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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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65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70号)(四《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35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33条(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八)《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令第586

2、号)(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十一)《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十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十三)《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十四)《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3、(十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十六)《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十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33条(十八)《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十九)《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二十)《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2003年6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二十一)《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二十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4、第188号)二、法律规定及执行标准(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执行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5、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5)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时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6)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7)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4条

6、第2款、第3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执行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1)收取5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2)收取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7、,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3)收取10名以上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1.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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