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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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硕士学位论文欧论阳文潇新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研究媒体环境下“欧阳潇媒体审判”行为研究二○一四年五月2014 分类号G206密级公开UDC硕士学位论文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研究欧阳潇学科专业传播学指导老师岳晓华副教授论文答辩日期2014年5月学位授予日期2014年6月30日答辩委员会主席于起翔主任记者 广西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和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已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或他人为获得广西大学或其它单位的学位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事对本论文的研究工作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学位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广西大学。本人授权广西大学拥有学位论文的部分使用权,即:学校有权保存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传播,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授权。□不保密。(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论文作者签名:日期:指导教师签名:日期作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研究摘要所谓媒体审判,即是指媒体在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中,带有主观性倾向的,有可能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一定影响的报道。是媒体在使用舆论监督职能的一种越界和过度。媒体审判有可能造成对司法独立的伤害,对案件当事人的伤害,进而影响到法制社会的进程,对整个社会进步和发展,也会有所影响。现阶段,媒体审判的现象越演越烈,亟待寻求合适的解决途径。媒体审判现象有其历史性,并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媒介技术的提高等等,都会呈现出新的特点。因此,现阶段因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媒体审判也应该会呈现出新的特征。因此本文将“新媒体环境”纳入了研究范围,运用媒体环境学的相关理论,试图考察在如今的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现象的新特征,并且结合特征找出应对之策。在案例选择上,选择业界普遍认为的典型媒体审判案件——药家鑫案件,并结合一些近年发生的司法案件进行内容分析,主要采用定性研究的方式,进而总结和分析出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对于这一类司法案件审判的特征。在新媒体中“媒体审判”特征分析中,本文也适当引用了最新的网络案例,比如秦火火案等来佐证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的特点,I 并分析原因。对策分析章节中,则利用跨学科分析方法,充分运用到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传播学等多方面理论从宏观的社会环境角度、微观上的媒体运营角度、新闻业务角度、司法审判的角度进行系统的、全面的原因分析,和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建议。关键词:传统媒体新媒体媒体审判新媒体环境药家鑫案II THERESEARCHOFMEDIATRIALONNEWMEDIAENVIRONMENTABSTRACTTheso-calledmediatrial,whichmeansthemediareportofthejudiciarythatmightbringcertainimpacttothejudicialtrialduetosubjectivetendencies.Itisconsideredasbordercrossbecauseoftheexcessiveuseofpublicsupervision.Mediatrialmaycauseharmtotheindependenceofthejudiciary,damagingthepartiesinthecase,therebyaffectingtheprocessofthelegalcommunityandthedevelopmentofthesociety.Atpresent,themediatrialphenomenonisgrowingintensified.Thereisurgentneedofapropitiatesolutiontotheproblem.Themediatrialhasitshistoriccharacterization.Itisalsoshowingnewfeaturesasthedevelopmentofthenewmediatechnologiesandtheprogressofthewholesociety.Therefore,atthisstageduetothedevelopmentofinternetandothernewmedia,themediatrialshouldalsobeshowingnewfeatures.Inthisthesis,the“newmediaenvironment”willbebroughtintothescopeofthestudy.Thenewfeaturesoftoday’smediatrialwillbestudiedbyusingthemediaenvironmenttheory.Alsothecorrespondingsolutionwillbediscussed.Inthecaseselection,thetypicalcase–YaoJiaxincase,willbeselectedtoanalyzethespecificcontentsofthecasebyusingtheIII qualitativeresearchmethod.Thenthenewmediatrialcharacteristicswillbesummarizedandanalyzedinthenewmediaenvironmentofthejudicialcases.Whenanalyzingthenewcharacteristicsofthemediatrial,thelastedinternetcaseshavebeenproperlycited,liketheQinhuocase,toprovethenewfeaturesoftheinternetbroadcastingofthenews.Inthechapterofthesolutionanalyzing,theinterdisciplinaryanalysismethodisused.comprehensiveanalysisisillustratedtomakefulluseofhistory,sociology,politicalscience,psychology,communicationandotheraspectsofthetheoryfromthemacrosocialenvironmentperspective,themediaoperationangle,thenewsbusinessangle,judicialsystemangle.Atlast,therelatedsolutionshavebeendiscussedbasedontheanalyzing.KEYWORDS:Traditionalmedia;newmedia;mediatrial;Thenewmediaenvironment;YaoJiaxincaseIV 目录摘要.........................................................IABSTRACT....................................................III第一章绪论...................................................11.1研究目的与意义............................................11.2相关文献与研究综述........................................21.2.1国外文献与研究........................................21.2.2国内文献与研究........................................31.3研究内容与框架............................................51.4研究方法..................................................61.5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61.5.1创新之处:把现象研究纳入“新媒体环境”之下............61.5.2不足之处:未形成统一的“媒体审判”概念认识............7第二章当前我国新媒体环境中的“媒体审判”的现象................92.1相关概念阐述..............................................92.1.1媒体审判..............................................92.1.2新媒体环境...........................................102.1.3传统媒体.............................................112.1.4本文中的“媒体”概念.................................112.2“媒体审判”事例..........................................122.2.1我国“媒体审判”案例的演变...........................122.2.2内容分析-----以药家鑫事件为例........................14第三章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的特征........................213.1传统媒体的传播效果削弱...................................213.2“审判”中,新媒体是主要场域..............................223.3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形成互动机制,强化“审判”...............243.4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26V 3.5“媒体审判”现象的低门槛化...............................273.6网络谣言的大量出现.......................................28第四章“媒体审判”行为出现的原因分析........................314.1社会环境方面.............................................314.1.1社会历史矛盾.........................................314.1.2关键人物不当言论激发新媒体传播中的社会矛盾...........324.1.3意见领袖的舆论误导...................................334.2新媒体传播方面...........................................364.2.1新媒体传播中的“低门槛”.............................364.2.2新媒体环境中的“集群行为”.............................364.2.3新媒体舆论中的“恶意炒作”.............................384.3司法审判方面.............................................384.3.1受众对“司法公正”存在不信任的因素...................384.3.2司法腐败.............................................404.4传统媒体方面.............................................404.4.1传统媒体在事件中的缺位...............................404.4.2传统媒体在关键时期的不当报道.........................424.4.3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信任危机”...................43第五章如何进行“媒体审判”的疏导和管理......................465.1传统媒体的应对之策.......................................465.1.1坚持报新闻报道中采访对象均衡.........................465.1.2措辞客观、公正,不做不正确引导.......................475.1.3培养媒体公信力.......................................475.1.4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485.1.5与司法机关建立长效沟通机制...........................505.2政府方面:...............................................515.2.1宏观方面:...........................................515.1.2微观方面:...........................................52VI 5.3司法层面.................................................545.3.1与公众积极沟通,缓解司法“信任危机”.................545.3.2加强依法审判.........................................545.3.3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增加司法审判透明度.................555.3.4借鉴西方审判经验.....................................56参考文献.....................................................57致谢........................................................60硕士期间所发表的论文.........................................61VII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第一章绪论1.1研究目的与意义20世纪末,我国对于机关的监督逐步加强,特别是在党的十四大会议报告中,就特别指出要用法律来监督各级机关的管理权限,和执法行为,而且指出媒体在机关监督体系中要发挥其充分的优势和作用。自此,媒体对于政府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行为,就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媒体也开始正式履行司法监督的职能。媒体有其舆论监督功能与职责,也就是说,媒体承担着对社会各界、政府机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具有一定的监督功能。但是,这种功能一旦越位、越界,则会成为一种过分的舆论监督—媒体审判。比如,媒体在参与司法案件的报道中,从司法案件发生的开始,到案件的判决,媒体都会全程予以跟踪,但是在跟踪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了不客观、不全面、不均衡的报道,不能全面的、真实地反映整个案件发展的过程和新闻事实,甚至在措辞中带有情绪化的特征,从而影响到人们对于案件的判断。譬如,在某些案件还未正式的开庭,当被告或者说是嫌疑人还没有被认定为有罪的时候,媒体在对外宣传的时候应该采用嫌疑人来说明和称呼。但是,有媒体就直接以“罪犯”称呼,或者,在主观性的措辞中,隐含对方就是“罪犯”最终影响到社会舆论。然后社会舆论再施加压力到司法判决中,导致司法判决最终受到影响。因此,媒体审判是有其危害性的,它会影响到受害人的一生,更会影响到我国司法审判的独立,进一步危害了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而且就整个社会来说,媒体审判都是有其不利影响的。但是,如果因噎废食,让新闻媒体完全“不审判”,这相当于新闻媒体完全丧失了舆论监督功能,那么危害性更大。1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所以,对于媒体审判行为,一定要进行合理的疏导,从而使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进行合法的舆论监督,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因此,本文试图研究出“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之道。本文中,采用个案分析方法,抓出“药家鑫案件”对该案件的相关报道进行梳理,对网络舆论进行搜集,进而研究出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对策。1.2相关文献与研究综述1.2.1国外文献与研究“媒体审判”的概念来自于美国,大致是指报刊、杂志等媒体,在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的过程当中,并没有依照司法惯例,也没有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带有主观倾向性的报道,进而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作用到司法机构、法官,最终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影响,导致公正和独立的失衡,它还有另一个名词“报刊审判”。在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开展之时产生。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基本由普通民众组成,他们并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也缺乏相关的法律经验,但是,却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具有投票权。如果,媒体在某个案件审判之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案件进行带有主观倾向性的,具有一定偏见的报道,则会影响到陪审团成员对该案件的判断,进一步影响到最后的审判。妨碍了司法判决的公允。其中,最著名的是“谢帕德案”。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一名医生谢帕德,被指控杀害了自己的妻子,但是,当时根本找不出任何证明他有杀害过自己妻子的证据。然而,媒体却在观念上认为谢帕德就是凶手,并且进行了一系列具有倾向性的报道,在报道中直接指出谢帕德就是杀人犯。报道在民众的民间舆论场引起极大反响。最终,在舆论“高压”之下,法院被迫在没有取得任何证据之下,判处了谢帕德有罪。谢帕德通过司法手段屡次抗争,都没有办法。最后,该案件被推送至最高法院,1965年,最高法院认为,谢帕德杀妻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同时,媒体具有倾向性的报道也进一步侵犯了他的正当抗辩权。最终判决其无罪释放。从此以后,就出现了“媒体审判”这一概念。针对“媒体审判”行为的危害性,西方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合理疏导:2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20世纪末,英国颁布了《藐视法庭法》,该法律指出,在司法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如果媒体进行任何有失公允的、带有误导性的报道,都将被视为藐视法庭罪。如果情节非常严重,法官有权力立即终止报道,并且,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禁止这些内容的出现。同时,德国、希腊都有类似的法律法规。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才可以让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权力的同时又不影响司法公正?为此,国外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大多认为,“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必须要用外在的条件予以约束。比如,1997年,学者卡特.巴顿提出,如果在司法案件的审判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如果司法机关充分意识到,媒体有了“审判”的倾向,有权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禁止媒体发表言论。在国外,对于“媒体审判”的研究比较早,国外主要从新闻自由,媒体监督权与司法公正等角度来进行研究,各西方主体国家都有了自己比较成熟的疏导“媒体监督”的事前、事后法律监督体系。1.2.2国内文献与研究20世纪末,“媒体审判”现象开始出现在我国的研究范围内,并且,在“张金柱案”发生之后迎来一个关于媒体审判研究的高峰。学术界纷纷予以关注。当时,很多学者都是从不同角度来进行剖析,主要有新闻学和法学两个维度。综合了一下,基本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媒体审判的概念,对于“媒体审判”,我国新闻学者定义并不一致,主要有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定义。第一种,是新闻学者魏永征提出来的,他在2001年的《新闻传播法规教程》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媒体审判就是新闻媒体越俎代庖,在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外,以新闻的形式来干预司法案件的行为,从而影响到最终审判的公正和独立。他总结了几个特征:1、行为发生在案件的审判之前,媒体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定性的评价,倾向性的言论,做出定罪的结论,或是其他类似于定罪的结论。2、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基本是根据一些捕风捉影的,并不是很确定的一些依据,来进行判断的,报道的内容具有夸张的成分;3、媒体基本会通过一些鼓动性的语言,煽动人们的情绪,引起憎恨或是同情。3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第二种,是贺卫方在2003年的《传媒与司法三题》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媒体审判是在案件审判前或是审结前,具有明显倾向性的说法。并且提出,对于媒体的报道要把握度,不能超过“度”的限制。学者陈力丹和刘宁洁观点和贺卫方基本类似。第三种,是冯宇飞在2002年其发表的《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媒体审判也就是新闻媒体在不遵循正常的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对案件正在审判中或是还未审判中的当事人,进行大量的定性的报道,这种“审判预设”充分利用人们“义愤”的情绪,来影响判决。成为“民间法庭”。第四种是徐迅在2003年《质疑生效判决不等于“媒体审判”》提出的,他认为媒体审判应该包括以下特点:1、时间上,应是在案件审判或是判决出来之前;2、媒体具有主观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媒体是试图影响法庭的,具有刻意性;3、必须是新闻报道,而不是其他的言论。二是从媒体审判的性质上来看。关于“媒体审判”行为的性质,学界的声音也有所不同。并且大相径庭。第一种观点,认为“媒体审判”是违法的、违规的行为,势必会影响到司法的审判,会使司法的独立性收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当事人和社会。对于“媒体审判”的评价是负面的。譬如,2009年袁佳在《“媒体审判”问题研究》一书中阐明,“媒体审判”严重违背了媒体价值,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产生了极大的侵害。另外,朱健,王人博等人也在《媒体审判”负面效应批判—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2006)一文中,表现出相似的观点。而另外一种观点完全相反,认为,媒体报道的是媒体的事情,法官判定案件应该根据法律事实,不用去顾及舆论压力,如果法官出现判定案件不公正,那也是法官的事情,不应该怪罪于媒体报道。1如廖金英、谢太平(2005)在《“媒1周泽.舆论评判:正义之秤——兼对“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的反思[J].新闻记者,2009(9):6-7.4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体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一文中指出没有什么新闻报道会左右法官的判断,不负责任的报道是媒体的过错,但却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到法官的判断。他们认为,一个法官应该是有充分的理性和足够的自我控制的人,其对新闻媒体的报道应该有其理想的思考和认识,报道是否正确,是否全面都有其自身的理解和准确的判断,不应该因为报道而形成不公正的判案。这在2005年庹继光,李缨的《媒介失语比“媒体审判”更可怕—以一个典型的个案为例》以及2009年陈萍的《传媒与司法关系之探究—媒体审判正当性之法理分析》中都有相似的论述,这些论述中,将“媒体审判”看作媒体在正当行使自身的合法的舆论监督权利。不能将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行为归咎到媒体报道的影响。1.3研究内容与框架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来对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审判”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包括本文的文献综述,以及对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等进行了梳理和概括。第二章:主要包括相关概念的阐述,以及现象的描述。此章节中,对于关键性概念进行了解释和界定,然后,介绍了近年来我国的媒体审判现象,并且对于媒体审判现象在我国发展进程中的演变梳理了出来。另外,对典型的媒体审判事件“药家鑫案”进行了内容分析,梳理了案件发生的始末,并且把比较重点的对于该案件的报道梳理分析了出来。第三章:就“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审判的特征加以分析。将从第二章的药家鑫案例中,分析、归纳、总结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的特征,并且结合近期的一些媒体审判的案例来进行分析。第四章:原因分析,从新媒体环境、传统媒体、社会环境、司法审判四个方面对该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剖析。第五章:对策研究,针对上述章节的现象、原因等,分析出可行的对策,对策分析也从传统媒体、政府、司法审判三个维度进行分析。5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1.4研究方法个案分析法:本文所选择的个案为:发生在2010年-2011年的药家鑫案件,本文系统梳理了该案件发生过程始终,新媒体、传统媒体对该案件的报道,并且利用网络论坛为基础,查找出这些报道产生的舆论影响,进一步进行内容分析,分析、归纳、总结出在新媒体环境之下,媒体审判行为所产生的新的特征,进而分析出对策。此外,还运用了一些最新的案例进行分析,比如,秦火火造谣案,琼瑶状告于正案等,进行综合分析。定性分析法:在对药家鑫案例的分析当中,全面还原药家鑫案件的发展历程,梳理主要报道,去伪存真,从历史环境因素、新媒体、传统媒体、司法机关等角度综合分析媒体审判发生的原因,揭示其内在规律,并从政府、司法、媒体等方面探索防范媒体审判的对策。跨学科研究法:在本文后两部分的原因和对策分析中,本文应用了社会历史学、心理学、传播学相关理论以及法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相关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本文经过了大量的文献查找,力求全面系统的分析出媒体审判的研究现状,了解当前界内所用的研究方法,为本文从新媒体环境出发全面系统的分析媒体审判准备了大量素材。1.5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1.5.1创新之处:把现象研究纳入“新媒体环境”之下虽然媒体审判没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概念,但我国对于媒体审判的研究文献非常多,并且研究维度非常广泛,比如,在对媒体审判的原因分析,就有法理学、心理学、新闻传播学、社会学等各个研究方向,在对策分析中,也有着从司法程序角度、媒体运营角度、新闻业务角度等各个方面。但是缺乏着对于媒体审判现象的外围环境的分析。然而,本文认为,媒体审判的现象是有其变化态势的,和外围环境息息相关,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媒介技术手段的更新、媒体的多样化趋势的出6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现,媒体审判的特征也会随之改变,并且具有时代特征。本文认为,媒体审判现象同样也是运动的,所以对它的研究,要带有时代性、要将它的时代特征考虑入内。因此,对于媒体审判的研究不能脱离如今的媒体环境进行孤立分析。所以,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媒体审判进行了纵向的、历史性的研究,将如今的“新媒体环境”纳入了媒体审判现象的研究当中。如今,对于新媒体环境的概念及定义非常少,本文结合麦克卢汉的“媒介即讯息”的观点,对新媒体环境做出定义,认为新媒体环境即是指,在以网络媒体等新媒体为主导的信息传播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媒体的外延得以扩大,新媒体、传统媒体、交叉媒体、自媒体,都是信息传播的主体。因此,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现象势必会呈现出新的特征,而本文将充分分析在新媒体环境下发生的药家鑫案例,运用定性研究的方法,概括出在新媒体环境之下,到底媒体审判有了哪些新的特征,从而根据这些新特征,分析出原因,总结出对策,提出可行性建议。在对策研究上来说,本文的侧重点在于从新闻媒体的方向来进行阐述。在诸多的文献资料中,关于媒体审判现象的对策研究都比较宏观,从政府角度、司法角度、新闻媒体角度、新闻媒体与司法长效机制方面进行总体概述,本文也有这一类的对策研究,但侧重点在于从新闻媒体角度来进行分析。也就是说,在对策分析方面,详细地、重点地阐述新闻媒体,即大众媒体,或传统媒体在如今的新媒体的环境之下,如何摆正姿态,如何疏导媒体审判的现象。也就是说,在对策研究方面,较大幅度的倾向于新闻媒体的角度,即新闻媒体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对策来解决问题。1.5.2不足之处:未形成统一的“媒体审判”概念认识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很难找到对于“媒体审判”概念的一个统一认识。“媒体审判”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如今,在学术著作中还很少可以看到对于该现象的专门研究。笔者查阅大量文献,认为其可以看做是“舆论监督”概念的一个延伸概念,笔者认为,“媒体审判”可以看做是一种越界的舆论监督。它既可以说是舆论监督的一种,也可以说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异化。7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如今,我国对于“媒体审判”的概念基本有四种,但四种概念并不统一。本文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概念作为分析,在本文中,选择的是冯宇飞的观点。此外,对于媒体审判现象中的主体“媒体”,相关文献综述里面也不是定义的很清楚,在国内研究的四种媒体审判的概念中,媒体审判的主体“媒体”指大众媒体,但这个大众媒体包不包括网络媒体、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在相关概念中,都没有界定的非常清晰。在本文中所提的“媒体审判”的审判者“媒体”则是包含了新媒体在内的所有传播介质。因此,因为相关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可能会对本文的研究结果造成影响。8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第二章当前我国新媒体环境中的“媒体审判”的现象2.1相关概念阐述2.1.1媒体审判文献综述章节中,关于媒体审判的概念,已经进行了总结、分析,其中,关于媒体审判的概念包括四种,分别是学者魏永征、贺卫方、冯宇飞、徐讯提出来的四个明确的定义。对于“媒体审判”的概念,本文采用的,是冯宇飞的概念。冯宇飞在《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体审判”的负面效应》一文中,结合魏永征的定义将“媒体审判”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指出:“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指大众传媒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重大案件,在司法机关未做出相应的判决前,就对该案件进行大量报道,在报道过程中由于“义愤”的驱使,报道者会掺杂个人的主观好恶因素,从而担当起“民间审判”的角色。从概念中,可以得到以下界定:媒体审判的主体是新闻媒体,即新闻媒体是该行为的实施方;报道的对象是司法案件,而不是其他种类的案件或是新闻;选取的时间点是案件尚未判决之前,具体采取的审判方式是:报道者掺杂个人主观好恶因素,从而担任起民间审判的角色。和其他三类概念不同的是,冯宇飞定义的媒体审判概念的范围比较广泛,更加强调的是媒体所作出的“姿态”而并非结果。在魏永征的案例中,所谓“媒体审判”一定要造成影响司法独立的这么一个结果,才构成这个行为,简单点说,媒体一定要利用舆论压力,对司法结果造成影响,并且,的确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个司法结果的确是不独立的、不公正的,那么媒体的行为才构成“媒体审判”。而在冯宇飞的概念中,媒体并不一定要最终造成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只要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担任了“民间审判”的角色,有了“审判”的姿态,就构成了“媒体审判”行为的存在。9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2.1.2新媒体环境首先要界定的,是“新媒体”的概念,新媒体概念最初出现于1967年的美国,后来,在1969年,当时,担任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别委员会主席的罗斯托,给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所撰写的一份报告中,多次提及“newmedia”一词。但知道如今,什么是新媒体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拟采用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教授熊澄宇的概念定义:所谓新媒体,即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之上出现的和影响的媒体形态。可以概括为:“基于计算机信息处理而发展起来的,从前没有的,而现在有的,同时对人们的生活、社会变革等,产生了极大影响的媒体。2其次,需要界定“新媒体环境”的概念。麦克卢汉有一则论断,即“媒介即讯息”他认为,媒介本身的技术特征事实上比媒介本身传达的内容对社会会产生更大的影响。也就是,媒介本身会影响社会环境。波兹曼在麦克卢汉的基础上,创建了“媒介环境学”,媒介环境学认为,媒介并不是简单地,在两个、或是多个环境之间传播着信息,事实上,它本身就构成了一种环境。该理论认为,在一个社会中,大众传媒,尤其是占主导地位的大众传媒,将会在社会上构成一个媒介矩阵。从而影响到一个社会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等各个方面,并且,在一个社会中,占主体的媒介,它的传播方式、传播技术等各方面因素,都会对该社会的交流习惯、人际交往方式、阅读方式、文化内涵等等各个方面都会有很多影响,从而产生潜移默化的改变。简而言之,媒介的技术特性的烙印会深深地打在人们的信息传播和接受方式、思维习惯以及社会交往方式等方面。因此,新媒体的出现,导致传统媒体所构建的媒介矩阵倒塌,一切围绕着网络等新媒体,又重新建构出一个新的媒介矩阵。进而,社会环境,社会文化、人际交往方式、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理念等等各方面,都会因媒介矩阵的影响,而产生巨大的变化,形成新的特征。32熊澄宇:《中国媒体走向跨界融合》,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14677/21966/2031172.html)3向静,媒介环境学派发展史初探【J】新闻世界,2012(01)10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从当前来看,我们正处于以网络媒体为主题的“媒介矩阵”当中。而本文所要研究的就是,在这个以网络所构成的媒体矩阵中,媒体审判行为有了一些怎样的新特征,原因又是什么,并且结合特征和原因,找出对策,提出建议。2.1.3传统媒体传统媒体的概念,是相对于新媒体而言的,指的是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一系列大众传媒。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局限性较大,比如,传统媒体具有单向性的特征,也就是说,他的信息是由媒介传往大众,很少能够得到大众的反馈,大众即使予以反馈,也很难对传播起到一定的影响。同时,时效性也有一定制约,因此,相对新媒体来说,传统媒体在时效性和互动性方面比较差,但是,传统媒体也同样具有资源广,人力物力强大,经验丰富等优势。2.1.4本文中的“媒体”概念“媒体审判”的“实施方”是媒体,然而,“媒体”如何界定?对此,业界缺乏统一的说法,按照学者吴满意的理论,因传播媒介的不同,传统媒体中的报刊、杂志被称为第一媒体、电台广播被称为第二媒体、电视被称之为第三媒体,而互联网,作为相对于前面几种媒体而言的新生之物,被称之为“第四媒体”从此概念出发,所谓媒体,不仅仅是传统中的新闻媒体(也称为大众媒体)同时包含新媒体。因此,本文的“媒体审判”现象的实施方,也就是主体,运用吴满意的概念,所谓的“媒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新浪、搜狐、腾讯等新闻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公众号等传统媒体的衍生性的新媒体,个人的微信、微博、博客等“自媒体”。11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2.2“媒体审判”事例2.2.1我国“媒体审判”案例的演变笔者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媒体审判案例进行了一番宏观上的梳理,发现,随着媒体的功能定位的变化、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以及时代的变迁,宏观环境的变化,媒体审判行为也有了新的特征。“媒体审判”并非新兴产物,而是由来已久,笔者进行了梳理,媒体审判的行为,迄今为止,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第二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至90年代末;第三个阶段:90年代末至今。每一个阶段,特点各不相同。第一个阶段,因社会意识形态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媒体呈现出很严重的说教的倾向,也就是说,当时的媒体,事实上就是一种宣传工具,并没有太大的运用其新闻报道的职能。尤其在反右和文革时期,非常明显。新闻媒体可以凌驾于司法结构之上,而在阶级斗争中,对“斗争对象”进行“定罪”制造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在这个时期,最典型的案例是“胡风反革命案”,当时,《人民日报》、《文艺报》《光明日报》等都先后对胡风进行舆论上一边倒的谴责和定罪。1955年5月起,连续两个月时间,《人民日报》几乎是每日都会进行关于胡风“罪行”的批判性和揭露性的文章,比如《胡风,你的主子是谁?胡风是人民的死敌》、《讨伐胡风》严惩胡风》还有《胡风是蒋介石的忠臣肖子》等4,在这一系列报道中,媒体基本用最极端的语言来给胡风定罪,造势,可以说,胡风冤案的造成,离不开媒体的渲染。这一个阶段,舆论审判表现出强烈的情绪化特征,主观性特征,对于事件的审判基本是剧烈的讨伐。一味是为了“审判”而“审判”新闻媒体并没有执行新闻传播的功能,而是一个“审判工具”。4郭学德,崔爱鹏,李海涛,新中国文坛第一大冤案——“胡风反革命集团”【FB/OL】http://home.banzhu.com/1/liangfeng6688/prog/shoudetalasp?id=957,(2003-11-14)12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第二个阶段虽然新闻媒体在语境方面,依然离不开宣传和宣教等桎梏,但是,因社会环境的放开,一些强势的传统媒体,开始做非常有影响力的舆论监督,其中,以《焦点访谈》为代表。当时,以《焦点访谈》为主的舆论监督报道,都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不过,随着《焦点访谈》舆论监督越来越热,学者开始不断反思《焦点访谈》中存在的媒体审判现象。同样,也引起了民间的一番讨论,当时,民间纷纷议论,出了事情,到底是找记者,还是找法官。因此,《焦点访谈》一方面以其舆论监督职能遭受到广泛的尊重,另一方面,也被质疑和反思它的“审判”的性质。比如,当时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曾在《中国合作新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从目前来看,《焦点访谈》已经在某些方面逾越了自身权限,侵犯到司法权和个人隐私。”5此段时间,媒体审判现象出现很多,还有蒋艳萍案、尹冬桂案等。此阶段,因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刚刚起步,或在操作上还并不是特别完善,因此,出现了很多监督越位的媒体审判的案例。第三个阶段,则是90年代末期至今,这一个阶段,最明显的就是网络的崛起及发达,这一阶段的大众媒体,可以算生存在“新媒体环境”中。比如“刘涌案”在该案件一审判决之前,也就是,该案件还在立案侦查阶段的时候,传统、网络等就开始对此事进行传播和报道。2001年1月19日和4月25日,《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以及《“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两份电讯在新华社先后播发,在这两篇电讯稿件中,仅从标题就可以看出,刘涌已经直接在媒体中被定罪,诸如“黑道霸主”、“黑帮”、“黑老大”等词汇在电讯中反复出现,然而,在第一篇电讯发表,到刘涌的一审判决,还有整整一年多的时间。也就是说,当时,在审判完全还未开始,媒体已经将其“定罪”。之后,辽宁省高级法院进行二审,改判刘涌为死缓,却引起了网络媒体的一片反对之声,并且,所有的网络舆论均一边倒。均是批判刘涌。最终,刘涌被最高人民法院,判以死刑,并立即执行。5李文明,新闻评论的电视化传播:《焦点访谈》解读【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13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总之,传统媒体,在一审之前,对此事就进行了审判了一次,在二审之后,网络平台又一次审判,虽然,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最终死刑的判决结果是因媒体舆论而起。但,其中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民间舆论对于刘涌案件的看法和判断。2.2.2内容分析-----以药家鑫事件为例本文试图通过一个案例,来剖析社会舆论是如何形成强大的力量,进而直接或是间接地作用到司法审判的。在这个案例中,本文将要分析,传统媒体、新媒体在案例中所做的行为,发出的声音,从中探讨舆论形成的途径,以及舆论最终造就的强大影响力。“药家鑫案件”案发及最终审判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引起了媒体以及网络舆论的巨大关注。而本文将以此做内容分析。2.2.2.1药家鑫案情回顾2010年10月22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的长安校区驶往市区,将一位在非机动车上驾驶电动车的市民张妙撞倒。撞倒张妙之后,因发现其“扫了一眼车牌”,药家鑫随即往张妙全身刺了很多刀将其杀死,接着继续逃跑,逃跑过程中,又撞伤了两个行人,最终造成一死二伤。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自首,与其父母一起到当地公安机关承认罪行。,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正式开审,地点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22日,审判结果出炉,药家鑫被判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要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45498.5元的经济损失。药家鑫因不服判决而上诉。2011年5月20日,上诉被陕西省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这长达半年有余的时间表中,围绕着这个案件的社会舆论一直没有消失,并且越演越烈。而所有社会舆论的造就,基本源于传统媒体和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共同作用,因此,笔者就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14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2.2.2.2药家鑫案件的内容分析:药家鑫案件中的社会舆论,基本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时间节点为从案件发生之时一直到案件一审开庭之前,这一段时间内,新闻报道及舆论基本围绕着对药家鑫背景的判断。第二个阶段,则是从一审开庭前,到一审开庭后,这一时间段,集中在2011年3月23日前后,该阶段,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所造就的舆论,基本在于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判断,评价,另外,还有对药家鑫的案件的罪行推定,也就是判断药家鑫最终有可能被判决怎样的刑罚的讨论。第三个阶段,4月22日前后,也就是一审判决前后,这一段时间内,舆论几乎围绕着药家鑫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另外,即是对于死刑判决的讨论。第四个阶段,5月20日前后,也就是二审判决前后,这一段时间,舆论基本围绕着判决结果的预判方面的讨论。为此,本文特做以下分析,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两个维度展开:第一阶段:背景猜测。传统媒体:11月28日,《华商报》、《第一新闻》对该案件首次进行报道,《扬子晚报》对内容进行综合转载。《华商报》的报道,标题为《大三学生撞人后8刀刺死伤者,因发现被记车号》6,在该文中,对药家鑫案件进行了基础性介绍,同时,介绍了药家鑫背景时,在文中如此措辞:“药某的父母都是先东郊一家工厂的工人,药某是独子,后来,他的爸爸下海经商,家庭经济还可以,家长花了十多万元跟他购买了一辆车……”尔后,《第一新闻》又再次报道药家鑫事件,其中点出“药家鑫出生于干部家庭”。6杨小刚,程彬,大三学生撞人偶8刀刺死伤者,因发现被记车号【N】华商报2010,11,2815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接着,《扬子晚报》进行了报道,综合了《华商报》和《第一新闻》的内容,然而,在《扬子晚报》中,直接在文中出现如此的语句:“药家鑫……其家庭背景殷实”。11月,新华网报道了药家鑫事件,以《交通肇事何以演变成故意杀人——一大学生开车撞人并杀害伤者案件追踪》为题报道了整个事件,对药家鑫的家庭出生明确阐述道:“一个干部家庭出生的孩子”。新媒体:腾讯网进行转载,内容取自于《华商报》、《第一新闻》、《扬子晚报》,标题更改为《撞人后8刀刺死伤者大学生已被拘,警方拒采访》7,标题直接从《华商报》的报道内容中的一个细节进行提炼:《华商报》提到,当时记者在联系公安部门人员时,警方谢绝进一步采访。也就是说,腾讯网根据这么一个细节,提炼出标题。网络舆论:此阶段,腾讯网的留言中,舆论基本集中在两点,一是药家鑫该不该杀,二是药家鑫究竟是什么背景。同时,在网络论坛中也已经有网民发出比较情绪化的声音:不管他是啥二代,应该枪毙。并且,对于药家鑫是“军二代”的说法也在此阶段出现在网络论坛上。8第二阶段,社会舆论对传统媒体的报道产生了怀疑。传统媒体:首先《新京报》于12月6日报道《他用弹钢琴的手连捅被撞者8刀》为题,做了深入分析,报道内容集中分析药家鑫的犯罪心理变化。接着,在药家鑫案3月23日开审当天的法庭上,法庭出乎意料地对旁听的400个群众发送调查问卷—旁听意见表。并且,在庭审当天和庭审的第二天,央视接连两天对药家鑫事件进行报道,在节目《央视1+1》中,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发表了自己对该事件的看法,7腾讯网,撞人后8刀刺死伤者大学生已被拘警方拒采访【EB/OL】http://news.qq.com/a/20101128/001033.htm8腾讯网,撞人后8刀刺死伤者大学生已被拘警方拒采访【EB/OL】http://news.qq.com/a/20101128/001033.htm16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李玫瑾认为,药家鑫杀人与其成长环境的压抑有关,比如,他小时候在不想弹钢琴的时候,却被父母摁着弹钢琴,这一类的情绪一直压抑,导致了他的一次爆发。她说,药家鑫杀人,事实上是有着和弹钢琴一样的举动。是他心中委屈和痛苦的发泄。3月24日,中央电视台再一次对药家鑫事件进行独家专访,标题为《独家专访:药家鑫诉说成长的经历》,在这个栏目中,对药家鑫的成长经历进行了采访,反复播放了药家鑫对该事件痛哭流涕,请求原谅、悲伤后悔、哭诉自己心路历程的这些情节。同时,主持人多次以“这孩子”来称呼药家鑫,给人一种药家鑫值得被原谅、被理解、被同情的情绪因素。但是,整个节目中,对于张妙及张妙家庭则没有进行采访和报道,没有任何的涉及。4月13日,《北京晚报》发表评论《药家鑫的生死谁说了算》,而《扬子晚报》予以转载,在该文中,指出调查问卷的发放并不合理。新媒体:此阶段,以腾讯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做了两次转载,一次,是转载了《新京报》的新闻《他用弹钢琴的手连捅被撞者8刀》,腾讯网直接提炼标题,以《药家鑫的蜕变:用弹钢琴的手杀人》为题进行报道;第二次,转载了《扬子晚报》,原文出自于《北京晚报》的新闻评论《药家鑫的生死谁说了算》。腾讯网提炼标题为《西安法院开审药家鑫案,现场向旁听者征询量刑意见》。网络舆论:此时,网络舆论进入了一个讨论高潮,也有着不理性的倾向,比如说,腾讯网转载《新京报》的报道中,对药家鑫的心理原因进行剖析时,腾讯网就有了网友的留言:媒体怎么不去采访被害人的家属,而是在这里描写杀人犯的成长细节,有什么样的内幕和关系呢?还有:确实平时是一个好孩子,因为人家随时都带一把刀,真的太好了,太优秀了,这位药英雄。9网络舆论开始倾向于怀疑媒体的报道意图,比如,认为媒体已经在为药家鑫开脱,并且试图引发网民的同情。传统媒体的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对药家鑫行为进行的分析却没有得到一定的传播效果。9腾讯网,药家鑫的蜕变,用弹钢琴的手杀人【EB/OL】http://comment5.news.qq.com/comment.htm?site=news&id=2704162517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之后,在法院在庭审的同时发放调查问卷的事情,又一次引起网络舆论的高潮,网民开始推测法院的意图,认为法院“站在药家鑫那边”,企图为其开脱罪责。有网友评论:“问卷方式后,肯定是死缓,到时候法院就有发言人讲判死缓,是顺应民意,在中国情也大于法,不同的人犯同样的罪,判的刑也各不相同。”还有网友说:“昏天暗地到这种地步了吗,明目张胆地对司法亵渎,真的到了满目苍夷,无法救药的地步了吗?10”随着庭审当天以及第二天中央电视台《新闻1+1》的节目播出,以及李玫瑾在其中的讲话和心理分析,还有央视对于药家鑫的报道的出台,使网民的情绪达到了一个最高峰,出现了很多非常情绪化的语言,天涯论坛中,有网友发言认为,中央电视台的官方立场已经在给药家鑫说话,估计这个案件肯定没有一个公正评判的可能,并且,李玫瑾的话语也遭受到极大的攻击,并且出现了极端的人身攻击的语言,比如,网友沧海小珠在天涯论坛中评论:杀人既然是类似于弹钢琴的行为?李玫瑾,央视给了你多少好处费?第三个阶段,3月23日到4月22日判决出来之后,这一段,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所制造的舆论形成一种混合的态势,并且网络等新媒体成为舆论形成的重要阵地。首先,张妙的代理人张显,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前发出了第一条博文《村民签名要求判药家鑫死刑》利用网络手段来引导当时的舆论。此后,药家鑫的一位师妹出现了,她在自己的微博中如此评论药家鑫事件:“我要是他,我也捅……怎么就没想到受害者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这样的评论,在网络舆论中引发一片哗然,同时,《南方日报》对此进行了报道,腾讯网又予以转载,标题进行了提炼,变成——《药家鑫师妹认同师兄捅人行为:我要是他我也捅》,“认同”二字,将药家鑫师妹的话语,加上一个主观性的判断。10腾讯网,西安法院开审药家鑫案,现场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EB/OL】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14/09/2406619_109503550.shtml18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接着,腾讯网有网友开始留言,舆论基本一边倒,其中,有网友尖锐指出,药家鑫的背后,有其师兄师妹学校等一大群团体,以及媒体和心理学家等,都组成了一个团队来对他进行罪责开脱,并谈到“药家鑫不死,中国法律亡”引起了舆论一边倒的狂潮。4月15日左右,距离判决结果出台还有几天时间,凤凰卫视一档节目《新闻今日谈》当中,就药家鑫案例进行了讨论,直接谈到废除死刑等问题。专家李和平节目中说,如果免除药家鑫一死,事实上对中国法律有所裨益,能够使中国法律中的死刑予以废除。接着,再一次引发了网友认为传统媒体继续在为药家鑫开脱的猜测。4月22日,一审判决出台,新华网以及腾讯网发布了药家鑫被判决死刑的消息,在腾讯网的评论一栏中,有网民称“拍手称快”,但是反响最大的评论却是郑州一位网友谈到的,他认为死刑还有分缓期二年执行和立即执行的,认为这样的死刑判决,还是有点不明不白。11收到了最多的评论,高达一万三千余条。在这一阶段,网络舆论持续发酵,传统媒体如凤凰卫视试图在网民一边倒的激烈舆论中把舆论导向合理、中性的地步,但是,不仅失败,还适得其反,更加加深了网络舆论中的集群行为。第四阶段,药家鑫死刑已经被判决执行,之后,舆论从药家鑫上诉时候不理性的舆论高潮,最终又返回到比较理性的反思案件的阶段。5月5日,人民网报道药家鑫提起上诉,这本应该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却被许多网友斥之为:不要脸。腾讯网转载的该条新闻,评论人数达到63673人次,网民评论:药家鑫不死,不足以平民愤!在我们现在什么事都可能发生的社会环境下,上诉就可以判死缓了!1211天涯论坛,药家鑫案件的判决结果。【EB/OL】http://bbs.tianya.cn/post-free-2142887-7.shtml12天涯论坛,药家鑫案发展到现在,二审被判死缓的可能性大增。【EB/OL】http://bbs.tianya.cn/post-free-2143206-3.shtml19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此时,张显发出好几份博文,其中有两份,影响比较大,一个是《给陕西省政法委书记宋洪武的新》、另外一份是《关于药家鑫上诉问题给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的信》,在两份博文中,张显将张妙完全定位于弱势群体的身份、地位,呼吁社会的帮助,并坚持反对药家鑫的上诉。接着,药家鑫的上诉失败,他被判予了死刑,判决出台后,《华商报》进行了图片新闻报道,报道中,有群众在法院外放鞭炮庆祝的情景。同时,《华商报》还对药家鑫案件进行了调查,调查中显示,其中“大快人心”的选项,有六成网友都表示赞成。而这段时间,出现了理性的声音,虽然大多数网民依然存在着对于药家鑫判死刑而称快的阶段,但还是有网民开始反思“药家鑫无论生死,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是悲剧”,出现了一些,对当今社会问题、教育问题等方面的理性思量。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然而死刑执行过后,舆论却逐渐恢复理性,回归平静。死刑执行之后,新华网曾发布相关新闻报道,同时腾讯网再次予以转载,提炼标题——《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最高法院称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但是,并没有引起网友的一片较好声音。比如,腾讯网友“丁丁”反思道:悲剧?杯具啊!既是双方家庭的,又是全社会的。这个评论获得最多的回复。网友水木清华说:一失足成千古恨,药家鑫虽然成长的道路没有污点,但却为此一失足付出了沉重的代价。13同样,也有网友表现出,自认为舆论已经战胜了司法腐败的一些言语。有网友说:这场法律的博弈,代表我们小老百姓赢了,说明我们赢得了活着的尊严,活着的勇气,因为不管你有多硬的后台,最起码,在舆论的压力下都要低头。现在,舆论围观,是我们小老百姓最后一根活命的稻草了,也就这一根稻草,让我们不至于完全被丛林所主宰。但是理性的思考,在这个阶段,还是占大多数。1351社区,评药家鑫在西安北执行死刑,【EB/OL】,http://diary.51.com/item/w2296148168/diary/10051386.html20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第三章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的特征3.1传统媒体的传播效果削弱传播效果即是指,传播行为对人所产生的有效结果,具体来说,是受众在接受到传播信息之后,在自身的知识结构、思想意识、行为举止、态度观念等方面,产生的变化。并且,传播效果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传播效果,则是指传播行为发生之后,对社会环境、对受众等引起了广泛的影响,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及后果。传播效果如果影响很大,那就是效果很强,反之,就是效果很弱。狭义上,仅仅指传播方,在进行传播过程中,传播行为能够多大程度上实现其传播目的和传播意图。如果可以实现,则为传播效果很强,如果没有实现,就是传播效果弱。这里,笔者例举了两个案例:一是在在药家鑫案件的庭审当天及第二天,中央电视台曾经播出过两档关于药家鑫案件的节目,一档是《新闻1+1》另一档则是《独家专访:药家鑫诉说成长的经历》在这两档节目中,对于药家鑫案件的两方当事人,即药家鑫家人和受害者张妙,两档电视节目中均仅仅采访了药家鑫及药家鑫的家人,而张妙一方完全没有出现。二是在4月15日,一审判决前夕,凤凰卫视播出了节目《新闻今日谈》,其中,专家李和平抛出了一个观点:“免药家鑫一死,是有助于中国死刑废除的。”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央视和凤凰卫视这两档节目的传播目的,但是,却可以从中发现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时机都选择该案件舆论高峰阶段。其中,央视选择庭审阶段;而凤凰卫视选择判决之前。而这两个时机,所有的舆论都围绕着药家鑫究竟会不会被判决死刑而展开。第二个特点,两档节目都并非完全均衡、全面、客观、理性。央视的节目中,受害人张妙一家完全没有出现。央视的节目,内容均围绕着药家鑫展开,展现的是药家鑫的父母、药家鑫的忏悔、药家鑫的心路历程、成长历程等;而凤凰卫视在报道内容上来看,也纯属一家之言,没有比对,没有争论,没有平衡的两方观点。21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因此,笔者认为,这是传统媒体在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一次有目的的“往回拉”的举措。并且,凤凰卫视在各种场合也承认了这点。也就是说,传统媒体,央视、凤凰卫视,在社会舆论尘嚣日上,一致认为要对药家鑫判死刑的情况下,为了平衡舆论,削弱这种一边倒的态势,而选择的舆论引导行为。形象点说,在传统媒体意识到,舆论开始指责药家鑫,用非常极端的语言来对药家鑫“喊打喊杀”的时候,传统媒体选择适时地披露药家鑫“值得同情”的另外一面,从而平衡极端的舆论。也就是说。两个媒体的目的在于,让社会舆论不过分、不极端,而选择把舆论导向往药家鑫这边拉一点。然而,最终传播效果却完全不如人意——央视的节目引起了网络上的集体批判,网民的情绪到达一个最高峰,出现了极大的情绪化语言,认为央视在为药家鑫说话,药家鑫肯定有后台,李玫瑾的犯罪心理学分析遭到广泛的拍砖。因此,央视的报道和凤凰卫视的这两次报道,不仅没有起到平衡舆论的效果,甚至产生了副作用。另外,在药家鑫案件发生不久后,《新京报》也从犯罪心理方面来进行过报道,但是也遭受了网民的拍砖。传统媒体的发声,变成了为药家鑫开脱,所以,没有达到传统媒体所要的传播效果。因此,传统媒体的传播效果在新媒体环境下已经削弱,它不仅不能按照自己的传播意图,而有效达到自己的传播目的,有时候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3.2“审判”中,新媒体是主要场域从上一章本文归纳的媒体审判的演变上来看,媒体“审判”行为的主体是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而在最后一个阶段,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媒体审判的现象中,出现了网络舆论。在这个阶段中,传统媒体反而没有发挥出多大的效用,“审判”基本在新媒体的作用下进行。同时,对于药家鑫“该杀”或“不该杀”这类明显带有极大情绪性的、主观性的讨论,基本是以网络为阵地而发出的。也就是说,网络变成了媒体审判的主要场域。举个例子,在对药家鑫案件媒体报道的第一个阶段,也就是对于药家鑫身世背景进行猜测的阶段,《华商报》首先点出,药家鑫的“家境还可以”,接着《第一新闻》介绍,药家鑫出生于干部家庭,进而,《扬子晚报》继续透露:药家鑫22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背景殷实。这时候,传统媒体已经出现了审判的苗头,也就是说,传统媒体已经有所倾向性、主观性地开始进行报道,有了一种舆论引导的倾向了,但是,反响并不是很大。一直到腾讯网对以上内容进行转载——《撞人后8刀刺死伤者大学生已被拘,警方拒采访》,立马引起了网络哗然,评论如潮。按照冯宇飞的定义,网络论坛并非报道方不是审判行为的主体,但是网络论坛舆论也是社会舆论的一种,是本文的社会舆论的直接判断来源。对于媒体报道到底形成多大的反响,在本文中,以网络论坛中的反响为主要考察点。从以上细节中可以看出,传统媒体虽然对药家鑫案件有着审判的苗头,但最终引起极大反响的,还是腾讯网的转载,以及“标题提炼”,腾讯网将“警察拒采访”直接提炼出来。形成了药家鑫背景深厚,甚至导致公安机关都缄口不言的这么一种舆论引导,形成“审判”引起巨大反响。再比如,在庭审现场,律师进行辩护,称药家鑫杀人事件为“激情杀人”,当时,传统媒体都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同样,反响并不是很大,直到腾讯网、中新网提炼了这么一个标题进行转载——《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开庭,律师辩称是激情杀人》,其中律师“辨称”等词汇都带有主观性因素,引起了网友巨大的反响,进而引发了9万4千余人参与了评论,评论共计4266条。并且,大多是非常具有情绪化的、主观性的一些评论,比如,有网友说:“为了那点律师费,昧着良心说话!”在以上的例子中,事实上传统媒体的效用、审判的力度都很有限,反而是新媒体对于标题的提炼,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受众的舆论引导。形成了“媒体审判”。以新闻网站为代表的新媒体,之所以会成为“场域”也与其自身提供的受众互动的形式有关。本文对药家鑫案件进行分析,样本均提自于各类网络论坛的评论,或是微信、微博等网络载体的评论,也就是说,新媒体能够给受众提供发声的渠道,提供信息接收方与信息发送方的互动的渠道。也正是有这么一个平台,才使受众的内心对于药家鑫案件的评论有了抬上台面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如果是传统媒体对药家鑫案件进行报道,即使报道引起了受众的广泛反响,受众对该案件表现出极大地愤怒,也很难有互动和回馈渠道。23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举个例子,假设《药家鑫撞人杀人案开庭,律师辩称是激情杀人》的报道,在传统媒体上刊发,即使对受众心理产生了极大影响,受众认为,药家鑫的确罪大恶极,死有余辜,但是,也缺乏有效的渠道进行反馈,仅仅只是凭借人际交往的方式,比如,在父母、亲人、亲戚、朋友、同事之间进行意见发表、意见交流。那么,影响并不会很大,不可能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性的,大家意见均趋同的这么一个影响。但是,如果受众是网络上看到这则新闻,刚好网络又给受众提供留言和评论的渠道,这样的“觉得药家鑫死有余辜”的内心想法,就会在网站上透露出来,比如,在网络论坛中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或是在微博等“自媒体”中进行表达,从而,观点很明显就会被众人所知,也就是说,新媒体环境下,受众的观点可以冲破现实中的狭窄渠道,从而引起广泛的反响。3.3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形成互动机制,强化“审判”新媒体、传统媒体,到底是如何进行“审判”的?本文将案件过程中媒体审判的形成机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了如下梳理:1、2010年11月28日:传统媒体《华商报》等报道,点到药家鑫家境较好——腾讯网转载,提炼标题出现“警方拒采访”字样——网络舆论:评论集中在“该杀”和“到底有什么背景”。2、2010年11月29日,《新华网》报道《交通肇事何以演变成故意杀人,西安大学生开车撞人并杀害伤者案件追踪》腾讯网转载,提炼标题为《西安撞人口捅死伤者大学生系干部家庭出生》——网络舆论:出现药家鑫是“军二代”的说法。3、2010年12月6日,《新京报》报道《他用弹钢琴的手连捅被撞者8刀——腾讯网转载,提炼标题《药家鑫的蜕变:用弹钢琴的手杀人》——网络舆论:出现言论“媒体怎么不去采访被害人家属,还是在这里描写杀人犯成长细节,有什么内幕和关系呢”网民质疑媒体报道意图,认为媒体倾向于把杀人犯描写成音乐天才,描写成好青年,以此剥取社会的同情。24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4、2011年3月23、24两日,央视先后对药家鑫事件进行报道,在第一个报道中,专家李玫瑾表示,药家鑫杀人是被逼着、摁着弹钢琴一样的,类似的举动——网络舆论:完全往非理性的方向倾斜,网友不允许任何相异的观点出现。并且在语句中,充满了谩骂以及人身攻击。5、2011年4月3日,《南方日报》报道药家鑫师妹“我要是他我也捅”——腾讯转载,提炼标题《药家鑫师妹认同师兄捅人行为:我要是他我也捅》——网络舆论:认为药家鑫身后有一个团队。6、2011年4月15日,凤凰卫视李和平发言,提出免除死刑的观点——网络舆论,认为凤凰卫视在为药家鑫开脱罪责。7、2011年4月22日,新华网发布药家鑫被判死刑的通稿——腾讯网提炼标题予以转载——网络舆论:表示支持,认为罪有应得。8、2011年5月5日人民网发布新闻,药家鑫上诉——腾讯网原题转载——受众认为“不要脸”,药家鑫必须死。9、2011年5月20日,终身判决,华商网图片新闻报道——网民六成以上认为判决大快人心。10、2011年6月7日,新华网发布新闻《故意杀人犯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腾讯网提炼标题《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最高法院称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网友有部分开始趋于理性。在对以上10个节点的报道内容,报道方式,审判流程进行梳理后,本文认为,药家鑫案件中,媒体审判形成有以下几个模式。1、传统媒体报道——新媒体转载、提炼标题(加强审判)——舆论(加强审判)2、新媒体(新华网、人民网等权威媒体)报道——新媒体转载,提炼标题(加强审判)——舆论(加强审判)25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3、新媒体(新华网、人民网等权威媒体)报道——新媒体原文转载——舆论(加强审判)4、传统媒体报道(试图削弱审判)——舆论(加强审判)5、新媒体(新华网、人民网等权威媒体)报道——舆论(恢复理性)在以上的几种模式中,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基本形成了一种螺旋式的互动方式,使审判行为在舆论中加强。一般来说,是传统媒体与新华网、人民网等权威媒体首先进行了新闻发布,此时,新闻发布还比较客观,然而,在新闻网站第二次转载的时候,往往会提炼出其中比较吸引眼球的内容,作为标题,从而出现了主观性的,舆论引导的倾向,出现了带倾向性的词汇,再进一步引起了舆论的“哗然”。另一种模式,则是传统媒体在判断出网络舆论主观性倾向和审判性倾向的时候,出现单方面的,并不是很客观、很理性的一种报道,却产生了副作用,负影响,进而让受众认为传统媒体在帮审判对象说话,从而更加强了“媒体审判”。然而,无论是那种模式,基本上,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都是处于一种互动的机制,互相强化的机制,从而使媒体审判的现象越演越烈。也就是说,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是基于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两者的互动之中,呈螺旋式上升的方式变化发展的。3.4信息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有个重要特征,就是“把关”。因此,传播速度比较慢,此外,传统媒体本身性质,也很难在时效性上完全同步。本文以作者在实习地点温州所发生的2014年的首例禽流感的报道为例,来对比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的速度及影响力。2014年,1月22日晚,在温州市苍南县人民医院确诊一起禽流感病例。而这个消息的最先发出,是微信这一新媒体平台,23日晚11时52分,关于这个新闻的第一个信息发布,是一条微信“朋友圈”:“苍南确诊一例H7N9,以后26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拒绝吃禽肉了”。接着,该消息被广泛转发;紧接着,24日凌晨0时29分,关于该事件的第一条微博消息发出:“听说苍南人民医院已经确诊一例H7N9禽流感,病人已经转温州了,是真的嘛?”24日上午,温州日报、温州商报、温州都市报、温州晚报等四家当地纸媒当天均还没有关于禽流感的报道。直至24日下午3时左右,浙江省卫生厅官网的“疫情通报”一栏中公布在温州苍南出现禽流感的通报。接着,温州都市报官方微博迅速跟出消息。随后25日上午,温州日报等四家传统媒体才先后大篇幅详细报道出关于温州苍南出现2014年温州首例禽流感的新闻。从以上时间点可以看出,同一新闻事件的传播,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在时效性方面占据明显优势。而传统媒体,首先,因传播门槛的限制、传播流程的层层把关、传播口径的限制(禽流感的疫情通告,必须要等待卫生系统发布了通报之后,公共媒体才能予以报道)以至于在部分信息的传送方面,时效性稍显滞后。因此,在新媒体所营造的媒体环境中,总体的信息发布,也形成一种即时性、快速性的特征。所以,新媒体环境下的带有“审判”偏见的信息传播,更多的是借用网络这一新媒体平台,每出现一个报道,立马就会进行飞快的贴吧转载、微博、微信转载,药家鑫案件中,腾讯网每转载一则新闻,最快的评论常在一分钟之内,评论速度飞快增长。同时,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很大,药家鑫案件中,人数最多时有九万余人参与评论,这还仅仅是参加了发言的网友。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审判,借用网络平台,有了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的特点,因此,一旦控制不当,社会危害也是很迅速的。3.5“媒体审判”现象的低门槛化以新媒体微博为例,也称之为“微博客”,我国自2007年第一个微博网站饭否网成立之后,微博就迅速风靡而来,据2012年的新浪财务报告显示,201227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年,我国新浪微博的注册用户已达3亿多户,用户每一天基本都要发送微博量达1亿多条,其中9%为活跃用户。成为微博用户的过程也相当简单,首先,只需要一个邮箱,尔后,在新浪微博首页上,单击“立即注册微博”,然后,填写好邮箱和密码,一个微博帐号即可申请成功,再然后打开用户的邮箱,把新浪所发过来的邮件进行激活,再登陆就可以正常使用。因此,新媒体环境下,谁都可以成为“记者”,把关基本缺失。微博上的个人资料,可以随意设置,用户性别、姓名、所在地址,均没有任何审核环节,即使是虚假信息,也难以查询和辨别。如有发送虚假新闻,微博主只需关闭微博,不用信息技术方式,也非常难追责。同时,用户在进行信息发布时,只需编写140个字数以内的文字,就可以点击发送,并且可以配上图片及视频。除此以外,微信、以及博客、博文等也是不加限制的人人可以使用的新媒体传播工具。而之前的媒体审判现象,基本以大众媒体,即传统媒体为主体,传统媒体在进行新闻发布的时候,要经过采编流程的层层把关,从业人员也必须要持有相关证件,并且要有相关素养,因此信息发布相对客观理性。所以说,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审判现象相对之前,有了“低门槛”的特征,不分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均可以参与到审判过程中来,只要在网络上留下评论、发言,就可能形成传播,让自身的观点传播开来。因此,在药家鑫案件中,有不少网民通过博客的渠道,撰写博文,进行审判甚至充满了侮辱性的字眼。并且,因网络的匿名性特征,甚至无法追责。3.6网络谣言的大量出现2014年4月27日,曾经的网络达人秦火火被北京朝阳法院判刑,法院认定,秦火火(秦志晖)编造了各类谣言,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被判决有期徒刑3年。28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2013年2月23日,他用“东土秦火火”的账号传播谣言,称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罗援是军人,并且还说,罗援的一个名叫罗抗的哥哥,在德国西门子公司任职。同时,秦火火对此谣言在网络上广泛散布,该信息被连续转发达2500余次,直接造成了罗援的名誉受损。2012年11月27日,他捏造谣言,说张海迪是德国国籍,也造成了舆论哗然,造成了对张海迪的名誉的巨大影响,后来,通过网友的举报,新浪公司最终判定其为不实信息。同年12月31日,他再次使用同样的账号发表博文,引发了网民的对张海迪的负面评价。然而,最严重的还是2011年的“723温州动车事件”,2011年的7月23日,在甬温铁路的浙江温州段,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动车事故,事故发生后,各部门都予以了救援,然而,在事故的善后处理阶段,秦火火于2011年的8月20日,散布谣言,谣言中称,当时的铁道部,向事故灾害中遇难的外籍旅客支付了赔偿金,赔偿金金额高达3000万欧元。一瞬间,该微博消息被迅速转发,短时间被转发了1.1万次,并且,评论共计3000余次,该事件影响巨大,引发了市民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公信力下降。最终,经过查实,秦火火编造了一系列的谣言,一定程度上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4月17日,他被判处有期徒刑。所以,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也会产生很多谣言,并且,有一些还因谣言而起。同样以新媒体“微博”为例,可得知,因新媒体而造成的“网络谣言”屡见不鲜,比如,鲁迅作品在语文教科书中遭遇大撤,“超级月亮”、金庸已去世、发行1000元面值人民币事件、以及发生在2011年“服用碘盐防辐射”事件等,都是通过微博而造成来的“谣言”。这类谣言一度引起社会恐慌,碘盐事件甚至在广深珠三角一带引起碘盐的疯狂抢购,起到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传播学家卢因曾提出了著名的把关人理论,并且,由其学者怀特引入了新闻传播学领域,该理论认为,新闻并非有闻必录,在新闻的采编过程中,会经过记29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者、编辑、主编等媒体的组织内部的人员的层层把关,最终,再通过整合,到达受众处,也就是说,到达受众处的新闻,往往只是新闻的一小部分。而新媒体所传播的新闻信息却有明显不同,如微博、微信等信息,在传播环节中缺失了把关人的环节,只要内容不要太涉及违背法律、违法违规,就可以随意发表言论。并且微博使用也不要求实名制,因此这个把关人缺失以及缺乏实名追责的机制,最终,使微博等新媒体为谣言的产生创造了“温床”。同时,微博、微信等传播机制中,互动性非常强,信息传播也具有迅速、快捷、便捷的特征,进而会导致谣言在极短的时间内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产生极大的社会影响,再作用到现实生活中。反观药家鑫案件中,在对于药家鑫本人的家庭背景猜测中,首先网络舆论中出现了药家鑫是“军二代”的网络谣言。2011年4月初,有这么一个帖子“药家鑫案潜藏的十大黑幕和惊天真相”在网络上被疯狂转载、评论,在该帖中,对药家鑫案件发生的始终,其中的细节、传统媒体的报道,药家鑫在报道中的表现、庭审现场的细节、药家鑫在庭审现场的发言等等进行各方面的分析,所有的分析都指向一个结论:药家鑫的案件并非那么简单,而是存在着重大的黑幕。这个所谓的“分析贴”,在天涯社区、凤凰论坛等各类知名论坛上,该文遭极大的转载,访问量达5000以上。凤凰论坛的最高,达到50000余次的点击量。同时,张妙的代理人张显利用了微博、博客“披露”了大量内容,直指药家鑫背景深厚。并且造成了药家鑫家庭势必会利用特权来左右司法审判的舆论导向。此外,张显开通了微博,进行定时的信息发布,对于药家鑫的“军二代”的身份,也在微博中予以透露。最终,在药家鑫案件结束之后,以上的内容都被证明都是网络谣言。并且,这些谣言成为媒体审判行为发生过程中,效用非常大的一个因素。30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第四章“媒体审判”行为出现的原因分析4.1社会环境方面4.1.1社会历史矛盾1978年,我国正式启动改革开放,时至2010年,在这三十二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物质生产力、生活质量、生活水平等等各方面都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与此同时,社会贫富差距也在逐渐拉大,可以说,城乡差距、区域差距等都有了扩大的趋势。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曾提出过学说“基尼系数”,以此来作为贫富差距的一个判定标准,2014年的1月20日,我国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透露,2013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73,已经超过了国际上通用的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的0.4,说明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明显过大,已经危害到社会的基本公平,对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随着我国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增长,我国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也在不断提高,难以得到满足,精神文化与高速发展的物质文化的脱节,这些历史矛盾使得社会矛盾加剧,仇富”仇官”民愤”等心理愈演愈烈,使“媒体审判”有了滋生的土壤。按照学者郑永年的说法,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贫富差距扩大、政治诉求提升、社会利益纠葛、盲目追求政绩、民生保障不力、价值体系缺陷等,事实上,就是各种矛盾之间冲突的体现。14处于转型期间的社会,社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再因为收入分配不公,很多综合原因,造成了部分民众的心态上的焦虑和不安全感,出现了“岌岌自危”的心态,在看到其他人遭受伤害的时候,产生唇亡齿寒之感,恐惧该事件最终会14郑永年,中国解决权、钱、民冲突刻不容缓【EB/OL】http://www.zaobao.com/special/forum/pages7/forum-zp090526.shtml,2009-052631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降临到自己的身上,因此,出现对于弱者的同情,在弱势的一方表达出被欺负的情绪,以及利益遭受侵害的事实出现的时候,民众则很容易站立出来,为弱势群体呼喊。药家鑫事件发生之前,刚刚发生了“李启铭撞人案”,网络舆论中传言,李启铭在撞人之后,一句“我爸是李刚”引发了巨大的社会矛盾,李刚的特殊身份,以及最后中央电视台对李刚父子的报道,都让民众产生了李启铭“背景强大”的“猜测”并认为,李刚父子正利用其特殊的社会权力,为罪行开脱。而药家鑫案,可以看做是李启铭事件所引发的社会余波的再一次兴起。在药家鑫案件中,传统媒体,包括《华商报》的报道中,均有对药家鑫背景或明显或隐晦的“点出”最终引发了网民的猜测,猜测中,药家鑫“军二代”的身份逐渐浮出水面。而受害人张妙,在被撞当天刚刚失业,并且,是一个文化水平较低的务工者。在两者的身份对比之下,网络舆论一边倒,将药家鑫案件看做一个强者对弱者,社会经济地位高者对社会经济地位低者的杀害。总之,在当时社会矛盾加大,社会问题凸显的情况下,药家鑫撞伤并且杀害张妙不仅仅成为一个个人对待个人的个别问题,而逐渐在网络舆论中演变成两个阶级的对抗。而网民却大多站在了弱势的一方——受害人张妙这边。4.1.2关键人物不当言论激发新媒体传播中的社会矛盾而除了社会历史矛盾等客观存在的原因之外,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因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关系比较密切的关键人物的一些不当言论同时激发了社会矛盾,相当于火上添油。在药家鑫撞人案发生后没有多久,有媒体报道出,药家鑫之所以撞人后再杀人,在于“农村人难缠”。事实上,这句话的确是药家鑫说的,但是,媒体却进行了选择性报道,忽略了这句话之后的背景,也没有充分分析人物的心理状况。如,2010年12月6日,《新京报》第一次在《他用弹钢琴的手连捅被撞者8刀》一文中,透露了药家鑫“农村人难缠”的话的出处,原文报道是这样的:“药家鑫接受采访时说,他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是怕农村人难缠。”32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此外,在该文的结束处,有了一段新闻链接,是对药家鑫的人物简介,里面说:“10月23日,他同警方承认自己撞人后将人杀死,怕农村人难缠。”事实上,药家鑫杀人的原因,在于他撞伤了张妙之后,张妙“扫了一眼车牌”的举动,他之所以说“农村人难缠”,仅仅是他解释杀人动机的一个因素之一,原话是这么说的“农村人难缠,我怕他们没完没了地缠着我的父母家人。”然而,大部分媒体截取了这句话的前半段,却忽略了后半段。药家鑫被媒体提炼出来的“农村人难缠”这句话,触动了网民的神经,尤其是处于农村的一些民众。很多网民,纷纷对此表示不可理解。比如在2012年12月2日,网络社区“凯迪社区”一位名叫刘功武的作者,就写了一篇评论《农村人难缠“的背后》用很激烈的语气批判药家鑫“农村人难缠”的话语。在这里,药家鑫杀人变成了一种“阶级歧视”网民们普遍认为药家鑫杀人的事实就是两种阶级的对立而造成的,是社会矛盾在一件事情上的集中体现。此外,还有药家鑫师妹说出了“我要是他,我也捅!”药家鑫的同门师妹这一段微博爆出之后,有网友留言,在药家鑫的背后,有许多同伴,同门师兄妹,老师等都是他的帮凶,他们势必会左右司法,将药家鑫的罪责开脱。此外,还有药家鑫的律师,判断的“激情杀人”同样也让民众大呼“接受不了”。事实上,这些话语,都是在药家鑫案例中,和案例本身相关的关键人士—药家鑫本人、药家鑫同学、药家鑫的辩护律师等,在某些情境下发出的不当言论,进而激发了社会矛盾,从而呈现出舆论一边倒的态势。4.1.3意见领袖的舆论误导什么是意见领袖?即是指在人际传播中,相当活跃的一份子,他们具有广博的阅历、知识、经验丰富,常常在受众接受意见的同时,给予对方以建议、意见,并对他人施加一定的影响,可以说,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他们相当于一个中介环节,在“意见领袖”处,他们的会将信息进行“过滤”。再到达受众,形成“两级传播”。33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而一些知名人士,也就是某方面的专业人士,也可以称之为意见领袖,因其专业的知识背景可以为事件做出评判,进而得到受众的关注。意见领袖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报道的一些问题上,通过自我认知和逻辑衍生,再次传播给普通接收者。而在药家鑫案件中,有两位意见领袖颇引入注目,一位是李玫瑾,有一位是孔庆东。李玫瑾在央视节目中,她站在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对药家鑫案件进行分析,她认为,药家鑫在成长过程中,曾遭遇着不想学钢琴,却一定要被摁在钢琴前学习这么一个举动,她认为,药家鑫内心所压抑的不甘心,所压抑的叛逆意识,与他最终几刀刺死受害人有直接的关联。她在节目中说,药家鑫刺人的动作,和被摁在钢琴前弹钢琴有类似之处。事后,李玫瑾也做出了解释,她谈到,自己的失误在于“电视传播”电视的特性决定了它必须舍弃思想,“思考不是表演艺术,电视需要的是表演艺术”这是尼尔.波兹曼提出的观点,她认为,电视节目事实上不适合思考了,也就是说,受众在看电视节目的同时,不会太多地考虑到电视节目中是否有深层次的内容和要表达的东西。李玫瑾最后也承认,在当时电视采访及播放的过程中,并不允许她解释太多。最终导致自己的语言,被受众断章取义地拍砖。后来,李玫瑾多次地在各类媒体上详细讲述过她对药家鑫全面及客观的评价。再三解释,她当时为什么要说那么一句话。而当时作为北京大学学者孔庆东,对于药家鑫事件的评论,却直接是“拍砖”比如,他在《第一视频》中谈到,“药家鑫,他长的就是罪该万死的样子”,“什么狗屁专家”之类的言论,并非是像李玫瑾那样进行学术分析,而仅仅是非常带有情绪化的语言,甚至带有极大人身攻击的语言,但是,却遭受到网民的热捧。在孔庆东的语言得到广大的追捧这一现象中,网络集群行为愈加严重。因此,媒体审判也与意见领袖的一些舆论有极大的关系,也就是说,意见领袖在事件发生的关键时候,因不慎,或是因其他的原因,在不适当的时间、不适当的地点,讲出了不适当的语言,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情绪化,形成了对司法案件当事人的“媒体审判”。34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比如,李玫瑾虽然是做犯罪心理学分析,但却没有考虑到,当时舆论声讨药家鑫的外部环境,同时,也选择了电视载体,并且没有在充分考虑到当时的舆论环境,外部环境等是不是适合她“发声”因此受到网友的攻击。而孔庆东则是用极端的、情绪化的语言,对民众做出了错误的引导,在孔庆东的评论中,没有论点、论据、调查研究、专业分析,而仅仅是以一个专家的身份来进行谩骂,攻击。然而,他这样情绪化的语言,却遭到当时情绪化比较严重的受众的选择性接触,而受到热烈吹捧。这种看似奇怪的现象,首先源于受众的“选择性接触”,选择性接触理论认为,受众并不是不加区分地对待任何传播内容,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内容加以接触;选择性接触,一般会强化受众原有的观点和意见,也就是说在他们原有的态度和方向上起作用,而不是导致态度和方向的转变,所以,受众倾向于选择孔庆东这类与他们所固有的认知较为接近的方法。15此外,因网络集群行为中产生的“沉默的螺旋”的效应使意见的反对方没有发出自己的声音。学者诺依曼所提出的“沉默的螺旋”理论认为,人们在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意见的同时,会充分考虑到周围的声音和意见,如果发现自己的意见是被众人所赞同的,进而会进一步大胆地进行表达,如果发现自己的意见并不受欢迎,甚至没有人理会,则会在害怕被孤立、被谴责,害怕遭受到群体的攻击的情况下,让自己的意见保持缄默,最终导致,意见不受众人欢迎的一方愈加沉默,而另一方发声则愈加强烈,如此循环往复,造成了一方意见越来越强大,而另一方意见越来越沉默的这么一个态势16。因此,在药家鑫案例中,即使有人持有反对意见,也会产生“沉默的螺旋”的现状,进而让反对方的声音被压制,没有办法发出自己的声音。15青春偶像剧持续火爆荧屏原因探析——“使用与满足”的电视媒介应用【J】新闻爱好者,2012(06)16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35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4.2新媒体传播方面4.2.1新媒体传播中的“低门槛”在本文中的上个章节,已经分析了,在新媒体环境中,信息传播者会出现门槛低的情况,也就是说,无论什么人,无论什么身份,无论什么职业,均可以利用网络媒体发出声音,做出评判,并且,因为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言论也特别难以追责。比如,在药家鑫案件中,一个新闻的评论,最多可以达到六万多条评论。因为在本文第一章的第二节中已经进行了详细阐述,本节中,不再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4.2.2新媒体环境中的“集群行为”兰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心理学教程》中,有对集群行为的概述,所谓集群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的环境之下,因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一系列盲目的、冲动的、没有组织的、自发的、破坏性非常大的群体事件,这些事件往往不受社会规范,表现出极大的情绪化特征甚至暴力特征17。传播学者郭庆光认为,单独的个人,因社会责任的约束等,个人行为会表现出理智的、清醒的特点,而在群体中,在遇到突发的,比较激烈的情景时,个人很容易受到群体情绪的渲染而做出与平常举动并不一样的行为。而在新媒体环境中,因网络平台的自身特点,反而愈加显现出集群行为的特征,进而形成网络暴力。而在网络中的集群行为,网络暴力,更多属于语言上的激烈,含有极大地人身攻击的内容,情绪化内容。也就是说,网络语言,很容易出现极端化的情绪化的倾向,反而理性的、平和的观点比较少。笔者以网络上的一则事例,来剖析网络集群行为: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网上公布了一封致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信中,她宣称内地制作人,编剧于正17犯罪心理学辅导:第十章群体犯罪心理【M】1998年5月36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编剧制作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涉嫌抄袭琼瑶的作品《梅花烙》4月15日,该公开信被网友“戈尔巴乔妻”放置于天涯论坛。截止到4月18日零点,该帖子共被点击339217次,共有2219位网民留言。笔者对于首页的回帖进行一番分析,发现,对于事件本身的分析很少,大多数是对于于正的直接的人身攻击和谩骂。其中,前100个回帖中,对于于正直接进行人身攻击的共占64个。表现如下:网友闲云飞羽说:奇怪了,为什么广电总局什么都管,但是偏偏对于妈这样一个下流、无耻、无下限的所谓编剧加出品人总是视而不见,导致他每年弄出无数雷剧来污染眼球,真想不通;网友“一般帖我绝不回复”说:喜闻乐见啊,坐等于正被判刑呢;网友“空空空如我”说:傻逼于正啊。活该啊,女主连城前面是小燕子的性格。后来变成了紫薇。狗血的剧情。雷的天翻地覆啊。也有网友说:虽然讨厌琼瑶奶奶,但于娘娘太没节操了,支持奶奶搞死他!此外,有对琼瑶的谩骂,比如:琼瑶一个小三,多么不要脸的事情都干的出来。还有:大家不要相信琼瑶,她根本和于正就是一伙的。还有对两人的共同攻击:都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剧。还有网友直接说,他们俩的电视剧都会教坏小孩子。反观100条回帖中,对于该事件的讨论只有两条。仅仅有两个网友对该事件进行分析,从《梅花烙》和《宫锁连城》的比对中,来证实琼瑶所言有没有道理。因此,可以看出,在网络中,语言暴力等非常多,对于于正的谩骂、攻击在100条回帖中占七成以上,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18。而在药家鑫案,集群行为也屡处可见,网民舆论比如“不杀药家鑫不足平民愤”以及“药家鑫不死,中国法律亡”等语句,还有对于药家鑫案发起的网民审判投票,都已经形成了网络暴力,形成了对“失范者”造成的舆论压力。18天涯论坛,琼瑶控诉于正抄袭,被欺凌到无法保持沉默。【EB/OL】http://bbs.tianya.cn/post-funinfo-5209324-1.shtml37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4.2.3新媒体舆论中的“恶意炒作”2011年的8月4日,也就是在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之后,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做了一个让人惊讶的举措,他状告张妙的代理人张显,状告的理由是:张显涉嫌名誉侵权。药庆卫要求张显,要在晚上公开道歉,并且承认,张显具有不实的言论,并且,对当事人有语言上的人生攻击。张显是张妙丈夫的远方亲戚,当时,是电子科技大学技术物理学院的副教授,在整个案件中,对于药家鑫事件的社会舆论,他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并且开始在博客上搜集资料,撰写关于该案件的文章,药家鑫父亲是军二代,掌握着一方军火采购的权利等谣言都是从张显处传出。4.3司法审判方面4.3.1受众对“司法公正”存在不信任的因素药家鑫案件于2011年4月22日,一审判决出台,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药家鑫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判决结果一出,天涯论坛上就出现了一个帖子,获得了广大网友的关注。该帖名为《药家鑫案件的判决结果》,点击率达511200,并获得了4318条回复。内容均是对于药家鑫案判决结果讨论。讨论中,网友对判决结果有非常大的质疑。比如,有网友认为,在二审判决时,死刑判决结果将会出现“变数”,网友“五小小”回复:还有二审呢!二审的时间肯定比较长,等大家都不关注了,法官的压力没有这么大了,嘿嘿,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了!现在判死刑,一是平民愤,二是判了死刑,网上的民愤就会降下来,到时候大家都会有同情心,觉得好像药家鑫死了也没什么好的,这就是大众心理!网友“zhangxiao1988920”说: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保外就医。网友“此时路过”回复:我赌一审死立决,二审改死缓。网友“ddettp”认为:死刑配合低赔偿是不是在为二审的死缓高赔偿做铺垫?还有网友有着“二审死缓,拭目以待,看看最终结果吧,大家这时候欢呼为时过早。”的论断。38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内容上看,受众大多认为,一审判决死刑只是“权宜之计”,法院的意图在19于,等“民意”消弥之后,在二审判决时候改判死缓。与此同时,天涯上又再次出现了一个帖子《药家鑫发展到现在,二审被判死缓的可能性大增》,楼主表示,一审判决虽判死刑,却没有声明“立即执行”,事实上,还有回旋余地,认为药家鑫一家正在放弃一审,博一下二审,让法院判死刑,又不立即执行,以此“一方面满足民意,一方面又赢得跑动的时间”,打算等到民意走弱,动员法院重新判决二审。该帖子共获365条评论。所有的评论都出现了一面倒的趋势。出现了诸多“顶住,依靠舆论压力来迫使法庭二审判决死刑!”、“革命尚未成功、网友仍需努力!”、“张家,一定要顶住,要加油!我们是20你们的坚强后盾!”等类似的意见。此外,在一审开庭时,因法庭向旁观听众征询量刑意见的举动,也引起舆论一边倒的斥责,认为法庭在用“民意”来迫使法律“就范”,在2011年4月14日,腾讯网转载的《扬子晚报》的报道《药家鑫开庭现场向旁听者征询量刑意见》中,回复量排名前五的评论,均是对于法庭该举动的质疑。比如“现在的问卷方式是设的圈套,问卷方式后,肯定是死缓,是顺应民意。”还有“药家鑫看来真的很有背景啊,这是典型的金喇叭表决方式”。在类似的网络舆论中,受众对于法庭的判决已经缺乏信任,法院的任何一个举动,都会被定论,受众认为,如果任由药家鑫的案件发展,如果不施加舆论压力与“民意”法律最终会成为药家鑫等“特权家族”的牺牲品,药家鑫的家庭最终会利用特权,将整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扭转”从而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也正基于这样的不信任,才给“媒体审判”产生了土壤。2119天涯论坛,药家鑫案件的判决结果。【EB/OL】http://bbs.tianya.cn/post-free-2142887-7.shtml20天涯论坛,药家鑫案发展到现在,二审被判死缓的可能性大增。【EB/OL】http://bbs.tianya.cn/post-free-2143206-3.shtml21腾讯网,西安法院开审药家鑫案,现场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EB/OL】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414/09/2406619_109503550.shtml39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4.3.2司法腐败到底什么是“司法腐败”?尚缺乏定义,但是,可以通过腐败的含义来进行推定,所谓腐败,即是指:滥用公权力以谋取个人私利。将其用在司法领域,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等司法工作当中,法官等法律工作人员,利用其权力,做出不公正的,甚至违背法律的一些不良行为,从而谋取个人的利益。腐败包括两方面,一是滥用公权力,二是不合法地谋取私利。根据这一背景,可以将司法腐败界定为:司法部门工作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不合法的滥用公权力的行为。现阶段,在我国的确存在着个别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也就是说,法庭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不“依法审判”,法官带着个人感情进行审判,或是凭借社会关系来进行不公正审判,甚至出现了个别的冤案、错案、假案等等。这类因法官或是司法机构的不公正行为,直接导致了部分民众在进行司法维权的时候步履维艰。因此,寄希望于其他方式,比如寄希望于网络舆论,依靠网民的力量来获取权益的维护。此外,也因司法的不公正或是司法腐败,进一步加深了受众对于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行为的怀疑,加剧了“媒体审判”行为。受众试图以“民意”来给与司法压力,迫使司法机关“公正审判”。4.4传统媒体方面4.4.1传统媒体在事件中的缺位本文所说的媒体缺位,也就是指,新闻媒体在最关键的时候,社会舆论达到情绪化的阶段的时候,传统媒体反而“销声匿迹”没有起到一个引导舆论,扭转不良舆论,建立良好舆论环境的作用。传统媒体,具有舆论引导功能,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大众传媒,同样承担着政治责任,担任着为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的责任。而在药家鑫的案例中,在几次网络舆论情绪化的高峰,网络谣言大肆宣传的高峰,传统媒体在澄清谣言方面,缓解社会情绪方面,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缺位。40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比如,在对药家鑫案件进行报道的最初时期,大家都在对药家鑫的家庭背景进行猜测的同时,《华商报》和《扬子晚报》就比较隐晦地提及药家鑫的家庭,从“干部家庭”到“家境殷实”,但是就没有任何一家传统媒体,谈到药家鑫的父亲,终究是做什么职业,是怎么样的一个身份。也就是说,对于药家的基本情况,做了模糊处理。接着,网络上出现了,药家鑫是“军二代”的猜测,网民从传统媒体的只言片语,以及部分药家鑫所说的话语中,看似有理性,但却没有任何证据地推断出,药家鑫“军二代”的身份。接着,张显在微博上发声,声称药家鑫父亲药庆卫负责西安一方的军火采购,在军事方面拥有部分特权。这样的“证实”再一次引起了网友的愤怒,从而陷入了对药家鑫一边倒的指责,并将该事件再一次抬升到社会阶层对立的层面。而在“军二代”传言尘嚣日上,以及张显的微博发送出来之后,面对网络汹涌的舆论,传统媒体都没有站出来进行一个报道。也就是说,并没有对药家鑫家庭背景做一个真实的清晰的介绍。因此,受众便在对事实真相的不断猜测当中,制造出谣言。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总结出一个谣言公式,即:R(谣言)=I(重要性)XA(模糊性)也就是说,谣言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成正比,如果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其中任何一个地道可以忽略的地步就不会有谣言,但如果一件事情极其重要,并且又表达地非常模糊,那谣言就会盛行22。而在药家鑫事件中,对于其家庭背景究竟如何,传统媒体在案件判决出来之前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因此,造就了药家鑫家境的“模糊性”比值的提高。而再与当时药家鑫案件的高度关注度相结合,造成了网络谣言的兴起,同样也造成了受众对于张显“证实”的无条件地相信。2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2001.0841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4.4.2传统媒体在关键时期的不当报道在药家鑫事件中,传统媒体在两个关键时期,出现了比较不当的报道,所呈现出来的报道的内容,没有起到缓解舆论“暴力”的作用,甚至还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第一次,是在药家鑫庭审的当天,以及第二天,中央电视台两次对药家鑫事件进行了报道,第一次报道中李玫瑾分析了药家鑫的杀人心态,认为药家鑫杀人是心里有委屈,第二次则对药家鑫的成长经历进行了报道,进行了专访。这个节目可以看做,在整个网络媒体声势浩大的对药家鑫的一片“讨伐声”中的一次“力挽狂澜”或许可以这样理解,央视在此阶段出现的这两个报道,是为了有效缓解舆论“一边倒”的倾向,也就是说,在舆论往某一边过度倾斜的时候,央视以主流媒体的地位,再拉回来一点。但是,央视的处理还是有所不当,首先,报道的对象没有平衡。在《独家专访:药家鑫诉说成长的经历》中,对药家鑫进行了采访,对药家鑫的父母也进行了采访,并且播出了药家鑫成长的经历,内心的独白,对罪行的悔过等等,但是,却没有出现被害人张妙的声音,也没有出现任何被害人张妙家人的影子。其次,选择的时间点也有问题,该报道出炉时,正值药家鑫一审开庭之时,使受众误认为,央视这样做是有左右司法的目的存在。最终,央视的这两次报道因此巨大的“副作用”让民众更加相信药家鑫家庭背景殷实,后台非常硬。并且想当然的认为,央视在为药家鑫制造舆论,从而让他得以摆脱罪行。同样,在当年的4月15日,一审判决将要出炉之际,凤凰卫视的《新闻今日谈》,也请专家评论了药家鑫案件,但是,专家认为,免药家鑫一死有助于帮助中国废除死刑。此事再次因此舆论哗然,使民众认为,药家鑫的时间应该后面有隐情,传统媒体都在帮着药家鑫说话。后来,凤凰卫视也自己承认,原本是为了发表一些和当时一边倒舆论不同的声音,却被视作“药家鑫的帮凶”。42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传播学理论认为,在对同样一件事情,或是报道的过程中,如果进行“两面提示”,传播效果远远好于“一面提示”也就是说,在传播过程中,有两种传播方式,一种是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所有的观点、内容都是为了佐证自己所传播的内容的正确性、合理性。而另外一种则是“两面提示”法,即在传播过程中,不仅仅传播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面的内容,而是仔细分析自己的论点的一些不足之处和缺陷,同时,将这一块不足传播出来。而“两面提示”的效果会更好23。而在央视报道中,就呈现出明显的“一面提示”的特点,这种只采访了药家鑫一方,而没有采访张妙一方的报道,在当时的舆论狂潮下,所有的理解都不被人相信。传播学理论认为,受众对于信息的选择都会有“选择性接触”也就是说,他们倾向于接触与他们内心的想法一致的信息,而忽略其他信息,因此,央视与凤凰卫视的这类报道,因为完全和当时民众的内心想法不一致,而不被接受和理解。事实上,如果当时传统媒体能够理性、客观、更加全面地报道该事件,则可能会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4.4.3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信任危机”为什么央视和凤凰卫视在药家鑫事件中被网民拍砖。网民认为这两家公众媒体有帮助药家鑫摆脱罪行的嫌疑。其实,这侧面凸显了,传统媒体遭遇了“公信力”危机,也就是说,受众对于传统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已经不像之前那样完全百分百相信,他们或多或少存在着对报道内容的各种怀疑。如今,甚至出现了,只要是传统媒体报道的,那必定是假的的一些传言,比如,就有人调侃“《人民日报》就是要反着读”。而传统媒体的信任危机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首先,虚假新闻的存在造成了媒体的公信力下降。2013年,最轰动一时的是“陈永洲事件”,2012年9月到2013年6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连续报道了关于中联重科财务造假的事件,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最终被绳之于法。2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2001.0543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同样,一则新闻《婴儿竟死在自家松狮狗嘴下》于2010年,出现在大连某报纸的版面上,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市民们纷纷谈松狮狗色变,甚至引发了市民对于松狮狗的虐待,致使很多松狮狗被迫遭受残害、虐待、抛弃等。最终被证实,这个新闻是假的。其次,新闻的“同源异质”性,导致公信力下降,所谓“同源异质”就是几家媒体,共同报道同一则新闻,但是新闻的核心事实却有所不同,进而,使新闻的事实无法进行还原,真正的真相,没有办法浮现到公众的面前24。因此,公众会对媒体产生怀疑,从而怀疑,其中是否有“猫腻”存在。比如,在药家鑫案件中,一开始对于其家庭背景就有多个版本。《华商报》中,药家鑫的父亲先是工人,后又下海经商,而在《第一新闻》中,药家鑫就变成了一个“出生干部家庭”的孩子。比如,在2005年,长沙县县委书记李振萼死亡的事情,在当地媒体就出现了“同源异质”的现象,在长沙的两家媒体,对于核心事实是完全不同的报道。《潇湘晨报》中,李振萼是在高尔夫球场打完高尔夫之后,在回家的路途当中,被电瓶车撞倒而死亡。而在《三湘都市报》中,李振萼则是在高尔夫球场与人谈完一场关于招商引资的商务谈判之后,在回家的路途中,被小车撞死。这一类同样新闻的两种核心事实完全不一样的报道,势必会使读者产生对传统新闻报道的怀疑。第三,媒体本身的性质,也常常被受众认为是官方的“代名词”。我国媒体,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喉舌,承担着社会责任、有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等一系列任务。再者,我国媒体曾经大多是政府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在民众的眼里,它的“发声”即代表了官方的声音。而在新中国解放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媒体基本完全是官方的发声器。因此,受众自然而然的认为,媒体所发出声音自然都代表了政府的声音,官方的声音。而在药家鑫这一司法审判案件当中,媒体的出现,24杭州师范学院人文学院,新闻传播研究【J】,2005.0444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被群众误认为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公权力干预司法的作用,因此产生了很大的反感。综上所述,药家鑫案件是一件非常典型的产生在新媒体环境中的媒体审判事件,显现出非常突出的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互动”最终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而施加到司法机关的司法审判当中,虽然在该案件中,传统媒体并没有直接给予药家鑫定罪、量刑,但因传统媒体的报道过程中的片面、失误、失策,比如片面报道,对关键信息模糊处理,不合时宜地“发声”并且意见领袖借传统媒体的平台来进行对该案件的评判,在关键时候的缺位等等。使广大民众对该案件的事实没有平衡、客观地了解,而是一味地进行抨击、排斥、谴责,最终造成了网络暴力和网络中的集群行为。形成了媒体审判。也就是说,虽然传统媒体在药家鑫案件中,并非直接地进行审判,但已经间接地起到了“审判”的作用,而最终要药家鑫案件或左或右地影响了司法。在一审判决中,法庭给当场四百多位旁观者发送调查问卷,就可以看做对于舆论的一次妥协。45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第五章如何进行“媒体审判”的疏导和管理5.1传统媒体的应对之策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现象早已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时间段,显现出不一样的新特点。在药家鑫案件中,传统媒体几次也试图扭转“一边倒”的舆论态势,试图削弱媒体审判现象,但效果并不理想。报刊、广播电台、电视等传统大众媒体,都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有其公益性的特点,而大众媒体,在面对新媒体环境下,以新媒体为代表所显现出来的“媒体审判”之时,该如何应对?一方面,传统媒体容易受新媒体的影响,也走入了“审判”的误区,另一方面,传统媒体试图将舆论“往回拉”的举动,一不小心,就可能造成报道的不均衡,所以,传统媒体该如何应对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审判”现象,成为一大“考验”。新媒体环境之下,传统媒体该如何应对,和规避“媒体审判”现象?5.1.1坚持报新闻报道中采访对象均衡这里所说的,事实性报道要遵循均衡性原则,也就是说,对报道要力求充分展现多方面群体,让利益的各方都有平等的对话机会,杜绝一面提示,而采用两面提示的传播方法。央视的报道引起广大受众的反感,虽然很大程度上是因当时舆论环境所造就,但是央视本身也采取了一些不太得当的报道方式。本文在“原因分析”章节中谈到,央视在报道药家鑫的成长经历的时,完全回避张妙及张妙的家人,也就是,仅仅采访药家鑫和药家鑫的家人,这势必会导致新闻媒体的不客观,不公正,或是不准确。所以,只有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公正地、均衡地让当事人双方都站出来,给予他们共同的发声机会,全面、清晰地阐述各自的观点、发表各自的意见,才能够让受众更加全面、深刻、理性地理解整个案件,从而使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不攻自破,并且,断绝“媒体审判”存在的土壤。46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5.1.2措辞客观、公正,不做不正确引导在做事实性报道的时候,媒体在措辞方面,必须谨慎,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能带有主观性色彩和有倾向的语句,不能带有猜测和怀疑的内容,不能有情绪化的语言。对于没有证据的内容,不能够进行暴露,或者仅仅做猜测处理。比如,在药家鑫事件中,信息传播的第一个阶段,《华商报》、《第一新闻》,《扬子晚报》等媒体,在对药家鑫的家庭背景不能够没有求证的非常清楚的情况下,几家媒体用“接力棒”的方式,用模糊的语言介绍了药家鑫“干部家庭”家境殷实的背景,当时,药家鑫的家庭背景正好是网民所关注的“焦点”而传统媒体中几家媒体都如此“佐证”更加“证实”了网民的猜测,从而造成了第一波“药家鑫是军二代”的谣言及网络舆论劈铺天盖地。另外,在《新京报》对于药家鑫案件的报道中,也多有不恰当的、主观性的措辞,从而对受众造成了不良的舆论引导。比如,《新京报》在报道中强调,药家鑫杀人是因为“农村人难缠”这一问题,并且在最后对于药家鑫的介绍中,也强调了这句话。这相当于给药家鑫杀人来进行“定性”也就是说,也许“农村人难缠”并非药家鑫的本意,而传统媒体将这一类只言片语进行断章取义的提炼。最终反而加大了矛盾,强化了“审判”在央视的报道中,却是另外一种舆论引导,央视的节目中,关于药家鑫的成长经历,主持人屡次略带惋惜地以“这孩子”来称呼药家鑫。使受众不满,认为主持人有主观上同情药家鑫的倾向。纷纷猜测媒体背后的意图。笔者认为,在案件审判出来之前,做事实性报道,力求在措辞方面严谨,公正,不带情绪性,不做不正确的引导。也就是说,在案件审判出来前,只做公正严谨的事实性报道。5.1.3培养媒体公信力5.1.3.1拓宽渠道,走与新媒体整合的道路在新媒体环境下,之所以传统媒体的传播效果已经减弱,与新媒体的传播方式、技术大大优于传统媒体有关,所以,传统媒体要善于“借力”,与新媒体47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平台进行整合,也就是说,充分挖掘新媒体平台的力量,借用新媒体的传播优势,用以提高公信力、造就影响力。建议传统媒体经营自己的网络贴吧、加大微信、微博的新闻推送,现阶段,虽然传统媒体都有利用新媒体平台,但经营尚不算成熟。本文建议,加强传统媒体自身内容与新媒体平台的联系,推送独家新闻、独家报道,上载视频、音频,加强与受众的新媒体联动,及时回复信息,与受众积极互动,以此来弥补传统媒体的双向性方面的不足。5.1.3.2培养“信源”公信力传统媒体因长时间的经营、积累,在资源方面有极大优势,传统媒体要充分利用这种资源优势,来培养信源公信力。新闻网站等新媒体本身不具备采访权,新华网等也是通过新华社来发布消息。也就是说,新闻网站的信息来源都是来自于传统媒体,因此,传统媒体相对新媒体来说,在采访方面有很大优势,所以,要培养公信力,传统媒体更需要在采访方面下工夫。传统媒体因其平台优势,经常能够采访到事件的核心人物、当事人,这种优势是微博、微信、网络贴吧等自媒体所不具备的。比如,在药家鑫案件中,只有传统媒体才有能力做到与药家鑫的家庭进行对话,和药家鑫来进行对话。但是,也因为种种原因,受众认为传统媒体的这类采访带有很大的虚假性。所以,传统媒体更加要进行多方面均衡采访,重新培养公信力。在药家鑫案件中,多方还原整个案件的过程,对药家鑫方面、张妙方面、张显方面做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进行均衡性的、全面性的报道。其次,避免信息的模糊性,在本文的原因分析中谈到,传统媒体因为对一些重要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常使受众产生猜测、产生怀疑,进而给谣言的产生培养了“土壤”。因此,传统媒体在报道中,要将调查证据摆出,避免信息模糊化。5.1.4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5.1.4.1加强媒体人职业道德素质培养新闻媒体具有其社会公益性,也就是说,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的机构,但是,媒体改制,走向事业化单位、企业化管理的道路,媒体也开始“自负盈亏”。也48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就是说,媒体基本已走向市场化,要靠自我经营来维持运行。在市场化运营中,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问题也就应运而生。比如为了维持“生存”出现了媒体机构收下“好处”而进行虚假报道,也出现了记者在收取了某利益方的金钱或者其他物质报酬后,进行的虚假报道行为,比如2013年的“陈永洲事件”同时,为了追逐新闻的时效性,有一些媒体从业人员对采访事实不加判断、求证就急于发布、报道,同样造成了虚假报道。如今,有传播学者提出了“媒介犬儒主义”该概念认为受众已经对大众传播媒介的信任度降低,信心也在减少,对于大众媒体所传播的信息,他们表示厌恶、反感。25。所以,在这种环境下,亟需加强媒体人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我国虽然有着对于新闻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道德规范,但条例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的限制,本文建议建立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新闻自律制度,从而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5.1.4.2加强媒体人法律素养我国也有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媒体审判”现象进行规制和管理,比如。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认为有罪。2005年,中宣部和司法部门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搞好法制新闻宣传的意见》规定: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但是这些规制却被现实中存在的“媒体审判”现象而打破。本文认为,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报道的时候,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比如,《经济日报》原总编艾丰说:记者搞案件报道,不仅仅要有法制报道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26。25《新闻法》为何至今悬而未立?——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新闻传播系主任展江,人民网26艾丰,舆论监督十题(上)【J】,中国记者,1999,(9),5649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因此,媒体从业人员有必要加强法律素养,并且提高法律知识,因为,对于重大案件的报道需要精确性、准确性,并且需要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只有精通法律,起码准确了解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记者在报道中才不会有失偏颇,也能够做出更加深刻的报道。因此,建议媒体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士,给予媒体从业人员以法律咨询等帮助,同时,建议媒体内部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5.1.5与司法机关建立长效沟通机制5.1.5.1与司法机关签订合理协议沟通是消除误会的最好方式,信息的及时公开是缓解媒体审判的最有力手段,司法和媒体不是对立的,当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带来重要影响和压力时,主动出击,积极联系媒体,发布真实消息是消除误解、澄清事实、缓解压力、引导舆论的最好选择。所以,媒体其实可以跟司法机关签订长期协议,以此来增加媒体的司法案件报道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在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传统媒体和司法机关可以按照以下原则来制定协议:1、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互通有无,媒体跑线记者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如果有司法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协助下进行报道。2、媒体不得在司法机关未开庭前做定性的报道或者导向性很强的报道,不能使用抵御性很强的词汇等。3、司法机关与媒体进行良好的互动交流,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一旦出现司法案件,司法机构不隐瞒,而是第一时间通知媒体,允许媒体进行公正的采访报道;4、司法机关和媒体互相“取长补短”,司法机关要加强新闻传播方面的学习,充分利用传播规律,能够更好的传播司法案件的事实,其次,媒体要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提高法律素质和素养,能够更加公正的、合理地来报道司法案件。5.1.5.2建立司法案件新闻稿件审查机制目前很多新闻媒体报道中存在法律素养不高,为了吸引眼球或者其他目的,早早的在报道中使用“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等定性词汇,对于案件的分析没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专业性,而司法案件是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案件,特50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别是一些刑事案件更是牵涉到人的自由、生命财产处置等问题。因此,如何让新闻媒体笔下的司法案件更专业更理性成为急需解决的课题。笔者认为在除了让进行司法案件报道的记者学习法律知识以外,更应该建立司法案件媒体报道的审查机制,严格规范此类报道的形式。可以采用第三方或者上级审查制度,即由独立的第三方如律师协会或者审判机关的上级机关来审查新闻报道的形式,尽可能的使用规范的语言、理性的思维、专业化的分析、高品质的报道。5.2政府方面:5.2.1宏观方面:从本文以上章节的分析,事实上“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与社会环境和社会矛盾的激化有关,因此,政府需要对社会矛盾进行有效缓解。事实上,随着改革开放走入深水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类社会矛盾。因此,如何缓解社会矛盾,成了政府比较关键的一个责任之一。改革开放,是我国政府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改革开放实施以来,我国的劳动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释放,人民的生活水平、物质水平各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如今,改革开放走入了“深水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都从此中受益,革开放的进一步进行,还继续还会给群众带来福祉,总而言之,改革开放的政策方针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根本立足点的,是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的、积极支持的,是完全正确的,而这是进行社会矛盾缓解的改革的重要前提。然而,依然存在着一些社会矛盾,包括干群矛盾、贫富矛盾、劳资矛盾、城乡矛盾等。而这些矛盾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改革开放、社会进步所获得的利益,并不能完全惠及到各方面的群体,而得到利益的群体又有着明显的阶层性。然而,虽然说是矛盾出现,但也仅仅是人民内部矛盾,完全是可以妥善解决的。51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对于改革开放中的问题,不能规避,有了问题,就要进行及时的调整27。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政府首先要从宏观入手,来解决问题。笔者认为,要缓解社会矛盾,宏观上来看,需要从收入分配、严惩腐败行为、有效创建群众情绪疏导机制,加大保障力度四个方面入手,因与本文主题不同,此节仅做概述。其次,要从各个方面入手,对官员腐败问题进行严惩,制定严格制度来遏制权力寻租,尤其是司法腐败,要加大力度大家腐败现象。政府职能部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第三,创建群众情绪疏导机制,确保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让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合理解答、解释。第四,加强各类保障力度,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比如将大病医保等覆盖面扩大,确保医疗、教育方面公平,让医疗教育资源得以均衡。在社会转型期间,要从源头上疏导舆论审判现象,必须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5.1.2微观方面:5.1.2.1完善相关法律“媒体审判”事实上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一种过分延伸,也就是说,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力时候的越界。但怎样才能够不越界?如果越界,造成的后果又任何追责?我国至今缺乏一部全面的法律来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定义、进行规范。因此,导致舆论监督在立法上尚处于空白之处。使舆论监督既缺乏应有的专业性的保护,也缺乏相应的约束。而在国外,对于新闻媒体的立法早已出炉,比如,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波兰和匈牙利就已经制定了《新闻法》其中,对于舆论监督的权利、界限、义务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加强立法,对新闻媒体的新闻采访、写作、编辑等各方面进行规范。这样才能使新闻工作有法可依。在法律条文中,要对舆论监督的界27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述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0152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限做严格区分,并且确立追责制度。对违规,或者超出界限所做的新闻舆论监督,要给予法律能够遵循的相应处罚。5.1.2.2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监管至今为止,我国对于网络这一“舆论阵地”还属于管理“空白”。在药家鑫案件中,对于药家鑫的情绪化的斥责之声,基本是发自于网络,比如论坛、微博、博客等,而我国虽然对于网络上的一些关键词进行了监测,但是还是不能抑制比较激烈的讨论和偏激的言论出现,不能制止网络暴力的出现。本文建议,政府要设立专门机构,对尚在审理的重大案件,有可能造成非常大舆论影响的案件,在判决之前,对该案件进行网络舆情监测,不允许在网络上对该事件进行激烈的讨论,禁止传播有关该案件的没有任何证据的谣言。总而言之,要加强对于网络的管理,杜绝网络虚假新闻、网络谣言,进而有效遏制网络集群行为。5.1.2.3加强舆情监测进一步加强对于网络的舆情监测,建议政府可设置专门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且对大案要案,有可能会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事件,严格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网络舆论出现不合适的舆论风向,及时反馈,并且做出相对应的处理。以药家鑫案件为例,如果舆情监控机构检测到,某一阶段,网民对于药家鑫的背景猜测已经出现了部分谣言,有部分网友提供虚假证明信息,来向其他网友证实药家鑫的背景。舆情监控机构一旦检测到这样的舆论倾向,立马上报上级部门,采取措施,比如,要比较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出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报道,及时向网民们反映事实真相,彻底杜绝谣言产生的土壤。5.1.2.4对传统媒体进行第三种规范我国大众媒体有权对政府相关部门行使舆论监督职能,但是媒体自身在行使监督职能的同时,却没有任何机构对媒体进行监管。也可以说,媒体出现“媒体审判”等新闻监督“越权”的现象,也与外环境中,缺乏相应的组织结构对媒体进行有效监督的原因有关。建议可以建立一个组织,对传统媒体进行规范和监督。首先,可以成立一个以受众为主体的民间组织,该组织对媒体行使监督权力,防止新闻寻租现象,防止新闻从业人员使用语言暴力,或者不正当的舆论监督,53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而使他人遭到权利的侵犯,此外,还可以对新闻媒体的报道规范化进行有力监督,给予因新闻报道而遭受利益侵犯的个人给予申诉渠道。其次,可以成立一个行业内组织,比如新闻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新闻业内人士以及部分公众组成,对新闻行业的行为进行行业内自律,和行业内监督,并且其一定的仲裁作用。比如,如果某个新闻报道对某人造成了伤害,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等,委员会成员可将双方召集,进行沟通,仲裁处理。5.3司法层面5.3.1与公众积极沟通,缓解司法“信任危机”司法机关在保证司法独立、公正,依法审判的前提之下,与公众积极建立联系,加强舆情监测,缓解受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比如,在“药家鑫案”等非常吸引受众关注的案件从案发开始,到最终判决,要加强舆情监测。随时监控网络及社会上对于该案件任何一个阶段的舆论。一旦出现公众对于审判结果的质疑,法院及时采取手段来进行舆论引导:可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通过新闻媒体来进行发布,用以“辟谣”,也可以通过法院的信息平台,及时向受众进行反馈,公布判决依据。如在药家鑫一审判决结束后,网络上出现,一审只是“权宜之计”,二审将会改判死缓的语调之时,法院及时公开判决内容,并且解释判决依据,对网络谣言予以澄清。此外,加快司法改革的进度,确保司法公正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实现,包括司法机构、司法队伍、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都要形成全面的司法改革合力,确保司法公正和独立。5.3.2加强依法审判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已经逐渐进入法治社会,“以法治国”、“立法为公”的理念得到强化,在司法层面也是如此,只有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才能实现审判的公正性,才能赢得民众的支持,得到大家的认可,民众才会根据法律规范,合理安排自身的各项事务,并对自身的各项活动作出可预见性54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的结果,才能避免“媒体审判”。首先,要完善各项法律制度,针对新时期发生的新事物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对过去的旧法案进行整理并根据新形势不断完善,确保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强审判依据的法律审查,确保所使用的法律依据清楚明确,不存在模糊,打擦边球的情况。最后,要严惩不依法审判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要严查到底、追究到人,严格定罪。5.3.3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增加司法审判透明度司法公开,或者叫公开审判制度,是让司法公正在人们的眼皮底下接受检验,以大众可见的方式实现,在不违反当事人隐私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的情况下,都要公开司法审判,以监督司法审判活动,切实防范“暗箱操作”等腐败不公正行为,约束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权利。正是因为我国司法审判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媒体在缺乏详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报道,而民众对不真实的信息依据对司法不信任的思维进行二次加工,越来越违背事实的本源。司法公开本是人们法院等机构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司法实体和程序合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民众对信息知情权的基本要求,而当前我国还做得很欠缺。鉴于此,我国应完善公开审判制度,让司法在阳光下审判,具体做法是:1、对要审理的案件除法律要求保密或不公开的,通过现代服务平台网络、QQ、微信、微博等予以公告。2、对新闻媒体要保持积极的联系,一旦出现比较重大的案件,及时和新闻媒体进行对接,安排采访报道;3、对案件的进展,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对案件进行公开,避免群众的猜测,从而杜绝谣言的产生;4、对于民众的咨询要予以公开,当有群众对重大案件的判决、审理等表示疑问的时候,司法机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所援引的法律依据,还有法律事实等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5、司法机构可以建立一个平台,用以对外进行信息宣传,相当于安排一个新闻发言人,及时地进行55 广西大学硕士论文论新媒体环境下“媒体审判”行为的疏导审判信息的公开,同时进行舆论监测,一旦发现有不利于案件审理、司法审判的信息出现,立马进行及时制止。5.3.4借鉴西方审判经验众所周知,以美国为首的大多数西方国家,虽然在法律体系上与我国不一致,英美为判例法系,我国一直使用的是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日耳曼法系,但英美为首的西方国家采用的严格审核陪审团成员、异地审判、变更陪审员、推迟审判等方式,都值得我们借鉴。在我国,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采用西方的一些审判经验,比如对一些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采用异地审理制度,转移到隔壁省市或地区进行审理;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如在司法案件中,有与当事人相关联的司法审判人员,或是司法案件工作的参与人员,则完全隔绝其参与到案件中来;对一些已经在社会上存在广泛影响,媒体已经进行了大量导向性的报道的案件,可以采用延期、推迟审判的制度等。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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