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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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讲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代理实务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实务1.开发票与缴纳企业所得税关系代理问题税法指出,除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其核心问题是收入的确认取决于企业发生成本费用金额的确切于确定,因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即收入与扣除,与企业是否开具发票无关。当然,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有时对一些项目采取了非权责发生制原则,这主要源于征管效率原则及纳税能力原则。如股息红利、利息收入等等。对比税法与会计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注意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对于“主要风险和

2、报酬的转移”,流转税税收规定认为只要对外开具了发票,就意味着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因此,会确认流转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以赊销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9-此外,2008年国税函875号文件进一步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同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企业所得税不采用“发票管税”或“发票控税”方式。第二,对于“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会计和所得税法是一致的,不需要考

4、虑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商业零售企业对外发行购物卡为例,销售购物卡的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对外开具发票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但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计量,也不能确定所得税收入。因此商业零售企业在确认增值税收入时不能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必须递延到持卡人实际消费时确认相应的所得税收入q2.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代理问题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与收款日是否收到货款无关。3.赊销货物企业所得税代理问题属于发出商品未收到款项,由于收入与成本都是确定的,因此,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

5、收入的时间,与是否收款和是否开具发票无关,只要销售关系,企业之间交易成立,销售成本确切,就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4.预收账款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代理问题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29-预收货款的政策应用延伸问题:参见:大地税发[2012]2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供暖企业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取暖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平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条规定:关于物业公司

6、收取的物业费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5.提前、延期开具发票税收代理问题第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

7、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纳税人提前开具发票会产生流转税纳税义务,不一定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延期开具发票不会影响企业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不开发票不影响纳税人义务产生时间。6.代收代付企业所得税代理问题企业发生代收代付业务,只要不并入企业本身的收入核算口径,不并入销售合同,不开具发票,就不要当缴纳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7.何为所得税链条的对称与统一(1)金额的对称--收入与支出对称,所得与损失的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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