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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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新市教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教师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师管理。  第三条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管理工作。  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教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2、并受保护。第二章 教师聘用  第五条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外,学校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补充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招聘原则和程序组织考试、考核、试讲、面试、体检等工作。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符合聘用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教师应当具备的其他岗位条件。     第七条在校教师实行聘用制,其基本程序:     (一)公布聘任方案,包括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  (三)

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履行鉴证手续。  第八条教师聘任方案须经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教师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必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教师工资按其被聘用职务确定。     第十条辞聘或者解聘教师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办理。辞聘或者解聘教师要

4、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三章 调配与交流  第十一条教师的调配与交流,应当坚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加强薄弱校、薄弱学科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在确保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合理调配,定期交流。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配备教师。  第十三条实行教师交流制度。中小学教师交流的范围原则上是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高级教师。  鼓励新招聘的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校任教。  中小学教师在申报晋升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校任教经历。  第十四条教师到农村或者薄弱学校支教,其所在学校应当为其预留编制和岗

5、位,并给予一定的支教补助,其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消称号后,与其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教师调配应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一)县区教育系统内部调动,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跨县区教育系统内部调动,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教师调入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须经市编制部门核准,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外市教师调入本市教育系统,须经本级编制部门核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第四

6、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七条对已经聘用的教师应当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包括教师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新教师培训、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的学习和进修培训等。     第十八条教师离职参加学历培训及自费出国留学,须经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经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者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不计教龄。  第二十条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国离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一年期满未归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

7、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考核应当公正、客观、准确,充分听取其他教师、学生及本人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是对教师奖惩、续聘、解聘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主要依据。  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可以聘用高一级职务;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予晋职晋级。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解聘。第五章 退休与退职  第二十四条教师符合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女满52周岁、男满57周岁,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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