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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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凯亚律师解析:本款是关于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情形,房屋产权认定的规定。依《婚姻法》第17、第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若赠与人明确只赠与一方的,受赠财产仅归一方所有。由此,为了避免产权纠纷,本款直接规定“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是赠与人“明确”不

2、动产只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是,仔细推敲,本款规定尚存瑕疵。因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依据,一方父母虽然出资买房,但是为了避税,一般情况下会将房屋产权从卖方名下直接过户到己方子女名下,也即一方父母并没有拥有过房屋的产权,此时赠与的实质上是货币而非房屋,货币并非不动产,上述意思推定是否与《婚姻法》的规定有冲突值得商榷。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凯亚律师解析:本款是关于

3、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情形,房屋产权认定的规定。本款规定与前款规定的逻辑不同。前款规定认为,“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就是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本款规定认为,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双方父母的意思也只是把自己那部分份额给自己的子女,双方子女也是按份共有。可见,前后两款规定都是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产权纠纷而推定当事人的意思。同样的问题,严格来讲双方父母赠与的是货币而非不动产,此时上述意思推定是否与《婚姻法》的规定有冲突尚待讨论。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

4、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凯亚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可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人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这里要注意上述五类人有顺序,配偶是第一顺序,因此本款规定只有在配偶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时,才能申请变更监护。注意,损害对象包括

5、“财产权益”而非仅仅“人身权利”。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凯亚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生育权的规定。之所以不支持男方生育权的诉求,原因可能有二:其一,维护男女平等。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会造成男女的不平等;其二,保护女性身体健康。女方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可能要承担很大艰辛和风险,所以要将决定权交给女方。但是,夫妻因是

6、否生育而发生纠纷,其造成的后果很可能就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因此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若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此时,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凯亚律师解析:本款是关于不动产权属的规定。依《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一

7、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将不动产(主要是指房屋)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此时该不动产就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如果离婚时拥有房产方想把婚前个人财产给另一方也没有问题,因此本款规定,不动产归属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凯亚律师解析:本款是关于不动产权属的规定。接前款规定,该不动产本来就是

8、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达不成协议,自然归产权人,此时产权人未归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为了保护共同还贷的另一方的利益,本条赋予其债权请求权,可以请求产权人偿还自己应得的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具体计算过程比较复杂,这里不再展开。通俗地说,没有产权的一方实质上相当于对不动产进行投资,没有产权但是享有投资收益。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凯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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