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学院植物医学服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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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植物醫學服務辦法96年7月3日農業試驗場第77次場務會議修正通過。97年1月23日生農院第219次場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供有關植物病蟲害之正確診斷、有效處方及安全用藥諮詢服務,特訂定本辦法。前項「植物醫學服務」工作由本院農業試驗場及本院植物醫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植醫中心)、植微系、昆蟲系共同主辦。第二條:本院植物醫學服務工作係由本院農業試驗場負責申請案件之收件、掛號、收費、轉送及發文等工作,而由植醫中心及本院相關系所教授群負責實際之診斷,處方、防治、

2、諮詢及報告製作等工作。第三條:凡遇有下列情況皆可提出植物醫學服務之申請:一、為預防、減少或避免病蟲害之發生。二、欲對已發生之病蟲害進行防治或處理。三、欲對於經常發生之植物病蟲害瞭解原因及綜合防治方法。四、欲瞭解其他病蟲害有關之問題。第四條:本辦法所謂之植物病蟲害範圍包括各種植物由育苗,開花結果至採收後儲運期間各階段所發生之各種異常情形,其主要包括下列各項:一、由真菌、細菌、病毒、線蟲及其他植物病原等造成之感染性病害。二、由各種昆蟲或其他有害動物造成之危害。三、由不良環境因子或環境污染物造成之非生物性病害。四、由其他人為或非人為因子

3、導致之異常狀況。第五條:依據第三條申請服務時,得以郵寄標本、公文、信函、電子郵件或親自持送之方式進行掛號,但樣本或標本必須儲存良好,並須有足夠之數量或正確之部位以供診斷及必要之檢驗、測試,若係採郵寄方式者,宜先以電話洽詢相關事宜。本辦法所述之服務,一般以一種植物之一項標本、一種疫病蟲害有關之諮詢為一服務計量單位,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應對每一服務單位各填具「植物醫學服務申請書及背景資料表』各一份,以利服務作業。申請人所寄送之樣本或標本除經申請人預付回郵郵資外,概不退還。第六條:植醫中心及本院相關系所負責植物醫學服務之教授若認為無法從第

4、一次掛號繳送之樣本完成診斷,檢驗或驗證時,得通知申請人補寄樣本,或由申請人負擔差旅費用,由相關人員親赴現場進行服務。第七條:針對每一申請案件,本院植物醫學服務教授原則上於收件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會完成診斷或鑑定報告,但其確屬複雜致無法於短期內完成者,亦在收件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第八條:本項服務工本費,其收費標準係依據第五條第二項之計量單位按每單位新台幣三佰元計算,但如程序複雜、需到現場進行服務、需較長期之服務、或申請人要求進行進一步之檢驗分析者,其費用另計,且須經雙方同意後才能實施。第九條:依據本辦法所執行之對外服務,

5、僅為本院教授群善意與熱心之對外服務行為,故不論所涉及之疫病蟲害最後是否得到控制,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簽署切結書,放棄求償之權利。第十條:依據本辦法製作之診斷或鑑定報告書係僅針對所送之樣品加以診斷或鑑定,故申請人不得將之擴大解釋,或將之用為商品廣告、司法訴訟等之證據。第十一條:本辦法之作業程序由本院農業試驗場會植醫中心、植微系、昆蟲系制訂。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本院農業試驗場場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植物醫學服務作業程序96年7月3日農業試驗場第77次場務會議修正通過。97年1月23日生農院第219

6、次場院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本作業程序係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植物醫學服務辦法第十一條制訂。第二條:本院農業試驗場依據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進行收件、掛號、收費、轉送、發文之工作,係由管理組總務股負責,並由技術股協助之。於收件時應注意申請人是否填具「植物醫學服務申請書及背景資料表』,並應對於每一申請案之服務計量單位加以估計,憑以告知申請人應繳之費用。前項負責收件、掛號之人員應負責向申請人解說本辦法及作業之詳細流程。第三條:農業試驗場總務股在收件後,應依服務計量單位或樣本依序編號,影印申請書分送申請人、植醫中心或服務教授,及

7、自存以供查考。第四條:農業試驗場總務股針對申請人繳送之服務工本費,應即開立收據,註明收件內容及金額。第五條:服務工本費應由申請人於掛號時繳交本院附設農業試驗場,得以匯款轉帳存入華南銀行台大分行,戶名「國立臺灣大學-生農學院附設農場412專戶」,帳號154360000065號,或以現金繳納。未經繳費之申請案件不予受理,其因計量單位有誤而繳費不足之案件,應由申請人補行繳納。需由相關人員親赴現場進行服務其交通費用係按距離遠近及工作日數,依據行政院所頒布之國內差旅費標準計收,並應於前往服務前繳交完畢。第六條:農業試驗場收件人員於發現申請人

8、所送之樣本已腐敗或資料不齊全時,應通知申請人重新取樣、送樣或補全資料,以節省時間,提高服務之效率。第七條:本院植醫中心及本院相關系所應依服務性質,將案件分送具有服務意願之教授擔任該項服務工作,並稱為該案之「服務教授」。前項「服務教授」,應按照期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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