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的角度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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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律师的角度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律师的角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结婚离婚涉及到千家万户、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因为我们国家的房产政策有一系列的历史沿革,有公租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等。对于公租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之前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已经作了规定。对于商品房,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能不能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问题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房产分割往往是

2、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准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规范和明确,这是值得大家关注和学习的。下面仅从律师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以便于同学们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无效婚姻仅

3、仅限于四种情形)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解读]这一条重申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就是因为现实中有太多的当事人因为觉得结婚时一方患有爱兹病、遗传病、精神病或者是受骗结的婚,就认为自己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这是没有好好学习婚姻法,《婚姻法》第十条只规定的四种情况下才是无效的婚姻,至于是不是有其他情况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只能寄希望于《婚姻法》的修改,在修改之前,仍然要以婚姻法为准。《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4、(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但是,这一条只是解决了瑕疵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问题,没有解决瑕疵婚姻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婚姻登记瑕疵引起的纠纷,当事人要么找不到诉讼机关,要么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诉讼难”的现象十分严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现实中因婚姻登记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无论是通过通过民事还是行政手段难以找到有效的途径解决。第二条(“小三”的权益只给予有限保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解读]依传统风俗,“小三”的权益当然不能与配偶相比,只是给予有限的保护。第三条(亲子推定原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

6、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解读]这样规定也是有其合理一面的,考虑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如果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有时是根本无法举证的。虽然可以进行推定,这也是法律的无耐之举,目的无非是让另一方配合以求得到事实真相。第四条(婚姻家庭扶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与《婚姻法》第21条

7、的规定一致,多此一举,只是便于实务中的操作而已。第五条(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在离婚时才允许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准分割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发现丈夫有偷偷转移财产迹象,如何既不离婚又保住属于自己的财产?以前是没办法的。按现有法

8、律,对经济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要么保住婚姻但眼睁睁看着对方转移财产,要么立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因为法院没有婚内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个案由。但现在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等于给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第六条(一方财产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归属问题)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读]依常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当然归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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