z扩大。经初步统计,目前诉至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除了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和职工辞职、离职引起的纠纷;I大I工资、保险、培训、

3、福利、劳动保护引起的纠纷外;新增加了因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还有新类型的群体性拖欠下岗职工生活费和内退职工退休金纠纷;群体性强迫职工交纳集资款或股金纠纷等等。2、用人单位程度不同剥夺劳动者对劳动权利享有知情权的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内容越来越广泛,其中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各种保险、福利待遇的水平也将不断提高,这也就决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内容难以全部用法律的形式及时加以规定。即使法律已规定的也不尽具体。因此

4、,目前我国劳动者所享有的大部分权利和对这些权利的实施方案,仍都以劳动行政部门文件的形式加以具体规定。而劳动行政部门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公示性,其下发范围又仅限于用人单位。而现实小,一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还能履行传达义务,或选择性的部分履行传达义务。有些经济效益不好的用人单位甚至封锁文件,一律不传达。这就导致用人单位执行文件时,劳动者不知享受的是什么权利,而不执行文件时,劳动者也不知道被侵犯的是哪些权利,从而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近几年的审判实践也反映出,劳动者因不了解文件内容,不知自己享

5、有的权利内容,是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主要原因。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申诉时超过仲裁巾请期限,使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因程序原因得不到实体仲裁而流入人民法院。3、劳动仲裁委员会自身局限性的原因。首先,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程序设置使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无终局处理权,影响了仲裁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加Z上下级仲裁机构Z间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指导机制,因此弱化了仲裁机构的工作责任心,从而导致仲裁机构形同虚设。其次,仲裁机构虽非一般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的人员非专职人员,从其人员结构上看,均为兼职,且系党政干部,他们直接

6、或间接地受制于供职的行政部门,因此,在对一些“热点”争议的处理上,他们尽量采取回避的态度,较多地采取以超时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的处理办法,将“皮球”一脚踢进法院大门。4、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新规定的原因。199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卬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以卜•简称《纪要》)的通知。《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机构已对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7、应当受理。”按照这一规定精神,凡是劳动争议纠纷,只要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过的,无论是否经过实体裁决,均可进入诉讼程序,从而明确了仲裁前置为程序前置。这就为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口身局限性而导致大量的未经实体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开通了绿色通道。这也是近年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剧增的重要原因。难点之二:劳动立法滞后且不完善,法律与法规之间岀现矛盾,法律与现实之间发生脱节,导致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局面,增加了执法实践的操作难度。1、关于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1995年1月起施行

8、的《劳动法》对冇关仲裁申请期限问题在82条屮这样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中请。”而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引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仃”作了解释。这不仅使人难以理解,而且此解释与原文之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争议必须发生双方Z间,而侵权只要单方行使即可完成。二是在争议和侵权发生的吋间先后顺序上,侵权是引起争议的原因,争议是侵权造成的结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