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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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1第一章物1第一节物的意义1第二节物的分类2第三节特种物5第二章物权通论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6第二节物权法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9第三章所有权11第一节导论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12第三节共有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15第四章用益物权16第一节概说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17第三节使用权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19第五章担保物权19第一节概述19第二节抵押权20第三节质权21第四节、留置权23第六章占有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

2、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第27页共27页物权法讲义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通常

3、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

4、现为国家的追缴。二、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分类1.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2.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3.民法一般通过对不动产的界定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可列举说明何物为不动产,余物为动产。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结合主义——建筑物附属于土地(德国)*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分别主义——两个独立之物法国、日本、我国4.分类的意义:1)物权的公

5、示方法不同;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第27页共27页物权法讲义3)构成不同物权类型的对象,例如用益物权基本建立在不动产之上;抵押权针对不动产、质权针对动产。4)对诉讼管辖等具有意义。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独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1.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特征的物(工农业产品是其典型代表)。归属于某个种类,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可替换性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2.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或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3.分类的

6、意义:1)某些法律关系要求特定类型的物,例如租赁、使用借贷须以特定物为对象;而消费借贷须以种类物为对象(返还义务不同:原物的返还,还是同种类物的返还);2)所有权移转时间的规则不同;3)灭失责任(“种类物不灭失”规则):特定物灭失,免除义务人交付原物的义务(给付不能)。四、主物与从物1.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的主从关系为区分标准——两个独立的物之间的相互关系。2.从物:非主物的成分(构成部分,如油画与其画框、门窗与房屋);从物与主物恒常的具有功能上的关联(不是暂时的),而居于从属关系;3.区

7、分的意义:台湾民法典第68条2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广义理解,包含债权行为在内),如抵押、出卖主物,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的约定时,其效力及于从物。我国民通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1.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2.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则为不可分物;3.区分意义:1)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第27页共27页物权法讲义2)多数人之债

8、的性质可能不同(以可分物作为标的物的,可以成立按份之债,也可以是连带之债;相反,只可能是连带之债)。六、消耗物与不消耗物1.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用为区分标准2.依其性质因一次使用即为消耗而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为消耗物(食品、金钱);能够被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则为不消耗物。3.意义:构成不同契约类型的标的物——消耗物上成立消费借贷;不消耗物上成立租赁与使用借贷。七、原物与孳息1.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带来收益的物;2.孳息: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果实、动物之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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