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的性质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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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教育权的性质与实现摘要:受教育权是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的宪法权利。在我国当前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强调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是正常以及必要的,但是不能因此就忽视了其自由权性质,毕竟受教育权属于人的内在创造性思维活动,教育和一般的行政活动是显然不同的。另外,受教育权作为现代社会一种人权,其实现与实践是至关重要的,它要求进一步完善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等保障措施。关键词:受教育权,社会权,自由权,实现一、受教育权的入宪背景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的产物,在第一批近代宪法中并没有体现这一权利。受教育权写入宪法肇始于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该宪法第二

2、编为"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其第145条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通义务。就学习期限,至少八年,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之授课及教育用品完全免费。"这里的免费教育显然是接受教育的儿童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魏玛宪法开创了将受教育权规定为公民宪法权利的先河,其后其他奉行相同理念的国家也在宪法中规定了这一权利。受教育权之所以能被写入宪法,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是受教育权的性质与实现摘要:受教育权是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的宪法权利。在我国当前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强调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是正常以及必要的,但是不能因此就忽视了其自由权性质,毕竟受教育权属于人的内

3、在创造性思维活动,教育和一般的行政活动是显然不同的。另外,受教育权作为现代社会一种人权,其实现与实践是至关重要的,它要求进一步完善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救济途径等保障措施。关键词:受教育权,社会权,自由权,实现一、受教育权的入宪背景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的产物,在第一批近代宪法中并没有体现这一权利。受教育权写入宪法肇始于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该宪法第二编为"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其第145条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普通义务。就学习期限,至少八年,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之授课及教育用品完全免费。"这里的免费教育显然是接受教育的儿童的一项基本宪

4、法权利,魏玛宪法开创了将受教育权规定为公民宪法权利的先河,其后其他奉行相同理念的国家也在宪法中规定了这一权利。受教育权之所以能被写入宪法,从根本上来说主要是因为自有资本主义的主张不能解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带来的许多问题。资本主义在自由主义阶段强调个性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原理,此阶段的宪法通常规定了国民所享有的各类自由,如思想自由、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经济自由、选择职业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提出夜警国家理论,主张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如斯宾塞认为,"无能者贫穷,无谋者受苦,懒汉挨饿,强者欺凌弱者,给弱者造成无穷的苦难和不幸这是这条

5、伟大、深远而造福众生的规律的要求。"他还极力反对济贫法,他说,"济贫法是使经不起竞争的穷人得以保留,并使富人的利益受损害,使强者变弱者,这样下去,必然使民质下降,社会退步//这些自有资本主义的主张确实曾经让资本主义获得长足发展,但是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产资本高度集中,贫富极端分化,富人富可敌国,穷人却忍冻挨饿。但是弱势阶层的贫困与失业不仅会阻碍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还会危及到资本主义政治统治的稳定,这样夜警察国家理念变成了福利国思想,而社会权也作为一种自由权体系的完善措施登上了历史舞台。这些都要求国家必须建立起一定的福利

6、制度,使国民的生活有一定的保障。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许多社会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工权、受教育权等等。可见,受教育权写入宪法是在福利国家观念的影响下,随着社会权的兴起而实现的。二、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性质现代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可以大致划分为自由权和社会权。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界碑则近代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主要是自由权;现代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除了自由权之外,还产生了社会权。按照天赋人权的逻辑,自由权是人与生倶来的权利,其内容并非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而社会权从本质上来说,则不是人与生倶来的,而是当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国家基于干涉社会的

7、需要,在宪法和法律上所赋予的,而这种权利是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具体来讲,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区别是显然的,但它们也并非截然分开、毫无联系。首先,它们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目的不同。自由权保障之目的在于个人私领域生活的自由自在以及国家权力不得干涉国民自由,而社会权则的保障目的在于社会整体生活的和谐;第二,国家所付之义务不同,自由权要求国家消极不作为,国家负有不得侵害自由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社会权则要求国家必须积极作为,负有积极实现国民的社会权利;第三,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不同。社会权是自由权的一种补充物,自由权是目的和原则,社会权以自由权的存在为前提的,

8、而且在-PI、内容上也受制于自由权。但是,社会权也并非与自由权1然分开、毫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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