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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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纳税调整原则;(法21条)(二)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9条)(三)真实性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五)实现原则。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重要原则也称税法优先原则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3、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一)纳税调整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概念条例第9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

2、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涵义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原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新旧比较老税法:应纳税所得额

3、=收入总额-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比较: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2.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1、收入总额是综合所得税制的重要起点税法第6条明确了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体现综合所得税的特点,有利于公平税负(一)收入总额的框架货币性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帐款

4、(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有关权益。货币性收入主要是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非货币性收入条例第13条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特别规定公允价值是市场价格新税法第五条首创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获得的收入。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

5、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纳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利息收入等。(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条例第26条明确,上述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

6、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

7、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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