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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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办法市农业局财政支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局财政支农项目(以下简称农业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浙财农〔XX)6号)、(浙财农〔XX)39号)和市政府(江政发(XX〕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仅指由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扶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由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技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主体)竞争性申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或批准立项并监督实施,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类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现代种业发展工程、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发展、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与推广、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工程、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工程、农村沼气专项资金、农机化促进工程、农业产业化贴息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等竞争性申报的农业项目。不包括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和非竞争性以奖代补、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农业补贴、农产品认证及创牌奖励、农业救灾等 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项目管理,包括项目信息发布、申报推荐或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监管、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内容。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四条农业项目管理实行全局综合协调、分线分工负责、农业财政共同把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农业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使用及建成后的管理和运行负总责。第五条局产业信息科负责全局农业项目综合协调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牵头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转发相关文件;统一组织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牵头组织对各业务科站推荐项目的评估、论证;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稽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第六条局财务审计科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财务管理;牵头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参与申报项目的评估、论证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第七条局属业务科站负责主管产业(行业)范围相关 项目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农建议方案或拟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指导农业主体申报项目,根据农业主体申报情况推荐、储备农业项目;参与相关项目的评估、论证;负责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专项专账、建成运行的日常监管;参与项目建设各项验收和绩效评价。第三章项目申报管理第八条农业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业务科站应在每年12月底前组织全市农业主体根据上级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立项指南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并从中优选一批项目,填写,在3月底前报局产业信息科建立农业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适时调整、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农业项目的向上推荐或本市立项,原则上从现有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储备库没有同类项目的可以从临时申报项目中择优。第九条项目申报的内容和要求:(-)按照专项资金性质和要求分别申报,申报书面材料一式7份以上(省农业厅2份、财政厅1份,市财政局、农业局、产业科、业务科站各1份),并附电子文档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局产业信息科。 滤布(二)申报材料要有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请示、项目实施方案、标准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要载明项目背景、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完成时间、投资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财务分析及资金来源等。(三)上报农业部的项目,必须单独行文,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财政部门配套资金承诺书等材料。第十条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信息发布。由局产业信息科负责适时在xx农业信息网和政府办公网转发上级相关项目申报文件或发布本市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二)项目申报。由农业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业务科站申报项目,业务科站从中或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推荐项目名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产业信息科汇总;(三)项目评估与论证。由局产业信息科牵头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业务科站推荐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确定拟批准立项或向上推荐申报的项目名单;(四)项目审定与公示。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填报,经业务科站负责人、局“两区”办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对应当公示的项目同时进行公示, 公示平台为XX农业信息网和项目所在地乡村公共场所;(五)项目报批或立项。对审定推荐或立项的项目由业务科站起草上报请示文件或立项审批文件,经局产业信息科初审后,按行文审签程序规定审核、签发。对于上级临时要求申报的农业项目,申报程序另行商定。第十一条经批准立项的农业项目(含本市和上级)应当由业务科站起草相关文件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并抄告项目建设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局监察室备案。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已经批准立项的农业项目,不得随意调整,确因项目建设主体发生终止、撤销、变更或建设用地无法落实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四章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各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 用。资金核算要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十四条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审批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填写,经局业务科站初审、分管领导审查、签署农业部门审核意见后,方可报市财政局审批和拨款。局属业务科站直接实施的项目,按前款规定办理财政拨款手续,并经局财审科审核后,相关资金直接拨入实施单位,资金支出按照农业局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局属业务科站农业项目资金支出,应当手续完备、操作规范,支付凭证应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意见并注明支出渠道,经局财审科审核、局分管领导复核后报局长审批;发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应有文字依据,发放清册有农户签名盖章;给企业、单位和村组的补助,应有资金补助文件或报告,经领导同意后,按领导的批示或文件规定金额,凭对方合法票据付款;农业项目资金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情形外,原则上都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第十六条建立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审计机制。农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农业局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审计,确保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安全运行。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局属业务科站应当加强农业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日常监管,落实每个项目的监管责任人,明确监管责任,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农业局和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透明。使用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及上级有规定要求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业滤布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资金管理制。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招标时,应当邀请局监察室派员参与全程监督,相关招投标资料(复印件)报局监察室备案。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或立项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项目建设若有结余资金,按照“使用方向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使用。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 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专门登记,落实专人保存和管理。第六章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农业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按以下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一)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业务科站负责督促实施单位开展自查验收,并在完工1个月内(含节假日)向局产业信息科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二)局产业信息科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牵头成立验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一般由产业信息科、财务审计科、相关业务科站、市财政局农业科各1人及分管局领导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局监察室派员全程监督。验收结束后,相关参与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三)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和执行情况,项目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效益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及相关建议等内容。 (四)本市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出具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竣工检查验收报告。对存在问题较多较大或不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局、财政局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本市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方可上报省、市级的最终竣工验收。(五)通过最终竣工验收的项目,方可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人员和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第二十二条实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由局产业信息科牵头,对实施完毕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综合评价项目运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主要考核项目资金效率、生产条件改善程度、经济效果和收入贡献等方面。第二十三条对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农业主体,在以后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建议撤销项目和收回项目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项目单位新建项目等处理。第二十四条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变相套取农业项目资金。对项目单位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 的,要按照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并取消被追究单位三年的农业项目申报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级和本市对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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