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指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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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指引根据《深圳地区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出口食品生产过程中需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及变更食品添加剂品牌的,需在使用前向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申请审核备案,取得《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书》。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使用审核备案的,每种添加剂分别提交以下资料:(一)《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申请表》一份;(二)申报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三)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

2、证、生产许可证(申报添加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名录的须提供)复印件各一份;(四)安全性证明1、对进口食品添加剂,须提供: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属法定检验目录内的,还须提供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卫生证书》副本原件或正本复印件一份;法定检验目录外的,还须提供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CNAL)或省级计量认证资格(CMA)的实验室出具

3、的合格检验报告。2、对国产食品添加剂,须提供: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资格(CNAL)或省级计量认证资格(CMA)的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五)允许使用标准:申报企业需提供该产品出口目的国/地区的允许使用标准复印件一份;如该产品出口目的国/地区没有详细的使用标准,如我国有强制性标准的,则按国标执行;如我国没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提供该企业现使用添加剂参照的标准。(六)申请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申请人需提供5寸彩色数码照片三张,照片要求:能看清该添加剂的包装外观、标签及说明内容(内容包括:品

4、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二、申请表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一)《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申请表》应如实、清晰填写。详细填写须知如下:1、“商品名”应与标签上完全一致。2、“学名”参照GB2760。3、“俗名”如亚硫酸钠的俗名为保险粉。4、“成份”应将标识成份填写完全,不得有遗漏和省略。5、“用途”参照GB2760的类别。6、“生产许可证”规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名录填写许可证号。7、拟使用情况一栏填写情况为

5、:(1)“产品名称”不同名称的产品分别单独列一行。如“糯米卷”(2)“品牌”有则详细注明,没有则注“无”。(3)“使用剂量”填写实际添加量。(4)“出口国/地区标准”企业应提供出口国/地区允许使用的标准并填写标准要求的剂量;如出口国/地区没有对该类食品的要求,如我国有强制性标准的,则填写国标要求剂量;如我国没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提供该企业现使用添加剂参照的标准剂量。8、随附资料部分,详细填写具体随附资料的名称。(二)《出口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部分不应留有空白栏。(三)提供资料如为复印件,需加

6、盖单位公章。(四)联系人:安雷0755-83886145E-MAIL:spjy@szciq.gov.cnannray@163.com(照片发送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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