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文书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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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件移送审批表(和)食药案移审(2007)1号案由:涉嫌违法使用美沙酮口服液案案件来源:群众举报当事人:XX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地址: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受移送机关:和谐市公安局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2007年XX月XX日,接群众举报,XX医院对外向非住院戒毒病人销售美沙酮口服液。经查实,该院自2003年XX月至2007年XX月XX日(检查之日)共使用美沙酮口服液7000支,其中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阿片类成瘾者戒毒临床使用指导原则》向非住院戒毒病人销售美沙酮口服液6000支。该6000支美沙酮口服液的购进价为13.00元/支,销售价为65.00元/支,销售入3900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戒毒药品美沙酮口服液系国家严格管理的麻醉药品,使用不当易致严重的依赖性。XX医院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阿片成瘾者戒毒临床使用指导原则》向非住院戒毒病人销售美沙酮口服液,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2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第8条第1款的规定,特申请将该案移送XX市公安局处理。移送证据及相关物品有:1、现场检查记录;2、(下略)(以上证据详见案件移送物品清单X页)经办人:XXX、XXX2007年X月X日审批意见:同意将本案移送和谐市公安局处理。主管领导:XXX2007年X月X日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件移送书(和)食药案移送(2007)1号________和谐市公安局_____:和谐市XX医院涉嫌违法使用美沙酮口服液一案,经初步调查,已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移送你单位处理。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附件:案情简介及有关材料X件。(见案件移送物品清单共X页)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2007年X月X日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移送单位,第三联备查。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举报登记表(和)食药举登(2007)1号举报人:匿名性别:男单位:不详举报形式:电话时间:2007年4月3日9时30分电话:XXXXXXXX举报内容:2007年4月3日上午9时30分,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男子来电话反映:位于和谐市胜利区五一路中段的XX卫生所在诊疗室内将好多种中草药粉碎混合后装入胶囊,将胶囊高价卖给患者。记录人:XXX2007年4月3日处理意见:由XXX、XXX两位同志速到现场调查核实。可以采取暗访形式。负责人:XXX2007年4月4日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立案申请表(和)食药立申[2007]1号案由:销售劣药扑尔敏片当事人: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地址: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案件来源:抽查检验发现案情摘要: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销售的标示XX省XX市XX制药厂生产、批号为XXXXXX、规格10mg的扑尔敏片,经和谐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号XXXXXX),“重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按劣药论处。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经办人:XXX、XXX2007年X月X日审批意见:_同意立案调查_,本案自2007年X月X日起立案,由XXX、XXX、XXX承办。主管领导:XXX2007年X月X日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第1页共2页━━━━━━━━━━━━━━━━━━━━━━━━━━━━━━━━案由: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涉嫌销售劣药扑尔敏片案调查地点:胜利区XX街XX号被调查人赵XX性别:女职务经理被调查人工作单位:胜利区XX药店_被调查人联系方式:XXXXXX被调查人地址: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调查人陈XX、王XX记录人张XX监督检查类别:药品经营检查调查时间:2007年X月X日X时X分至X时X分━━━━━━━━━━━━━━━━━━━━━━━━━━━━━━━━我们是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陈XX、王XX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行政执法证》XXXXXXXXXX、XXXXXXXXXX。我们依法向你调查你药店涉嫌销售劣药扑尔敏片有关问题,请予配合。调查记录:问:陈XX、王XX答:赵XX问:你单位销售的标示XX省XX市XX制药厂生产、批号为XXXXXX、规格10mg的扑尔敏片,经和谐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重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属于按劣药处理范围。答:是吗?我不知道的。问:我们现在正式告知你,并就该批药品的有关情况向你询问调查,请予配合。答:可以。问:你有接受调查和如实回答问题的法律义务,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或作伪证将负法律责任,知道吗?答:知道。问:你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你对我们执法人员有要求回避的吗?答:没有。问:请问你的姓名、年龄、住址及身份证号码。答:我叫赵XX,今年XX岁,住址是胜利区XX街XX号XX单元XX号,身份证号码是XXXXXXXXXXXXX。注:被调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调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被调查人签字:赵XX2007年X月X日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副页第2页共2页问:请问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工作年限答:我在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工作,是该药店的负责人,三年半。问:请问你店销售该批扑尔敏片是从哪购进的?什么时间?答:是2007年X月X日由我直接到XXX医药公司采购的。问:XX医药公司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答:有,我们当时索要了供货方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问:现在能否提供给我们?答:可以,请你们查看。(当场查看,未发现问题。经被调查人确认后,当场提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复制品并加盖该单位公章。问:购进该批扑尔敏片有无票据?如有,请现场提供。答:有。是XXX医药公司出库单,日期:2007-XX-XX,数量:50瓶,批发价:0.40元,生产批号:XXXXXX,生产单位:XX省XX市XX制药厂。问:该批扑尔敏片有无购进验收记录?如有,有提供。答:有。购进验收记录。只是质量负责人今天没有来,去不出来。问:你店先后共进了多少次该批药品?进价是多少?答:只进了一次,共50瓶,进价是0.40元/瓶。问:售出了多少?售价是多少?还剩多少?答:销售了35瓶,售价是0.45元/瓶。你们抽检拿去了5瓶,还剩10瓶。问:关于你店涉嫌销售劣药扑尔敏片一案,是否还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答:没有。不管药监部门是否处罚我店,我都要找供货单位索赔。以上内容与我所说一致,情况属实。赵XX2007年X月X日调查人:陈XX、王XX记录人:张XX2007年X月X日注:该文书为相关执法文书的续页。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第1页共1页被检查单位(人):胜利区XX药店检查现场:和谐市胜利区XX路XX号该店营业场所和仓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陈XX___联系电话:XXXXXXX检查人:张XX李XX记录人赵XX监督检查类别: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时间:2007年10月15日10时30分至11时30分我们是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张XX、、李XX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行政执法证》XXXXXXXXXX、XXXXXXXXXX。我们依法就你药店涉嫌销售劣药扑尔敏片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现场检查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张XX、李XX在对XX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药店柜台中陈列有标示XX省XX市XX制药厂生产、批号为XXXXXX、规格为10mg的扑尔敏片10瓶。2、该药店当场提供了XX医药公司编号为NO013955,并加盖“XX医药公司”印章的扑尔敏片的销售清单一份,清单上标示的购进量为50盒,购进单价0.40元,该清单经药店负责人赵XX签字确认并加盖药店公章后现场提取。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主管领导口头批准后,对该药店剩余的10瓶扑尔敏片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加贴封条。现场送达了《扣押物品通知书》和《扣押物品清单》,该单位负责人已当场签收。以上内容我看过,情况属实。被检查人(签名):赵XX2007年10月15日检查人(签名):陈XX、王XX2007年10月15日记录人(签名):赵XX2007年10月15日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和)食药登保审[2007]1号━━━━━━━━━━━━━━━━━━━━━━━━━━━━━━━━案由:涉嫌使用劣药吉祥安神丸、祛白消斑清血丸案当事人:XX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地址: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种类:药品吉祥安神丸X盒、祛白消斑清血丸X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拟对该单位(人)有关物品予以登记保存。保存地点: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XX医院库房保存条件:干燥、避光、常温承办人:陈XX、王XX2007年X月X日审批意见:同意对上述药品先行登记保存于现场。主管领导:杨XX2007年X月X日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和)食药登保通[2007]1号━━━━━━━━━━━━━━━━━━━━━━━━━━━━━━━━XX医院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登记保存。未经本局批准,不得使用、销毁或者转移。保存地点: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XX医院门诊药房保存条件:干燥、避光、常温附件: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2007年X月X日本通知书已于2007年X月X日X时X分收到。接收人签字:赵XX645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和)食药查扣审[2007]1号案由:_涉嫌销售劣药扑尔敏片案当事人: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XX地址: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该单位(人)违法销售的劣药扑尔敏片拟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异地保存于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仓库。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常温保存承办人:___XXX_______、XXX2007年X月X日审批意见:同意对此批药品予以扣押。主管领导:杨XX2007年X月X日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食药查扣通[2007]1号━━━━━━━━━━━━━━━━━━━━━━━━━━━━━━━━案由:__________涉嫌销售劣药扑尔敏片案当事人: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XX地址: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单位(人)违法销售的劣药扑尔敏片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决定予以查封(扣押)。在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销毁或者转移。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查封、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异地保存于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和谐市药监局仓库。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常温保存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2007年X月X日本通知书于2007年X月X日X时X分收到。接收人签字:赵XX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扣押)物品清单第1页共1页当事人: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地址: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品名生产厂家规格批号数量单价包装备注扑尔敏片XXXXXXXXX100.4XX异地上述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赵XX执法人员签字:陈XX、王XX2007年X月X日2007年X月X日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此清单用于先行登记保存、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解除查封扣押、没收物品时使用,在()中注明具体使用项目。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理通知书(和)食药行处通[2007]1号━━━━━━━━━━━━━━━━━━━━━━━━━━━━━━━━___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______:经初步调查(或检验),你(单位)销售劣药扑尔敏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调查。《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食药查扣通[2007]1号}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依法顺延。特此通知。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2007年X月X日本通知书已于2007年X月X日X时X分收到。接收人签字:赵XX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和)食药解保通[2007]1号__XX医院_:我局于2007年X月X日,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和)食药登保通[2007]1号}中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所列物品予以登记保存,现予以全部解除登记保存。附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2007年X月X日本通知书于2007年X月X日X时X分收到。接收人签字:赵XX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件合议记录第1页共2页案由: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当事人:XX超市合议时间:2007年X月X日上午主持人:李XX地点:和谐市食药监局会议室合议人员:李XX、王XX、吴XX、陈XX、张XX记录人:刘XX承办人员汇报案情(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违法事实:XX超市于2007年X月X日至2007年X月X日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销售药品,销售所得5000元人民币,现场检查发现“利菌沙”、“治菌霉素片”等药品共计115个品种,标值6000元。相关证据:(1)举报人书面材料及购药发票;(2)对该超市法人代表陈XX的调查笔录;(3)食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拍摄药品实物照片及录像;(5)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及物品清单;(6)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6)销售小票78张。法律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应给予处罚。办案程序:规范、合法。讨论记录:(见副页)(略)合议意见:1、没收现存所有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3、处以已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罚款,计24000元。主持人签字:李XX合议人员签字:李XX、王XX、吴XX、陈XX、张X记录人签字:刘XX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撤案申请表(和)食药撤申[2007]1号━━━━━━━━━━━━━━━━━━━━━━━━━━━━━━━━案由:涉嫌销售假药天麻丸案当事人:XX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地址:XX区XX街XX号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案件来源:群众举报立案时间:2007年X月X日案情调查摘要:XXXX年X月X日,接群众举报,XX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天麻丸”有质量问题,怀疑为假药。我局稽查队于XXXX年X月X日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确有经营药品“天麻丸”的事实,现库存30箱,我们依法对该批药品进行抽样并送和谐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标明该批药品符合规定标准。撤案理由:排除药品质量嫌疑。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提出撤案申请。承办人:陈XX、王XX2007年X月X日审核意见:审批意见:符合撤案条件,同意撤案。同意。机构负责人:XX主管领导:XX2007年X月X日2007年X月X日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食药罚先告[2007]1号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你(单位)销售劣药扑尔敏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进行1、没收药品扑尔敏片10瓶;2、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3、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计67.5元。罚、没款共计83.25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单位)可在2007年X月X日之前到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处)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特此告知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2007年X月X日本告知书已于2007年X月X日X时X分收到。接收人签字:XX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陈述申辩笔录第1页共2页案由:涉嫌销售假药罗红霉素案当事人:XX药店陈述、申辩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X陈述和申辩时间:2007年5月18日9时30分至10时30分陈述和申辩地点: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承办人:XXX、XXX记录人:XXX陈述和申辩内容:我药店对(和)食药罚先告[2007]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药监部门的处罚。但认为对我药店处以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过重。理由如下:1、我药店销售的罗红霉素是从XX药业批发公司购进,渠道正规、合法,完全不知道该批药品属于假药,我们也是受害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药店因该符合可以免除罚款的条件。(下略)以上情况属实。陈述申辩人签字:XXX承办人签字:XXX、XXX记录人签字:XXX__2007____年X月X日__2007____年X月X日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审批表案由:销售劣药扑尔敏案当事人: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于2007年X月X日以每瓶0.40元的价格从XX医药公司购进扑尔敏片50瓶,经和谐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批扑尔敏重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应按劣药论处。2007年X月至检查之日以0.45元/瓶的价格售出35瓶,现剩10瓶,销售所得15.75元。该批劣药按药店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为22.5元。该单位(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经合议,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扑尔敏片10瓶;2、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3、并处该批劣药扑尔敏片货值金额3倍罚款计67.5元。罚、没款共计83.25元。案件承办人:陈XX、王XX2007年X月X日审核意见:审批意见:同意同意机构负责人:XX主管领导:XXX2007年X月X日2007年X月X日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第1页共2页案由: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当事人:XX超市讨论时间:2007年X月X日地点:XX药监局小会议室主持人:张XX汇报人:刘XX记录人:赵XX参加人:张XX、王XX、李XX、赵XX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违法事实:XX超市于2007年X月X日至2007年X月X日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销售药品,销售所得45000元人民币,现场检查发现“利菌沙”、“治菌霉素片”等药品共计515个品种,标值60000元。相关证据:(1)举报人书面材料及购药发票;(2)对该超市法人代表陈XX的调查笔录;(3)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拍摄药品实物照片及录像;(5)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6)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7)药品采购单据28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处罚意见: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及违法所得45000元;2、处以违法销售药品的货值金额2倍罚款210000元。办案程序:规范、合法。讨论记录:(副页略)讨论决定:参加讨论5人,全部同意上述认定事实及处罚意见。主持人签字:张XX参加人员签字:张XX、王XX、李XX、赵XX记录人签字:赵XX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食药行罚[2007]1号被处罚单位(人)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地址(住址)胜利区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性别X年龄:XX职务XX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你店于2007年X月X日以每瓶0.40元的价格从XX医药公司购进重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的扑尔敏片50瓶,现已售出35瓶,获违法所得15.75元,库存10瓶。另,你单位曾于半年前因销售劣药被我局处罚。有关证据:《检验报告书》1份、药品购进票据1张、销售票据4张、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药品实物10瓶,前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处罚决定:1、没收劣药扑尔敏片50瓶;2、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3、并处该批劣药扑尔敏片货值金额5倍罚款计112.5元。罚没款共计128.25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和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胜利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2007年X月X日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没收物品凭证(和)食药没物[2007]1号案由:销售劣药扑尔敏片案当事人:____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__地址: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执行机关: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食药行罚[2007]1号的决定,对你(单位)的涉案物品执行没收。附件:没收物品清单1份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2007年X月X日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食药责改通[2007]1号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经查,你(单位)在2007年X月X日至2007年X月X日期间,销售劣药扑尔敏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07年X月X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立即停止违法销售劣药扑尔敏片的行为。和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2007年X月X日本通知书已于2007年X月X日X时X分收到。接收人签字:XXX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挡,第二联交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645 听证告知书(和)食药听告[2007]1号XXX人民医院:你(单位)擅自市场本单位制剂“消石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没收违法所得50000.00元,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7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告之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但可以在XXXX年X月X日之前进行陈述申辩。 机关地址:和谐市胜利区XX街XX号邮政编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联系人:XXX(公章)2007年X月X日本通知书已于2007年X月X日X时X分收到。接收人签字:XXX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645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食药当行罚[2007]1号被处罚单位(人):和谐市XX药店地址:和谐市胜利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性别:X年龄:X职务:经理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药品购进记录不完整。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立即规范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和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________胜利区人民法院____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签字:XXX执法人员签字:XXX、XXX(公章)2007年X月X日2007年X月X日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645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案由:销售劣药扑尔敏片案案件来源:监督抽验被处罚单位: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XX立案日期:2007年X月X日处罚日期:2007年X月X日处罚文书号:(和)食药行罚字(2007)第1号结案日期2007年X月X日承办人:XXXXXX填写人:XXX处罚内容:1、没收劣药“扑尔敏片”10盒;2、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3、罚款67.5元。罚、没款共计83.25元执行结果:完全履行。附罚没款收据。执行方式:1.自动履行√ 2.复议结案 3.诉讼结案 4.强制执行5、其他归档日期:2007年X月X日档案归类:药品监督保存期限:长期审批意见:同意结案。主管领导签字:XXX2007年X月X日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随卷存档,第二联上报。关于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涉嫌销售劣药扑尔敏片一案645 调查终结报告2007年X月X日,我局依法对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涉嫌销售劣药“扑尔敏片”一事正式立案,由XXX、XXX负责承办调查,2007年X月X日已调查终结,现报告如下:一、涉嫌违法单位基本情况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地处和谐市胜利区XX路XX号,负责人赵XX。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XXXXXX。二、案件来源及立案认定的理由本案来源于监督抽验。2007年X月X日,我局对XX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扑尔敏片包装粗糙,便对其进行了抽检。2007年X月X日,和谐市药品检验所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经初步审查,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涉嫌销售劣药“扑尔敏片”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于2007年X月X日申请并批准立案调查。三、调查后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依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销售的标示XX省XX市XX制药厂的扑尔敏片是2007年X月X日从XX医药公司购进,数量50瓶,单价0.40/瓶。在2007年X月至2007年X月期间,以每瓶0.45元的价格向外销售,共销售35瓶,获违法所得15.75元,抽检用去5瓶,现存10瓶,本案货值金额按标价计算为22.5元。该药店在今年X月因销售劣药曾被处罚,其情节符合从重处罚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9条第五项)以上事实有和谐市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书(编号AXXXXXXXX)、《现场检查笔录》、对XX药店负责人赵XX的调查笔录、XX药店药品入库单、XX医药公司药品销售清单及供货发票、XX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前次销售劣药受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四、办案程序本案于2007年X月X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审查批准立案,由稽查队执法人员XXX、XXX2人调查取证,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药店负责人、抽检药品、扣押违法销售的“扑尔敏片”、提取证据均由2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五、法律依据及处罚建议和谐市胜利区XX药店销售劣药“扑尔敏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建议给予XX药店以下处罚:1、没收劣药扑尔敏片10瓶;645 2、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3、并处该批劣药扑尔敏片货值金额3倍罚款67.5元。 案件承办人:陈XX、张XX二OO五年X月X日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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