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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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重大农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农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承担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柳州市各级农业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具体承担

2、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主体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正式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12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

3、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执法主体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执法主体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对应的柳州市各级农业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执法主体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

4、交的材料。  柳州市各级农业法制部门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12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第八条柳州市各级农业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

5、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柳州市各级农业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柳州市各级农业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

6、不同情况,将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12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六)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案件,建议由本局案件审议小组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提出移送司

7、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柳州市各级农业法制部门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主管法制部门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执法主体对法制部门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部门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承办机构应将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法制部门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12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安监与法规科审核后,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第十五条执法主体的承办人员、法制部门的审核人

8、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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