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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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我省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免试条件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0年度)》(见附件),并向报名所在地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省部级以上人事部门职称批准文件、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省考办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三、报名程序及要求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网上确认)两个步骤,逾期不予办理。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可在网上报名的同时,同步进行网上确认。(一)网上预报名报考人员应于2010年3月26日—4月8日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业阶段考试网上报名专栏(或)实施网上预报名,选择考区,并真实地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近期(上年或本年)免冠照片。报名成功后,获取网报编号并打印网络报名表。如有考生确实符合报考条件,但未能通过计算机审核致使网上预报名不能成功的,可向所在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咨询。(二)现场确认(网上确认)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应于5月24日-6月8日(不含公休日)到报考地的地方考办办理报名资格确认手续。办理报名现场确认手续时,报考人员需持有本人签名的网络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并缴纳考试报名费。1、市州县的考生到各市、州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报名公告指定地点现场确认。2、长沙市及省属和中央在长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考区)的考生 到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政务大楼2楼现场确认。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阶段,可直接通过报名系统在网上支付报名费,支付成功后即为报名确认,无须再进行现场确认。(三)报名要求报考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四、考试科目和范围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五、考试方式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六、考试时间安排2010年9月11日上午08:30—11:00审计下午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下午17:30—19:30经济法2010年9月12日上午08:30—11:30会计下午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下午17:30—19:30税法七、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报考人员根据所在地的地方考办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下载打印准考证。 八、考试报名费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每科交纳报考费90元。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规汇编》以及近3年考试试题汇编,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的同时可在网上自愿订购,所订购的辅导教材将免收配送费直接寄至考生。(二)如果报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88250022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会计科目:;审计科目:;财务成本管理科目:;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经济法科目:;税法科目:。财政部考办自2010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应考人员。(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十一、报考人员其他注意事项(一)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7号)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二)报考人员领取或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或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201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湘潭市考试报名公告根据上级考办的有关规定,现将湘潭市有关报名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条件见。二、报名程序: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3月26日至4月8日现场确认时间:2010年5月24日至6月8日要求考生先在网上报名。非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阶段,可直接通过报名系统在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即为报名确认,无须再进行现场确认。首次报名的报考人员请于5月24日至6月8日(不含公休日)到湘潭市大湖北路98号湘潭市财政局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需交验网上报名表、二代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三、考试时间:2010年9月11日至9月12日四、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每科交纳报考费90元。五、考生如需订书可在5月24日前向湘潭市注会考办预订。湘潭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问题解答第一期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出版后,我们收到了考生对教材提出的问题。目前,我们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类整理,具体分科解答如下。《会计》1.教材差错更正(1)教材第35页,正数第六行的“短期投资”改为“投资”,“现金”改为“资金”。本段最后一句改为“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根据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科目”。(2)教材第42页例3-1:改为甲公司支付1060000从二级市场购入公司发行股票,而不是1000000元。(3)教材第48页至第51页[例3-5]答案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全部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共四处。(4)教材第49表3-2下方“*1138=-3”,3是-3次方,应为右上角。(5)教材第115页第6行:55250000X0.0221应改为:55250000X10%。(6)P118,倒数第二行上面,增加:6.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7)教材第121页倒数第三行:删除“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和”。(8)教材第131页正数第三段的倒数第二行,5万元改为6万元。同页,表7-1第4列“利息”改为“利率”。(9)教材第133页正数第4行的会计分录应改为:借:无形资产——商标权5020000贷:实收资本(或股本)5000000银行存款20000(10)教材第145页,正数第8行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改为:贷记“累计摊销”科目。7-9第三行100万元改为10元。(11)教材第161页正数第10行,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后面添加标点符号“。”。例16上面一段的倒数第1、2行中“;”改为“,”。(12)教材第162页正数第14行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土地所有权”改为“投资性房地产——土地所有权”。同页,第(3)笔会计分录中,出售时其他业务成本应为19425000元,摊销应为10575000元。(13)教材第175页,最后一笔分录,借方应增加:“营业外支出2200000”。(14)教材第239页倒数第3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5)教材第255页正数第8行,(P/A,r,10)改为:(P/A,r,5);(16)教材第259页第5行:(100+5)应为(10+5)(17)教材第264页第14行:“库存商品”应为“发出商品”(18)教材第274页:第一笔会计分录的数字是否应为1100000,第二笔会计分录的数字是否应为900000。(19)教材第299页:(11)=(100000-200000)+(100000-100000)……这个(100000-100000)改为(953800-953800)。(20)教材第347页第六段:删除“重组债券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二、《审计》1.问:根据教材第30页中“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如果注册会计师拥有被审计单位的少量股票,没有达到直接控制,也并没有达到重大的间接控制,是否需要回避?答:注册会计师不应拥有被审计单位的股票,无论数量如何。2.问:教材第108页中提到的财务报表审计的循环法下提到的“账户法”与教材第285页第五段提到的“分项审计方法”有什么区别?答:指的是一回事,只是表述方式不同。3.问:教材第275页计算初始样本量的公式中的(Za+Zr)是否相当于估计的总体标准离差?答:实质性程序中,初始样本规模受下列因素的影响:可接受的抽样风险、总体可容忍错报、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标准离差(代表总体变异性)、总体规模。教材第275页计算初始样本量的公式中SD*^是估计的总体标准离差,(Za+Zr)是在既定的置信水平下,可接受的误受风险和误拒风险对样本规模的影响(称置信系数)。4.问:教材中提到的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是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还是直接报告业务?答: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教材第52页指出,这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预期使用者可以直接获取鉴证对象信息(责任方认定),而不一定要通过阅读鉴证报告。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可能不存在责任方认定,即便存在,该认定也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有关的鉴证对象信息。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管理层首先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可见责任方认定是存在的。如果该认定能够为使用者获取,则应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否则应为直接报告业务。三、《财务成本管理》1.教材差错更正(1)教材第218页表下第5行“期末余值变现纳税”应为“变现余值损失抵税”,倒数第6行“(A/P,10%,5)”应为“(P/A,10%,5)”。(2)教材第219页第7行“-折旧抵税”应为“+折旧抵税”。 (3)教材第277页第4行“营业流动资产增加”应为“经营营运资本增加”。(4)教材第281页第1行“净投资回报率”应为“净资本回报率”。1.5)教材第299页第17行“每股销售收入83.19美元,每股净利润3.91美元”应为“每股销售收入83.06美元,每股净利润3.82美元”。(6)教材第308页倒数第11行“看跌期权的出售者”应为“看涨期权的出售者”。(7)教材第330页倒数第4行“NORMSDIST应为“LN'。2.教材相关问题(1)问:教材第340页表11-19中“未修正项目价值”与“修正项目价值数字”是如何得出的?答:“未修正项目价值”与“修正项目价值”的计算方法,书上以第4年为例做了说明,在此以第3年为例进一步解释。第3年的“未修正项目价值”:第1节点:[0.483373X(1076+1271)+0.516627X(484+679)]/(1+5%=1652.90第2节点:[0.483373X(484+679)+0.516627X(190+385)]/(1+5%)=818.52第3节点:[0.483373X(190+385)+0.516627X(44+239)]/(1+5%)=404.18第4节点:[0.483373X(44+239)+0.516627X(-28+167)]/(1+5%)=198.43第3年的“修正项目价值”:第1和第2节点:由于第4年的第1-3节点无变化,所以不必修正。第3节点:第4年的第5节点239.25万元低于清算价值300万元,用300万元取代项目价值,所以:[0.483373X(190+385)+0.516627X(44+300)]/(1+5%)=434.08第4节点:[0.483373X(300+300)+0.516627X(300+300)]/(1+5%)=285.71该数字低于第3年的清算价值(400万元),用清算价值作为项目修正价值。(2)问:如果承认资本市场是不完善的,筹资结构就会改变企业的平均资本成本,那么即使满足两个条件为新项目筹资,也不能使用当前的平均资本成本作为折现率吗?教材163页说,“如果假设市场是完善的,资本结构不改变企业的平均资本成本,则平均资本成本反映了当前资产的平均风险”,这句话如何理解?答:如果新项目的风险与企业当前资产的平均风险相同,并且继续采用相同的资本结构为新项目筹资,则可以使用当前的资本成本作为新项目的折现率。如果资本市场是完善的,则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只要新项目的风险与现有资产平均风险相同,就可以使用当前资本成本作为新项目的折现率。不过,完善的资本市场只是一种理论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完善的市场有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市场是无摩擦的,即不存在任何交易费用或者税收,全部资产均可以进行无限分割并均可交易,并且不存在任何限制规定;产品市场和证券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即产品市场的所有生产者均以最低平均成本提供商品或者劳务,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均是价格接受者;市场信息处于有效状态,即信息是没有成本的,并且信息可以同时被所有的个体获得;所有个体均是理性的,即他们都是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投资者。满足上述条件下,产品市场和证券市场都同时处于资源配置完 全有效和运行完全有效状态。配置完全有效,是指稀缺资源可以得到最佳配置;运行完全有效是指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增加成本较低的债务筹资,会使权益成本随风险增加而增加,两者正好相抵,资本结构变化不会改变平均资本成本。这就是说,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中,杠杆企业和无杠杆企业的价值相等,平均资本成本不反映财务风险,它只是反映当前资产的平均风险。(3)问: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的现金净流量有什么区别?答: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实体现金流量法以企业实体的投资人作为计量现金流动的边界。这里的企业实体投资人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凡是项目引起的企业实体投资人经济利益变动的事项,都视为项目现金流量;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投资人内部的现金流动,不作为项目的现金流量。股权现金流量法以股东作为现金流动的边界,凡是引起股东经济利益增减变化的事项,都视为项目的现金流量,包括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现金流动。具体说来两者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实体现金流量法下,利息是股东利益减少,债权人利益增加,对于实体投资人总体来说现金流量无变化;而在股权现金流量法下,利息是股东的经济利益流出,应作为项目的现金流出。(2)在实体现金流量法下,“所得税”指的是“EBITXT”;而计算股权现金流量时,“所得税”指的是“(EBIT-I)XT”。(3)在企业实体现金流量法下,“净利”指的是“EBIT(1-T)”即息前税后净利;而在股权现金流量法下,“净利”指的是“(EBIT-I)(1-T)”即息税后净利。(4)正常情况下,企业实体现金流量-股权现金流量=利息(1-T)。(4)问:教材第159页的表5-12中,旧设备变现损失减税(10000-33000)X0.4=(9200),为什么在考察旧设备时作为现金流出处理而不象折旧抵税那样处理?能不能详细解释一下这张图表的每一项的具体含义?答:表5-12分成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列示继续使用旧设备方案得现金流出及其现值,下半部分列示购买新设备的现金流出及其现值。下面对继续使用旧设备方案的各项目进行解释。第一项:旧设备变现价值10000元。一个项目使用原有资源时,相关的现金流量是它们的变现价值,即该资源的机会成本。如果旧设备变现预计可以取得10000元的现金流入,因此相关的现金流出是10000元。第二项:旧设备变现损失减税9200元。这一项与前一项有关。如果旧设备出售,发生的损失可以抵减所得税9200元。继续使用旧设备意味着不变现,也就不能享受变现损失所抵减的所得税,相当于丧失了这一好处,因此应当作为现金流出项目。第三项:每年付现操作成本作为现金流出。第四项:折旧抵税。因为折旧可以减少应税所得,意味着可以少交所得税,相对减少现金的流出,减少的现金流出就增加了现金流入。第五项:两年后大修理成本属于两年后的付现成本,是预计的现金流出。第六项:残值变现收入是预计的现金流入。第七项:残值变现净收入纳税,属于将来的预计现金流出。 四、《经济法》1.教材差错更正(1)教材第72页“(五)其他实施妨害企业管理秩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中1、3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应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具体更正如下:1.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行为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且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教材第179页正数第19至20行“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应为“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3)教材第213页倒数第4行“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公开发行股票”应为“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4)教材第226页“(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应为“(二)基金管理人”。(5)教材第362页正数第3行“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应为“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6)《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三部法规已经被废止,请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30号,2006年5月6日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33号,2006年6月7日发布)为准。2.教材相关问题(1)问:教材第18页关于诉讼时效的第二段: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消灭实体权利。但后面的那个规定又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作何理解?(也有人认为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仍然有请求权,也就是仍然可以起诉)。答:我国的《民法通则》采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胜诉权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消灭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此时,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接 受。如果义务人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问:教材第32页讲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这里的两个以上包不包括两人?书中其它地方有“以上”、“以下”的,怎么理解?答:这里的两个以上包括两人。“以上”、“以下”及“以内”都是法律规定的数字范围。称“以上”、“以下”及“以内”者均连本数在内。(3)问:教材第99页第二段最后一句:“在这些国家,公司分为商事公司和非营利公司,并不一定都属于企业。”请问商事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答:商事公司是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4)问:教材第191页有关共益债务。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请问,什么叫无因管理?例如什么样的情况?答: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例如:甲外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家中财产,因发生洪水,邻居乙为避免甲的财产损失,将甲家中财产转移安全地带并予以保管,乙因转移和管理甲的财产而付出的劳务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甲承担,由此,甲与乙因无因管理而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在法律上,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受益人。(5)问:教材第379页,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的(4)“月均透支余额”与“月均总透支余额”的区别是什么?答:透支余额是指当月尚未清偿的透支余额。“月均透支余额”是指《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日(1999年3月1日)起新发生的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月均总透支余额是指不管何时发生的、不论多长时间的全部月均尚未清偿的透支余额。(6)问:教材第397页,第一段第六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而第392页倒数第5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我认为两种说法相矛盾。答:第397页第一段讲述的意思是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这与第392页倒数第5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并不矛盾。(7)问:教材第404页,(1)中第一段我理解为“先撤消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再撤消其它银行存款账户,而第二段规定“先撤消一般、专用、临时银行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银行存款账户的撤消”。这两种说法是否有矛盾?答:该页第一段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公布)第五十条的规定而编写,第二段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1月19日发布)第三十三条而编写。由于这两个规章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应当以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8)问:考试大纲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2001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306号),但是该《实施细则》2002年又作过修订,请问以何为标准?答:考试大纲涉及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发布日期,修订之后应当以修订为准。教材中涉及的内容是以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准。(9)问:考试大纲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12月8日发布的,在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否需要参考?答:考试大纲所涉及的参考法规均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五、《税法》1.问:税法教材中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门指不计增值税的项目吗?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如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从营业税角度而言,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非应税项目。2.问:教材第229页倒数第7行“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不一样,请问我们在备考时以哪个规定为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2007年2月1日,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对客货两用汽车征收车船税的规定是新规定;而教材的定稿是在发布时间之前,教材中对客货两用汽车征收车船税的规定是旧规定,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原则上以教材为准。3.问:教材272页,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后面又讲到四种情况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全额扣除的数额是否受到3%的限制?是否可以超过3%?答: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对于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4.问: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计入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答: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应该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以应作为计算招待费、 广告费限额的基数。同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也有明确的规定。5.问:啤酒、黄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还计算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吗?答:啤酒、黄酒为从量计征消费税,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与啤酒、黄酒计征消费税没有关系,所以其逾期包装物押金只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计算缴纳消费税。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12个月)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关于啤酒、黄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是否计算缴纳所得税的问题,请参考教材第262页倒数第五行至263页第五行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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