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优先受偿权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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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相关问题研究学院名称土建学院专业班级法学二专09学生姓名张戈学号200901020431指导教师崔华洁填表时间:2013年5月27日...填表说明1.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2.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前期完成,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相关系主任审查后生效。3.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格式,用A4纸打印。4.参考文献不少于8篇,其中应有适当的外文资料(一般不少于2篇)。5.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资料,与毕业设计(论文)一同存

2、档。...设计(论文)题目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相关研究设计(论文)类型(划“√”)工程实际科研项目实验室建设理论研究其它√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等。就这些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包括以下原则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条件、发包人对工

3、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其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承包方垫资之后,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尤其严重,成为引发其他各种经济问题的导火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确

4、立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为我国立法之突破,倍受业界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处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然司法理论界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的认识不一,司法实践中做法不同,仍有亟待明确的问题,由此,引发了笔者的思考。...一、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1.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认定1.1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抵押权说1.2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优先权说1.3优先受偿权的不动产留置权说2.承包

5、人优先受偿权在行使阶段遇到的问题2.1优先受偿权主体和标的物的认证2.2优先受偿权的成立和登记2.3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发生竞合时的处理原则3.实现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措施3.1承包人有权放弃优先受偿权3.2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对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权利的性质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法定抵押权说;二是法定优先权说;三是不动产留置权说。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中的担保物权体系并不包括优先权,且在“抵押权”一章中并未明确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之区分。但该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的最后一条第338条规定:“本章

6、关于抵押权的规定,适用于其它法律所规定的抵押权。但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抵押权不同于本章规定的,从其规定。”换句话说,如果立法机关最终认定《合同法》第286条是法定抵押权,而该法定抵押权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仍然按照《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进行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一该议稿的说明认为“所谓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抵押权,例如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实际上是将《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法》第19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认定为特别法上的抵押权。按照梁教授的理解,《合同法》第286条优先受偿权也就是属于特别法上的抵押权。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物权

7、法草案建议稿》设有优先权制度,并将《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性质设定为建筑物承包人的优先权第543条,属于特定不动产优先权。其立法理由是承包人的价款债权是因不动产的建设直接发生的,所以应允许其优先从该不动产的价值中受偿。有意思的是,王利明教授在2000年第5期《法学》发表的《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文中,却很明确将《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解释为法定抵押权。从这个角度看,法定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区别仅仅在于担保物权体系的设置,而两者真的没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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