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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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林权改革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结合全省林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权改革档案是指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和材料。第三条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是林权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贯穿于林权改革工作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林权改革工作质量和改

2、革的顺利推进,应将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林权改革工作质量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验收考核。第四条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是各级林业、档案部门的应尽职责。严格按照林业及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林权改革工作需要,明确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制度,统一领导。-8-(二)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林业部门及村委会要按照档案工作要求,认真抓好本机关、本单位林权改革档案建立与管理,同时指导所属单位做好林权改革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特别注意做好林权登记发证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档案行政

3、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三)坚持集中保管的原则。林权改革档案是各级林业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形成机关、单位集中保管,科学管理,实现档案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实际工作需要。(四)坚持同步进行的原则。档案管理是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档案管理要与改革工作同步进行、协调开展。做到改革工作进展到哪里,档案工作就延伸到哪里。要确保林权改革全过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使之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林权改革状况。(五)坚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应以有利于档案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为原则,提出林权改革档

4、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并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第五条各级林业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8-第二章人员和职责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应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林权改革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保证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林权改革档案库房或专柜,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5、建立档案管理人员责任制。第八条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精通业务,忠于职守,严肃纪律,保守秘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林权改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各项规章制度。(二)主动、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整理林权改革档案,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移交等日常服务和档案管理工作。(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8-第三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等参与林权改革单位,应将林权改革

6、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作为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中,确保林权改革档案工作顺利进行。第十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立林权改革档案的机构、组织,要将能够反映林权改革重要职能活动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原件收集齐全、分类整理、归档保存。具体要求按《甘肃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资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第十一条 林权改革工作人员要及时收集在林权改革实施过程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原件、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原件等,必须交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不得据为己有。林改工作

7、人员在工作调离前,须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悉数移交给林权改革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8-第十二条 归档林权改革文件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复制件的,必须由经办人核准,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和图片要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并确保载体的有效性,重要电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纸质档案同时归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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