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慨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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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的慨念  篇一:合同法的概念  我们生活当中,合同其实是广泛存在的,而且合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一种很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咱们民商法的领域,像很多一些新的制度,如公司制度,票据制度,信托制度,都是晚近开始发展起来的,但有些制度,像不动产制度,婚姻制度,家庭制度,包括合同制度,侵权行为制度,在民法当中是一种很古老的分支学科  中国人讲合同这两个字都是非常的贴切,揭示了这个所谓的合同的本质,一个“合”,一个“同”,合强调什么

2、呢?不是一个人,二人以上才能是合,所以它讲的是两个主体之间,两个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还有一个“同”,双方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这就叫合同。  1、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古称契约,而合同则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西周时期已有书面契约的记载,当时的书面契约主要有“傅别”和“质剂”两种。。“傅别”是当时的借贷券书

3、,是处理债权纠纷的原始凭据。其形式是在券书中间书写一个大的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债权人持左卷,债务人持右卷。所以,“傅别”的券书内容与中字均被分为两半。“质剂”是商品交易的买卖合同,也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在形式上“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合同券书,凡奴隶、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它是在同一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合同,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所以,“质剂”虽被分为两半,但各自的合同内容却是完整的。  过去在竹木简上刻划记号的习惯却得

4、到了保留。人们在书写一式两份的契约时,往往将两份契纸并拢骑缝划上几道记号或者写上“同”、“合同”、“合同大吉”等字样,以便将来核对是否属于原件。这种记号就称为“合同”,而这种契约就称为“合同契”。因此,在中国古代,“合同仅是契约形式之一种。严格地说,它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犹如今天的押缝标志,它本身并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解放以前合同多称契约,在我国台湾现在也称契约。1949年后,中国大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自此不仅文字由繁体字改为简体字,一些用语也发生了变化,“契约”一语逐渐由“合同”所代替。时至今日,在中国大陆从国家立法到日常用语都接受了“合同”这一概念。但

5、在今天的法律术语中任有一些“契约”的遗迹存在,如违约、约定、缔约过失、契约自由,从身份到契约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当注意的是在近代,中国法学家认为合同与契约并非等同,国外也有学者将两者区别开来,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的协议,即约定共同完成某一行为,如成立社团、合伙;而契约则是当事人内

6、容相同、方向相反的协议,即约定相互完成某一对应性的行为,此与现代人对合同的理解相同。随着历史的演进,我国解放后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出现了合同与契约交替使用的情形。直至70年代,合同一词在我国行到广泛的承认与使用,契约则被看做较为陈旧的词语只在学术研究和日常生活中偶尔使用,在现行立法中,实际上已经淘汰了契约的称谓。学者们在学术上也主张合同即契约,没必要严格区分,以免引起用语的混乱。所以,时至今日,合同与契约是作为同义语使用的。  2、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广义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狭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

7、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以变动物权为目的的合同称物权合同,以变动身份关系为目的合同的称身份合同;以变动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合同称债权合同。最狭义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当事人之间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债的关系为目的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据此说明,我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调整的是债权合同,不包括身份合同等其他民事合同,我们所称的合同,也只是债权合同的简称。在债的体系中,合同属于约定之债,称合同之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  因此,债法总论关于债的担保、债的变更、债的消灭等,对于合同之债同样适用。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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