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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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研究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布,诉讼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各自需要对哪些事实和内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对法院的审判实践均具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得利争议中,主要争议当事人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在双方都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时又该如何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也直接关系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

2、理念的体现和功能的发挥。下面,笔者以一则真实的案例对不当得利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分析:【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5月17日从其银行卡上转账40万元到被告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内,有银行转账单作为凭据。此后,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被告归还此款,被告不同意归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0万元。被告王某辩称,该40万元并非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而是原告归还被告的借款。被告于2008年9月下旬买房时,向其父王某某提起此事,其父于2008年12

3、月下旬结完工程款后,拿了210 000.00元给被告,用于交购房款。原告得知后,向被告提出借款200 000.00元,借款时间半年,到时支付利息20 ....页脚...页眉000.00元,被告于2009年1月初将200 000.00元现金借给了原告,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2009年2月上旬,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借款200 000.00元,被告考虑到与原告的关系,答应原告,被告随即在其父王某某处以买车为由拿了180 000.00元,加上自己的20 000.00元现金,将200 000.00元现金借给

4、了原告,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借条。2009年4月,因其父刘清怀急需资金,发现被告未购车后,要求被告拿钱周转,被告于是给原告商量,要求提前还款,原告未同意。两日后,被告再次电话联系原告,表示放弃利息,只收本金,要求原告还款,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经过被告多次催收,原告于2009年5月同被告一起到中国银行,通过转账将借款40万元还给了被告,随后,被告将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还给了原告。因此,40万元并非是被告在原告处的借款,而是原告曾向被告借款,该40万元是原告归还被告的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主要

5、证据有:1、原告提交的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交易清单1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5月17日从其银行卡上转账40万元到被告在中国中国银行某支行的银行卡内,被告取得了原告的40万元现金。2、被告之父王某某的证言。王某某称其于2009年5月,因刚收到一个工程的工程款,以现金方式带回了居住地,并将40万现金借给了被告王某。【法律意见】....页脚...页眉法院认为,被告辩称案件所涉款项为还款,系其父提供的借款,但被告的答辩意见与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且证人与其与总包单位工程结算结账采用现金方式明显不符合我国

6、现金管理法规的规定和企业财金制度的要求,其长途携带巨额现金也不符合生活常理,因此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被告收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院认为,原告转账40万元到被告银行卡是事实,被告主张原告转账的40万元是原告归还给被告的借款,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曾在被告处借款,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理解说】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被告均没有

7、提供充分证据时,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并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经验法则对证据作出判断,对事实予以确认。现论证如下:一、原告、被告均应对所主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被告)获得利益;(2)他方(原告)受有损失;(3)一方获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被告获得利益没有

8、法律上的根据。欲确认不当得利关系成立,在诉讼中须对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由当事人加以证明。其中,第四个要件是不当得利区别于其他债的关键点,是不当得利的最重要特征。....页脚...页眉关于上述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目前我国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务中也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其中,前三个要件证明责任问题,因原告普遍能够举证,因此争议较少。多数的案例及理论争议均在于获利一方是否存在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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