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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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九、交通肇事罪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指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对于航空运输、铁路营运中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分别以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处理。如果在工厂厂区等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为了生产而驾驶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而构成犯罪,应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定罪处罚。2.重大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虽没达到上述程度,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

3、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是否要求有因果关系?案例:被告人李某未取得驾驶执照,某日开他人车出去办事,在驶至某十字路口时恰逢王某闯红灯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李某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3.主体:一般主体①交通运输的人员:从事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驾驶员及内河航运线上的灯塔看守员、引水员、交通监理员等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人员。②非交通运输人员:虽不以从事交通运输为业务,

4、但在进行正常交通运输的人员。◆对于驾驶非机动车辆,如赶马车、骑自行车的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能否以本罪处理?行人呢?案例1:2005年6月17日12时30分,孔祥生在成山路近灵岩路约120米、没有横道线的地方横穿成山路。此时,林某骑摩托车由东向西驶来,和孔祥生撞在一起。林某因惯性撞上对面车道内正常行驶的一辆牵引车,造成头、胸部受伤,最后不治而亡。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孔祥生在非人行横道线穿越马路,属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亦属违法行为,负次要责任;牵引车不负责任。孔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随即被警方刑事拘

5、留。此后,检察机关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如下三种意见:①孔祥生构成交通肇事罪。警方认定孔祥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该结论应当作为判定他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孔祥生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②孔祥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孔祥生穿越马路时曾观察路况,没有发现车辆,说明他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纯属意外事件。③孔祥生不构成犯罪。国家法律和上海有关法规均未禁止行人在距离横道线120米处穿越马路,孔祥生有横穿马路的通行权;摩托车主行驶在快速车道且未采取避让措施,从违反交通法规的角度来看,他的过错程度重于孔祥生。案例2:2004年8月19日5时许,周某

6、在横穿没有横道线的马路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失控倒地。就在陈某倒地瞬间,一辆大货车呼啸而来,从陈某头部碾压过,陈某不幸死亡。周某也在碰撞中受伤。交通部门鉴定认为,周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处理:广州黄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横过车行道,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交通肇事者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等是否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解释》第七条、第五条规定:“单位

7、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4.本罪与他罪的区别(1)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的区别案例1:被告人唐双有,1998年期间与被害人苏卫红的舅舅文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唐双有与苏卫红多次发生争执、打斗。2003年9月12日,唐双有的哥哥持刀追砍被害人苏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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